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交银裕隆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logo1 交银施罗德 裕隆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 招募说明书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五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裕隆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8 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1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有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 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 6 二、释义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 43 十 、基金的业绩 ................................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2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21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裕隆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裕隆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裕隆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793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 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 长 ,硕士 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 经理 ,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历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 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 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李定邦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 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武汉大学经济 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 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莹洁女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管理学双学士。9年 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08年2月至2012年5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2012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自2015 年5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5年5 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5 年5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5年7月 25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5年7 月25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泽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5年 12月2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6 年7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6年10 月1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6年11月2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6年12月 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6年12月20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7年3月3日起担任交银 施罗德境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连端清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8年证券投资相关从业经验。2009年至2011 年于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职,2011年至2013年任湘财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13年至2015年任中航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至今,2015年10月1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7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10月1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11月28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12月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12月20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2017年3月3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境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17年3月31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7年5 月28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 010 )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 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 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 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 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 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 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 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 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 17 年 3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67 只,包括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6006)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161908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天弘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4208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0618 )、 东方增长 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74000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2105 )、中欧信用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6012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60012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117 )、天弘现金 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540012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400 016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东方安心收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19662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中加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天弘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000774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 000966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4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07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250 )、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001285 )、天 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天弘 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47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314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易方达瑞 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 )、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1570 )、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2107 )、天弘裕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388 )、博时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608 )、融 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342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002759 )、万家 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198 )、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3191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230 )、博时裕 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40 )、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2153 )、南方荣发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3332 )、天弘喜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83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003678 )、中 欧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961 )、交银施罗 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19782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805 )、华安新丰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803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003603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417 )、嘉实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 003460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013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030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009 )、 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011 )。至今,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 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522.66 亿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 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 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网站及 APP , 下同)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 ) 61055724 传真:( 021 ) 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目前仅通过直销机构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8 月 11 日证监许可 [2016] 1814 号文准 予募 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 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00,016,482.9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13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1月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楼 电话:( 021 ) 6105 5724 传真:( 021 ) 61055054 联系人: 傅 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 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 应当 通过上述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最低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日该账 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 2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 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 用 、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 .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500 元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特定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500 元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赎 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 — 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5% 30 天(含)以上 0 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起 ,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赎回A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 实施赎回 费率优惠 , 详情请见《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 定渠道开展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优惠的 公告 》 或 其他相关公告 。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 赎回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A 类、 C 类 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用 。 ( 七 ) 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A 类基金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 的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日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 AT-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 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 其可得到95,390.72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32%,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2%)=99,681.0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81.02=318.98元 申购份额=(100,000-318.98)/1.0400=95,847.13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847.13 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 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在持有期限少于一年时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1%=101.6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101.60=101,498.40元 即:投资者在持有期限少于一年时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1,498.4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在持有期限少于30日以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元 即:投资者在持有期限少于30日以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01,092.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 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类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 依法公告。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 基金 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 开 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刊登公(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