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7月14日 22:30:06 中财网

中银
丰润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7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1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2604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0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7年05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
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至2017年03月31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
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6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十、基金的投资
36
十一、基金的财产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七、风险揭示
63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4
二十三、备查文件
9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
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
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
师。历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
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
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
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乐妮(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7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从业年限,
12
年基金
行业
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
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
YANG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主管。

201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芳菲(Yi Fangfei)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交易员。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5月至
今任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中银丰润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
月至今任中银如意宝基金基金经理。具有9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
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执行总裁)、杨军(
副执行总裁
)、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
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
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
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
岗位职责、严谨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
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

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61
万亿元,
增幅
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增幅
12.13%


负债总额
19.37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增幅
14.61%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增幅
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团实现
净利润
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
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
.44%

净利息收益率
2.20%
,成本收入比为
27.49%
,资本充足率
14.94%
,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
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
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



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
家》
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
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财
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
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
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
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2016】2604号文件注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
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6 年 11月 28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6 年11月 29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20000464560.66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23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12

0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8

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8

10
日至
2016

11

9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11

10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

2016

11

10
日至
2016

11

11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11

12
日至
2017

2

12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9

4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9

4
日至
2016

12

4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12

5
日,首个开放期为

2016

12

5
日至
2016

12

6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12

7
日至
2017

3

6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下一个开放期。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6

12

01
日生效,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20
16

12

01
日至
201
7

2

28
日。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
1
7

03

01
日至
201
7

03

03
日,详情参加基金管理人
201
7

02

27
日刊登的《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第

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1
7

06

05
日至
201
7

06

07
日,详情参加基金管理人
201
7

06

01
日刊登的《
中银丰润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
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仅适用于开放
期)


适用情形


赎回费率


Y

30



0.75%


Y≥30



0%




注:
Y
指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投资人
通过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
通过日常申购
或其他方式
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
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8%

=49,603.17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396.83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47,241.11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
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50

10,500.00



赎回费用=
10,500×0%

0



赎回金额=
10,500

0

10,500.0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
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基金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
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2、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
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
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
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为控制风险,本基


金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是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
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企业信用评级;



4
)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
)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
)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