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光大证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17年07月11日 19:02:32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8



2017/7/19

2017/7/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24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A股利润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10,787,6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22,157,527.8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8



2017/7/19

2017/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
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
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2元。




4.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沪股通投资者”),其末期股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末期股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
致。



5.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投资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港股通投资者”),本公司已经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
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末期股利,并通
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末期股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末期股利以人民币
派发。


(1)沪港通:根据自2014年11月17日施行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
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
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
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
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深港通:根据自2016年12月5日施行的《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
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
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
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
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末期股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请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5月24日的登载于香港联交所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ebscn.com)《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监事履职及派发2016年度末期股利的公告》。


如本公司股东对本公告中所述的涉税事宜安排有任何疑问,可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
关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股份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6. 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ww.ebscn.com)的H股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169914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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