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通美元债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7月11日 15:04:04 中财网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2277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而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境内外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全
球市场的各类美元债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
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现汇份额发售面值
为1.00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
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或美元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其中使用人民币
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使用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
美元现汇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5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 82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 84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24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全球美
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54、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55、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2、元:无如特指,指人民币元
6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相应币
种汇率中间价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2、境外: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地区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外证券。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
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一) 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处的不同产业景气
循环周期位置、实施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不同的
宏观经济政策,将对基金的投资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的市场机制、运行规律、
波动性以及对于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
势的反应较国内A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可能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
大、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利率变动等风险。此外,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上述因素使得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
场风险更难控制。

2、汇率风险
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
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
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政治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
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
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投资组合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
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
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
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
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
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7、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
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
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
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0、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不同国家的市场,而这些投资受到各国汇率、税
法、政府政策、对外贸易、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
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
市场的波动性均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2、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可能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
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将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汇率波动对投资
组合的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主要持有货币在短期内产生巨大波动,对本
基金将产生较明显的影响。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境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
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境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
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各区域、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景气程度、总体经济指标、
政治形势、货币政策、利差变化、利率水平、汇率水平等,确定基金资产在国家
与地区间的配置及投资情况。

1、区域及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将采用MVS研究体系(即宏观经济、债券
估值和市场情绪)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债券市场以及不同债券
板块(利率债、信用债等)的投资前景做出判断。

(1)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作为MVS研究体系的第一个方面,其目标是判断债券市场的长期趋
势。通过定量分析及定性的分析,找出宏观数据、货币与财政政策的变化对于经
济的增长及其他方面的影响,以此作为投资利率及货币市场基础。定量方面主要
包括对经济增长、通胀等宏观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和预测,定性方面主要包括周
期性因素(GDP增长、通胀、产能的周期,政策转变等)以及结构性因素(全球
政治经济环境、新技术发展、人口结构变化等)。

(2)债券估值
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债券市场或板块进行合理的估值分析,并通过与历史数
据以及其他市场或板块比较,判断该市场或板块的价格是否被高估或是被低估。

(3)市场情绪
采用技术分析、市场一致预期以及反向指标分析当前市场情绪。技术分析有
利于分析市场走势的改变,因为短期市场的发展会受到供求关系和国际资金流动
的巨大影响。市场一致预期方面,将分析资金流动数据,主要关注对投资者的调
查以及第三方提供的资金流向信息。反向指标方面,将分析投资者对市场的看法
和持仓情况。

基于以上MVS的分析,将决定在各国家或地区的债券市场及不同板块上采用
中性、低配或者超配(相对与基准而言)的配置策略。

2、 信用债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
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别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以及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
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
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方面。

3、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
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
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
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
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
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由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
可以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
利差。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6、衍生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
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

主要衍生品及其特性介绍
(1)外汇远期

外汇远期合约是在将来某一指定时刻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某一外汇的合
约。外汇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经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在交易币种、汇率、交割方


式、金额等方面比较灵活,是非标准化的合约,但外汇远期合约双方当事人都要
承担信用风险。

(2)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合约是在将来某一指定时刻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某一利率产品
(即债券类证券)的合约。与利率远期合约不同的是,利率期货合约交易是在交
易所进行的,为了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所对利率期货合约指定了一些标准
特性。交易所设定了一套机制来保证交易双方履行合约承诺。

(3)组合避险策略
本基金为投资海外市场的基金,若当地汇率市场上出现较大变化,如某一国
家或地区货币出现大幅贬值,将对以人民币或美元计价的本基金资产净值造成不
利影响,因此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外汇远期合约降低该汇率风险。

如基金管理人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利率会发生剧烈变化,可以运用相关
衍生品降低整个组合的利率风险。如可以通过卖出利率期货进行对冲,若市场利
率上升,卖出利率期货会带来收益,同时债券组合会产生损失;如果利率下降,
卖出利率期货会带来损失,但债券组合会产生收益。

(4)投资方式及频率
a、本基金投资的金融衍生品包括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的
金融衍生品。

b、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时间和调整频率根据基金投资、市场环境及申
购赎回的情况决定。

7、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
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证券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不同企业发展
的阶段差异,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
综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全面的对股票进行
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l)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制;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
外投资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e)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g)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h)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i)本基金的其他境外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
境外投资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者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巴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10%×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美元
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巴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是全球最具公信力的业绩比
较基准之一,其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
清晰的确定。且本基金投资于全球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向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选取90%的巴克莱资
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以及10%的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本
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各类美元债券,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6月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7年3月31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39,340,132.15

87.14



其中:债券

239,340,132.15

87.1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378,915.20

11.79

8

其他资产

2,954,403.81

1.08

9

合计

274,673,451.16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合计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至A-

28,446,227.86

10.45

BBB+至BBB-

86,297,410.30

31.70

BB+至BB-

60,346,900.73

22.17

B+至B-

28,459,681.50

10.45

未评级

35,789,911.76

13.15



注:本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采用标准普尔、穆迪等机构提供的债券信用评级信息,
未提供评级信息的可适用内部评级。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XS1090864528

SINOCE 6
07/30/24

20,000

14,993,558.76

5.51

2

XS1058142081

SHUION
8.7
05/19/18

20,000

14,529,787.81

5.34

3

XS1318014831

NWDEVL 4
3/8
11/30/22

20,000

14,364,204.61

5.28

4

XS1165659357

HRAM 4
1/2
01/16/20

20,000

14,288,588.29

5.25

5

XS1523057021

RUYIGR 7
1/2
12/19/19

20,000

14,246,088.60

5.23



注:(1)债券代码为ISIN或当地市场代码。

(2)数量列示债券面值,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
整数。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54,403.8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54,403.81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6年11月
28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7年3月
31日

0.88%

0.25%

0.70%

0.28%

0.18%

-0.03%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8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
一年。 走势图1.jpg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截止本报告期


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原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2月起代行总经理职责。

杨明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陶乐斯(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原: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黄金源(Alex NG Kim Guan)先生,董事,马来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原: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原: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年7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Bruno 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年4月至2015
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2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轶平先生,博士,CFA。历任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金融分
析师、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2011
年10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金管
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监。

2013年8月起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
债券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基金经理。2015
年12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和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
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
合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和海富通瑞丰一年定开债券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兼
任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ETF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
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和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2017
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

陆丛凡先生,硕士。曾任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定量分析
师,2015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海富通美元债
(QDII)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张文伟,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慧,总
经理助理;杜晓海,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黄东升,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王
金祥,研究部副总监;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基金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条
款之目的,基金管理人被认为是基金托管人的“客户”。基金管理人进一步声明
其已对投资人进行所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承
诺,一经基金托管人要求,立即自行或通知销售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基金托
管人针对基金投资人所需履行的法定反洗钱为目的的投资人的客户资料。如因基
金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基金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在内的任
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 2016年10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77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8
日止,共募集263,399,284.8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77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人民币份额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
行申购、赎回;美元现汇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调一致并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美元现汇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
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以美元现汇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现
汇,其他外币份额依此类推;
6、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7、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份额时,赎回款划
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份额时从美元现汇账户缴款,赎回美元份
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汇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
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人民币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10元(含申购费,下同),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人民币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且需为
1元的整数倍。

(2)投资者申购美元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美元,销售机构
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人民币份额时,每次场外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
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人
民币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美元份额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美元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网点处持有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最
低份额为10份,持有的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赎回后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处剩余的人民币份额低于10份,
或美元份额低于1000份时,登记机构可对剩余的相应类别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
回处理(场内份额除外)。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
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场内、场外销售的申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本基金美元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美元)

费率

M<20万

0.80%

20万≤M<40万

0.50%

40万≤M<100万

0.30%

M≥100万

200美元/笔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费率

Y<1年

1.00%

1年≤Y<2年

0.50%

Y≥2年

0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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