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化能源: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7】海字第095号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七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7】海字第095号 致: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A股股票(以下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以下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 称“《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针对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 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 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核准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控股股 东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并于2015年12月26日进行了 公告。 发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控 股股东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6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确认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召开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15年末总股本 1,306,285,261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5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 红利202,474,215.46元,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已 于2016年5月20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9.89 元/股调整为9.74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184,000,000 股(含184,000,000股)调整为不超过186,858,316股(含186,858,316股);基 于前述调整,公司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董事会决议 于2016年7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确认将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 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1月11日),本次董事会决议于2016 年12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2016年12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于2016年12月29日进行了 公告。 发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确认公司于2017年5月9日 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16 年末总股本1,306,285,261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71元(含税),共 计分配现金红利223,374,779.63元,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 利润分配已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价格由9.74元/股调整为9.57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186,858,316股(含186,858,316股)调整为不超过190,197,513股(含190,197,513 股);基于前述调整,公司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 次董事会决议于2017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2017 年4月6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编号为“证监许可[2017]84号”的《关 于核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发文日期:2017 年1月11日),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86,858,316股新股,该批复文件自 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 有效批准和授权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及《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如下: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 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184,000,000股(含184,000,000股),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2,000万元。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完毕之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186,858,316股(含 186,858,316股);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之后,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190,197,513股(含190,197,513股)。 在上述发行范围内,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视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四)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在内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除浙江嘉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发行对象须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 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其他合格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 管理的2只及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 按照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调整的发行底价(即9.57元/ 股)计算,嘉化集团拟以18,200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9,019,751 股(含19,019,751股),符合本次发行预案的规定。 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即2015年12月2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9.89元/股。计算公式如下: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06,285,261股(即利润分配实 施时的股权登记日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155元(含 税),分配股东股利202,474,215.46元,不送股、不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已 于2016年5月20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底价 调整为9.74元/股。 2017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以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06,285,261股(即利润分配实 施时的股权登记日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171元(含 税),分配股东股利223,374,779.63元,不送股、不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已 于2017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底价 调整为9.57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与联席主承销商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认 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价格。 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 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 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 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82,000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收购5家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公司100%股权并 增资 96,380.00 96,380.00 2 年产4,000吨邻对位(BA)技术改造项目 12,000.00 10,100.00 3 年产16万吨多品种脂肪醇(酸)产品项目 12,050.00 11,800.00 4 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15,000.00 15,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45,000.00 45,000.00 合计 180,430.00 178,280.00 项目所需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拟投资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待募集资 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的规定。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及配售过程 (一)询价及配售的组织工作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华信证券”或合称“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和发行人已就 本次发行制定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 下称“《发行方案》”)。 (二)《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2017年6月26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 寄的方式向116名投资者发出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邀请文件》(含《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产品申购信 息表》、《认购对象基本信息表》等),其中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关 联方后)、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询价开始前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48名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6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7家。 经查验,《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底 价)、申购定金、限售期安排、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分配股数的 确定程序和规则、申报价格、认购确定程序与规则、投资者提交申报文件、投资 者缴纳申购定金、缴纳认购款项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价格、认购 金额等事项;认购对象同意接受《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认购 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亦符合发行人股东大 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时间内,即2017年6月 30日09:00-12:00,发行人和联席承销商共收到5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 《产品申购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经发行人、联席承销商与本所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提交报价的5家投资者 均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范围内,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均按要求提交了构成有 效报价的完整材料,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 需要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即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按约定足 额缴纳了认购保证金20,000,000元,此类认购对象的报价均为有效,且此类有效 报价的认购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联席承销商据此进行了簿记建档,上述5家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如下: 编号 询价对象 申报价格(元) 拟申购资金(元) 1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9.63 182,000,000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2 364,000,000 9.62 182,000,000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182,000,000 4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6 364,000,000 5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8 364,000,000 (四)配售情况 2017年6月30日12时申购结束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根据有效《申购报价单》、 簿记建档情况和《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所规定的“价格优先、数量优 先、时间优先”等配售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9.58元/股,包括浙江嘉 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5名有效报价认购对象在内的总计六名认购人为获配 对象。 六名获配对象中,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 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 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此外,由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798,246,002.58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于价格降序排列的配售规 则中排名最后,故未能按照其申购金额364,000,000元足额获得全部配售,该发 行对象已出具《无异议函》确认接受对其获配金额及获配股数按照实际情况作出 的调整,其获配金额为342,246,026.90元,获配股数为35,725,055股。由此,各 发行对象具体获配情况如下: 序 号 投资者全称 发行价格 (元/股) 配售数量 (股) 配售金额 (元) 限售期 1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9.58 37,995,824 363,999,993.92 12个月 2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 9.58 18,997,912 181,999,996.96 12个月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9.58 56,993,736 545,999,990.88 12个月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9.58 18,997,912 181,999,996.96 12个月 5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9.58 35,725,055 342,246,026.90 12个月 6 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9.58 18,997,912 181,999,9996.96 36个月 总计 187,708,351 1,798,246,002.58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额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构成认购股份的协议性文件,内容和形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及结果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均真 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款认缴情况 (一)发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全体获配对象即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 书》; (二)《缴款通知书》发出后,发行人与获配对象分别订立了《浙江嘉化能 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书》(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合同》); (三)全体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要求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了认股款; 经本所律师与联席承销商共同核查,各获配对象缴纳认购款的账户与其申购文件 (《认购对象基本信息表》)载明的账户或其缴纳保证金的账户信息一致,申购 有效。 (四)2017年7月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 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541号”《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7年7月5日止,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东方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213089086810002”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申购资金1,798,246,002.58元,占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申购资金总额的100%。 (五)2017年7月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 字[2017]第ZA15542号”《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验 证截至2017年7月5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7,708,351股,发行 价格9.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9,824.60万元,扣除预计将要支付的各 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44.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78,280.00万元。其 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87,708,351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595,965,953.46元。截至2017年7月5日止,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股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1,493,993,612元,实收股本为 人民币1,493,993,612元。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6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营业执照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1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440300597776046F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 2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 91310000080024263K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有限公司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44000074448348X6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110000717859226P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 5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44000074448348X6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 6 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3304001464847654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计6名,其中浙江嘉化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所规定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或其管理人。浙江嘉化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确认:1、其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 为本公司合法取得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其未通过委托出资、对外募集资金或任何 机构化产品进行认购资金的融通;2、其或其关联方与参与本次非公开的发行对 象或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产品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安排,其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为 参与本次非公开的发行对象或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产品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其 也未接受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关联方、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不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涉及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红塔红土定增4号特定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本次新股的认购,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产品“华安资产-智盈21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新股的认购,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金鹰韶夏穗通定增405号资产管理计划”、“金鹰穗通定 增412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新股的认购,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 的产品“建信-华润信托-增利18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新股的认 购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金元顺安韶夏15号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新股的认购。经本所律师核查,此类参与认购的产品均已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 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办理了产品备案;此类认购对象已出具承 诺确认如下:“1、本公司/企业及管理的参与此次认购的产品中不包括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 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 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本公司/企业及管 理的参与此次认购的产品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 财务资助或补偿。3、获配投资者在限售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认购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 的发出及最终确认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股数等事宜,均由本所见证。本次 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