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国互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7月10日 16:15:58 中财网

logo1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2015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42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作为境外投资产品,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作
为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
风险等等;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和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其中指数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
的风险等;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上市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


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
购/逆回购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风险揭示 ....................................................... 13
四、基金的投资 ..................................................... 21
五、基金的业绩 ..................................................... 39
六、基金管理人 ..................................................... 41
七、基金的募集 ..................................................... 5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八、基金托管人 ................................................... 90
十九、境外托管人 ................................................... 93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61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
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上市交易等业务

27、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销
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32、标的指数:指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人民币)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4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
会计核算时所考虑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
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可能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
股。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
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
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八)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
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
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
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
展趋势;并且美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
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
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
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性。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
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
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
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
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


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
险的变化。


5、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
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
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
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
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6、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
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
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九)基金运作的特定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发生停牌情形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对应上市交易份额,从而产生不能买卖基金份额的风险;
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本基金存续期内不
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


3、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1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管
理人未依前述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将采用一定的金融模型进行决策。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
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
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
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
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
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
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
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
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
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
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
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
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 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
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其它普通股、优先股等,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其它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政府债券(短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
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
按照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


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并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
之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
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
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
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损失,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责任。


(12)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损失,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本基金总资产。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于2011年9月20日发布,该指数选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中
国互联网企业组成成分股,反映在在海外交易所上市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整体走势。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海外中国互
联网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
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名称也相应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
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同时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
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
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
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
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指数
成分股为主的证券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
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
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
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现券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
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
标的指数。


(十)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基金托管人或
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
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证券交易

1.券商的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制度
及保密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针对本基金需要能及时、定期、全面地提供各方面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
服务;

(5)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交易执行能力;

(6)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后台清算执行能力;

(7)能够提供本基金运作、管理所需的其他服务。


2.券商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
于“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
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的规定。


对券商服务的评价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交易服务能力:包括券商所能够提供的交易方式、所能覆盖的交易市场范
围及在该交易市场的交易执行能力、交易前后的交易执行分析评价能力等;

(2)交易执行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格、数量是否符合指令要求;交易成
本最小化、交易回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公平交易安排以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3)研究服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研究资源及路演服务等质量;

(4)清算协作表现:包括清算、交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其他协作评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每季度对券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配
基金在各家券商的交易量。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同时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
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4月21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76,127,248.89

92.59



其中:普通股

97,483,704.90

24.00



存托凭证

278,643,543.99

68.59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697,824.89

5.59

8

其他资产

7,397,259.83

1.82

9

合计

406,222,333.6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299,942,302.37

77.21

香港

76,184,946.52

19.61

合计

376,127,248.89

96.82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信息技术

269,815,495.92

69.45




非必需消费品

98,727,384.50

25.41

工业

7,584,368.47

1.95

合计

376,127,248.89

96.81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司名称(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
控股
有限
公司

700 HK








香港

197,700

39,105,508.52

10.07






2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阿里
巴巴
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BABA
US









美国

48,296

35,929,882.56

9.25

3

Baidu Inc.

百度
股份
有限
公司

BIDU
US









美国

23,771

28,293,842.47

7.28

4

Jd.Com Inc.

京东
集团

JD US









美国

131,707

28,269,224.73

7.28




5

Ctrip.Com
International,
Ltd.

携程
旅行


CTRP
US









美国

68,170

23,116,487.56

5.95

6

TAL
Education
Group

好未
来教
育集


TAL
US









美国

26,607

19,563,020.28

5.04

7

Momo Inc.

陌陌
科技

MOMO
US









美国

73,715

17,327,385.32

4.46

8

Netease.Com
Inc.

网易

NTES
US



美国

8,636

16,921,388.76

4.36




公司








9

Kingsoft Corp
Limited

金山
软件

3888
HK









香港

874,000

16,605,092.07

4.27

10

Vipshop
Holdings Ltd.

唯品
会控
股有
限公


VIPS
US









美国

165,501

15,232,159.60

3.92



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京东(证券代码:JD US)
外,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京东(证券代码:JD US)的孙公司北京
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发生89次存在利
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
格违法行为。鉴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16年5月25日北京
发改委以京发改价格处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以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本基金对该证券的投资遵守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及被动式
指数化投资策略。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74,035.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28.35

5

应收申购款

3,918,395.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97,259.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投资的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②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
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8.52%

0.92%

19.69%

0.88%

-1.17%

0.04%

2016年度

-3.41%

1.32%

-8.19%

1.44%

4.78%

-0.12%

2015年度
(2015年5月
27日至2015
年12月31日)

-3.30%

1.87%

-7.61%

2.07%

4.31%

-0.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5月27日至2017年3月31日)


走势图1.jpg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793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现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
记。历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
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李定邦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
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2007年7
月起在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工作。2009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
资研究部数量分析师、量化投资部助理总经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2011年
3月7日至2012年12月26日担任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12月26日担任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12月26日担任交银施
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
11月7日至2012年12月2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
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3
月24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
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7月18日担任交银施罗
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7日起担任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年3月2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2015年5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6月2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7月1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至今。


5、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7年5月27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25日证监许可【2015】429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 5月21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788,924,486.8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6,424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5月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的,基金管
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基金管理人未依前款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