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
泰康资产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7 年第 1 次更新 ) 基金管理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 7 年 1 月 20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7 』 14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 已 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 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 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 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 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 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 的可能。本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 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6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 ................................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 ................................ ..........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70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康兴泰回报 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康兴泰回报 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 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由沪港通和深港通构 成,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为港股通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3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 - 838 号 26F07 、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 [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 - 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 泰康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是中国 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陈东升先生曾任 对外贸易合作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 杂志社常务副总编,开创了中 国 500 强企业评比的先河,被《财富》(中文版) 评选为“ 2004 年度中国商人”。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 行,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执行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 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ICC 仲裁 委员会委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及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 员,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重庆、珠 海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 委员、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成 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委 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 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会计信 息化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 副会长等职务。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市财政局 处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二届财务 会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融创新 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创 始主任。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组 (CPU) 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 投资公司 (CIC) 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 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总经理助理,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总 裁兼首席运营官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 负责人。周国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摩根斯坦 利公司,曾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 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 CEO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财 务负责人)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 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兼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 导教师;曾任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 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段国圣先生带领泰康资产在寿险资金、养老金、投连产 品、项目投资等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业绩斐然,至今已积累了 20 多年的保险资金 投资管理经验。 2016 年 7 月,荣获“资产管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卓越奖”、“资 产管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杰出贡献奖”,获评 2015 中国保险年度人物。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 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助理 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苗力女士曾任郑州大学讲师,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支行 行长,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保部总经理、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CEO 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总经理等职务。 2 、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中心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李 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副 总经理、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稽核监察部总经理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 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 计学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金志刚先生曾任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与培训中心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周峰女士,公募合规负责人,国际法学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周峰女士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 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经济学硕士。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泰康薪意保 货币市场基金、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 固定收益投资部流动性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固 定收益投资经理等职务。 彭一博先生,经济学硕士。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总监,现任泰康新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沪港深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恒泰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 桂跃强先生,财政金融学硕士。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执行总监,公募事业部 权益投资负责人,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宏泰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恒泰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同上。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同上。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 总监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 8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 ( 3 )承销证券 。 ( 4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6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 1 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 1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 利益 。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 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募 基金 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 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 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 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 制度,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同时,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金交易业务,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 2 )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 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 3 )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 基金 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 基金 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 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 4 )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 基金 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 基金 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 基金 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 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 基金 合规 监察 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募 基金 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 基金 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业务 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3月31日,本集团 总资产60,006.74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43%,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12.0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85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 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 - 838 号 26F07 、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 - 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 010 - 57697547 网站: www.tkfunds.com.cn ( 2 )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电话交易系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 以及 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 系统 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 https://trade.tkfunds.com.cn/ 电话交易请拨打: 4001895522 APP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 、 其他销 售 机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具 体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 - 838 号 26F07 、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 国 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 - 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周星、 李 姗 联系电话: 010 - 65337327 传真: 010 - 65338800 联系人: 李 姗 六 、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 7 年 1 月 20 日 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 7 』 149 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 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 类别 :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户数为 3127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521,648,834.56 元,折合基金份 额 521,648,834.56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33,873.72 元,折合 233,873.72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 额为 521,882,708.28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托管专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若该交易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电话交 易系统 、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 以及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 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0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 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 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 < 100 0 万 1. 00 % M ≥ 10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 < 10 0 0 万 0.30 % M ≥ 10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 笔 注:( 1 ) M 为申购金额; ( 2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 购费率为 1. 0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 + 1. 00 % )= 49, 504.95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 504.95 = 495.05 元 申购份额= 49, 504.95 /1.050 0 = 47 , 147.57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其可得到 47 , 147.57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 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费率 赎回费率 Y < 7 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75% 30 日≤ Y < 180 日 0.50% 180 日≤ Y < 730 日 0.10% Y ≥ 730 日 0.00% 注: Y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5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 × 1.25 0 0 =12,5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 × 0. 5 0 %= 62 .50 元 净赎回金额(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