[公告]华安300:基金合同(修订后)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1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4 六、基金备案 .................................................................................................................................. 16 七、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 18 八、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9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2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3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4 十四、基金的托管 ........................................................................................................................... 57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7 十六、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七、基金的财产 ........................................................................................................................... 66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 78 二十二、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终止运作 ................................................ 89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1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二十六、违约责任 ......................................................................................................................... 102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103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4 二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 104 三十、其他事项 ............................................................................................................................. 13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沪深3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2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5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1.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 52.华安沪深300份额: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6 额 53.华安沪深300A份额:指华安沪深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 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4.华安沪深300B份额:指华安沪深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 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与华安沪 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 分拆与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沪 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华 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10%的情形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8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9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 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 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将 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0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 “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 称“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 额(简称“华安沪深300B份额”)。其中,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安沪深300份额 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 类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并可 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 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 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 金合同“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 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 11 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三)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 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具有不同 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华安沪 深3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安沪 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参考净 值计算。在进行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资产。华安沪深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 12 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 和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该会计年度内最 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沪深300稳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 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沪深300稳健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1.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 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13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 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NAV300为T日每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NAV300A为T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NAV300B为T日华安沪深 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R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t NAV=1+R× 300A N NAV=2×NAV.NAV 300B300300A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14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16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7 七、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 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8 1.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 易;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 自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参考净值; 3.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 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 倍; 5.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9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安沪深300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0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 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 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2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沪深300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22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华安沪深300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上限,具体 23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华安沪深300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华安沪深300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华安沪深300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华安沪深3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24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足等 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25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投 26 资人在场内申请赎回时,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 撤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 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27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28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沪深 3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只 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沪深3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沪深300份额处于质押、冻结 30 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 (四)、(五)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31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与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 深3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 深30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华安沪深300场内 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安沪深300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安沪深300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 33 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 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34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5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6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37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38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39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40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41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 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 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3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 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44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 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5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华 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48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 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 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 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 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 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 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 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 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