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

时间:2017年07月11日 15:07:19 中财网

泰康资产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6

10

9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230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


2016

12

29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
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
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
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
的可能。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
险)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复核。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18

、基金的募集
................................
................................
................................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2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2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
................................
..........
5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
62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9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康沪港深价
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康沪港深价
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
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2

21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
-
838

26F07

F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
[2006]69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18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
-
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精
算师协会理事会会长,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创始人。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贸易合作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
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开创了中国
500
强企业评比的
先河,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
2004
年度中国商人”。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早期创始人
之一。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行,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公司总裁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并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

委员、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金融法律协会委员及主
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
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北
京市财政局处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融系主
任、金融创新与发展研
究中心主任,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金
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港政府中
央政策组
(CPU)
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海试验区
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
(CIC)
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委员,国
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
人身险处处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总经理助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周国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
摩根斯坦利公司,曾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
询顾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
心董事长,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
CEO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
财务官(财务负责人)等
职务。




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员。现任泰
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带领泰康投资团队连续取得了优秀的投资业绩,是中国保险业偿付
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二届委员。曾获得泰康人寿十周年授勋金质勋章、泰
康人寿十五周年授勋钻石勋章。段国圣先生曾在江汉石油学院从事数学研究与授
课,后任职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历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助理首席投资执行官、
平安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等职。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苗力女士曾任郑州大学讲师,交通银行郑州分行
支行行长,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保部总经理、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
CEO
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2
、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
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副总经理、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
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
事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
,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
计学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金志刚先生曾任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
与培训中心
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
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周峰女士
,公募合规负责人,国际法学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

周峰女士
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一博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2015

7
月加入泰康资产,
现任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
股票投资总监,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
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曾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兴和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
先生,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硕士。

2011

6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风险
控制部风险管理研究员、高级经理

公募事业部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
公募事业部投资部
量化投资总监,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5

4
日至今担任
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曾任
中国人
民健康保险公司
产品开发部
/
精算

精算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财政金融学硕士。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执行总监,公募事业部
权益投资负责人,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宏泰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恒泰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经济学硕士。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泰康薪意保
货币市场基金、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
固定收益投资部流动性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固
定收益投资经理等职务。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高级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
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
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
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募
基金
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
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
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同时,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金交易业务,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
行严格分离,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
)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
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
)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
基金
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
基金
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
)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
基金
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
基金
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
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
基金
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
基金
合规
监察
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募
基金
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
基金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业务
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060069


传真:
010
-
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1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
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
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3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61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
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
-
838

26F07

F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
-
57697399


联系人:
曲晨


电话:
010
-
57697547


网站:
www.tkfunds.com.cn



2
)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电话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
https://trade.tkfunds.com.cn/


电话交易请拨打:
400189552
2


APP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

其他销

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
-
838

26F07

F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法定代表人: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
8
95522



传真:
010
-
56814888


联系人:
陈进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周星、李姗


联系电话:
010
-
65337327


传真:
010
-
65338800


联系人:
李姗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201
6

10

9

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
6

2304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
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
类别

混合

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户数为
5658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223,046,249.46
元,折合基金份

223,046,249.46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66,256.42
元,折合
66,256.42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

223,112,505.88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6

12

28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
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6

12

29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电话交
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
)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0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
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申购
金额


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

100



1.50%


100
万≤
M

500



1.00
%


M

500



按笔收取,
1,000

/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

100



0.45%


100
万≤
M

500



0.
30
%


M

500



按笔收取,
1,000

/





注:(
1

M
为申购金额;



2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
购费率为
1.5
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0
%
)=
49,
261.08



申购费用=
50,000

49,261.08

738.92



申购份额=
49,261.08
/1.050
0

46,
9
15.3
1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0
元,则其可得到
46,
9
15.3
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
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费率


赎回费率


Y

7



1.50%


7


Y

30



0.75%


30


Y

180



0.50%


Y

18
0



0.00%




注: Y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0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5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
×
1.25
0
0
=12,500



赎回费用
=12,500
×
0.
5
0
%=
62
.50



净赎回金额
=12,500
-
6
2
.50
=
12,
4
3
7
.5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0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
3
7.50
元。




3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
月按照
30
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
定的优惠。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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