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华阿鑫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7月)
招募说明书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11月 2日证监许可[2014]116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年 12 月 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 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33 十、基金的投资..................................................40 十一、基金的业绩................................................55 十二、基金的财产................................................5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4 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阿鑫一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招募说明书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 招募说明书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 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 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 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4 招募说明书 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申 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 4个工作日的时间(最 长共计 5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余开放日 仅开放申购业务 38、开放期申购:指投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 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2、认购保本金额: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3、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即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 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 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4、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6、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5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 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7、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 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8、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6 招募说明书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 招募说明书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21,750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 -9 招募说明书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人事部经 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分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贵龙先生: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从事教育学、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工作。 现任职于北京大学财务部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10 招募说明书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九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理办公室副主 任。 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赵楠女士:经济学博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年 7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 -11 招募说明书 份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宏观研究、策略研究、信用评级,历任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崔建 波先生、投资总监助理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会 忠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12 招募说明书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13 招募说明书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14 招募说明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15 招募说明书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16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 12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12年 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 控股股东。截至 2016年末,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6885人,通过全国 60家分行、1072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30,061.9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79%;各项存款余额 23,91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0.51%;各项贷款 15,705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4.90%;2017年 1-3月,营业收入 277.12亿元,同比增长 0.65%;净 利润 62.14亿元,同比增长 2.10%;资本充足率 11.48%,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 58人。 2、主要人员情况 -17 招募说明书 陈正涛 ,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 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 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年 7月至 1993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 3月至 1993年 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任客户经理;1993年 8月至 1999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 理、行长助理;1999年 3月-2000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月至 2001年 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年 8月至 2003 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 3月至 2005年 4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 5月至 2007年 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2007年 7月至 2008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 12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 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 持工作);2015年 3月 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 8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46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96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 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 -18 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 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 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 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19 招募说明书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劵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弘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 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20 招募说明书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2、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22 招募说明书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2号楼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号院 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23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4年 11月 2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4]11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募集期为 2014年 11月 19日—2014年 11月 28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875,055,395.37份,有效认 购户数为 32,374户。 -24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4]1160号文件《关于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年12月 2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5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仅 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视为无效申请。 -26 招募说明书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27 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 金额为 100元,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元的整数倍;直销中心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元,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申购金额级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28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份 即:假设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00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00 元 即: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 元。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9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30 招募说明书 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31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预约赎回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默认为预约赎回状态,即该保本周 期到期日当日默认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对预约赎回状态进行变更,则视 为选择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取消预约赎回申请,则视为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多次取消或提起预约赎回申请; 具体预约赎回安排以相关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32 招募说明书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亿元 联系人:买建辉 联系电话:010-57766602 传真:010-577667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务顾 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35亿元,净 资产 38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AAA-、资本市场AA+信用评级,是担保行业唯一一家获评中 国驰名商标企业,担任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瀚华担保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四川、湖北、江苏、辽宁、广西、 甘肃、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湖南、湖北、陕西、云南、贵州等省、市、自 治区设立了 26家省级经营机构,是中国覆盖范围最广泛,也是最大的商业融资担保 公司。目前,瀚华担保已与 65家银行及 44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获得逾 600亿元的授信额度。 瀚华担保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在普 -33 招募说明书 惠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积累下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十年来,累计为 17000余户 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近1000亿元,新增和稳定就业 50余万人,累计户均额度 600万 元。担保客户群70%以上是首次通过瀚华增信获得银行贷款,行业主要分布在制造 业、商贸流通业、建筑施工业以及为大型制造业配套生产的实体企业。通过不懈努 力,瀚华担保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方面都做出了极大贡献。 瀚华担保于 2011年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国内担保行业第一个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2014年 6月,母公司瀚华金控(股票代码03903.HK)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瀚华担保成为全国唯一一家(经国家监管部门审批的)H股上市担保公司。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末的担 保余额为 290.07亿元,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末的净资产为 37.97亿元。 截至2016年 9月30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 任的总金额为86.91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 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 个保本周期内(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 -34 招募说明书 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 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开 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 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14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 之日起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 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在保本周期内(保 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35 招募说明书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 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不 低于其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其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 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 -36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 的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 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履行了保证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 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乙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 分之五)以及乙方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与交通、通讯费。 2、甲方应自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交乙方认可的还款计 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乙方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乙方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 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乙方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 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 偿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37 招募说明书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 第 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第二个保本 周期起始日起,于每月前 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第二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 的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 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 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双方另行签署合 同。 -38 招募说明书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三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39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风险,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保 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固 定收益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企 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个月、开放 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本策略(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策略以数量化的分析模型为基础,主要通过动态 地监控和调整基金在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确保基金投资组合的 风险暴露水平不超过基金可承担的损失限额(又称安全垫),以实现确保保本周期到 -40 招募说明书 期时本金安全的目标。而主动承担股票投资风险,通过选择市场时机和精选个股进 行投资,还可为基金实现资本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CPPI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E= M ×(A-F)。 其中,E为可投资于风险资产(主要指股票)的上限;M为风险乘数,M≥1;A 为投资组合(包括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的资产总值;F为最低保证额度(本 基金为100%)的折现值。 由此可见,CPPI策略的应用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值:M和F。 M主要根据保证周期内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来确定。以历史模拟为例,如上证 综指的月数据在 3年期间的最大下跌幅度为-58.73%(1993年 2月~1996年2月), 则历史模拟得出的风险乘数为1.7(=1/58.73%)。但是,历史趋势不能用来预测未 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主要依据对未来保证周期内证券市场的风险 特征,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确定适当的风险乘数。在每一个保证周期内,除非 有重大意外事件导致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发生改变,否则,风险乘数不可调整。 F主要根据保证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和距离保证周期的剩余期限 来确定。如在保证周期初(距离保证期到期日尚有 3年),市场上剩余期限为 3年的 国债收益率为3%,则F=100%/1.03 3=91.5%。在保证周期内,随着距离保证周期的 剩余期限的缩小,F值逐步向上调整,直至达到100%。 防守垫 风险资产 M*(A-F) 固定收益 资产 ×风险乘数M 最低保证额度折现值F 资 产 总 值 ACPPI机制图示 -41 招募说明书 从CPPI公式来看,M越大,F越小,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就越高; 反之,M越小,F越大,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也就越低。因此,基金管 理人需细致分析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和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确定合理的 M 和 F值,以兼顾基金的保本目标和增值目标。 此外,公式中的 A是指基金实际投资组合的资产价值,由固定收益组合和股票 组合的估值相加而得。由此可见,CPPI的操作策略就是以前期基金收益(包括债券 投资的潜在收益和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已实现资本利得)作为后期风险投资的损 失上限(又称“安全垫”),乘以一个放大倍数后,作为股票投资的上限。按 CPPI 策略进行操作时,手法类似于“买高卖低”,即在股票组合价值上涨(即A↑)时, 进一步加大股票投资以增加收益,同时相应地减少债券投资;而在股票组合价值下 跌时(即A↓),减少股票投资以实现止损,同时相应地增加债券投资。 2、保本组合投资策略 保本组合主要由未来现金流稳定、风险可预期的固定收益工具组成。最佳保本 资产是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完全匹配的零息债券,无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 险,无变现损失风险,计算 F值的折现率就等于该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在保本周期 内恒定。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上缺少类似的零息债券,因此,基金的目标是选择到期日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匹配的债券构成保本组合。对于这部分债券,基金采取买入持有策 略,追求获得稳定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这部分投资无利率风险,无变现损失风 险,但有一定的利息再投资风险,即利息收入部分可能无法买入同样剩余期限匹配、 收益率水平相同的债券。但由于保证周期较短、利息收入较小,所以利息再投资风 险对保本组合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影响不大,计算 F值的折现率可近似等于所投资债 券的到期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稳定。 但在实际投资操作中,基金可能无法买到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完全匹配的 债券,或是此类债券不足于满足基金的建仓需求,导致基金必须进行一定的组合积 极管理。积极管理的基本思路是: (1)以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本匹配的债券为基准,根据其到期收益率确 定在保本周期内计算F值的折现率。 -42 招募说明书 (2)以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本匹配的债券为基准,计算其久期。在综合 考虑剩余期限、收益率和流动性后,基金选择个券构建组合,并保持组合的加权平 均久期等于基准债券的久期。当因市场利率变动、组合内个券到期或变现,导致组 合加权平均久期与基准债券的久期偏离较大时(超过 1个月),基金将动态调整债券 组合。 (3)由于构成组合的个券剩余期限可能长于或短于保本周期,所以组合面临利 率风险、变现损失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当这些风险导致债券组合价值低于按基 准债券收益率折算的 F值时,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缩小,基金应按照预定的放 大倍数,减少相应的股票投资;同理,当这些风险导致债券组合价值高于按基准债 券收益率折算的 F值时,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扩大,基金应按照预定的放大倍 数,增加相应的股票投资。 3、增值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增值组合主要投资于股票,投资上限根据CPPI公式E = M ×(A-F)决 定,其中,公式中的 M和 F已于保本周期期初由基金管理人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由于基金资产每日估值,所以股票投资上限也随着 A的每日波动而波动。如果基金 随时根据投资上限 E的变化而调仓,必将导致大量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损失,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能力。因此,基金调整股票投资比例的主要原则是:每周审核投资上 限的变动,如投资上限变动的幅度超过5%,则根据当时市场的流动性和个股交易成 本确定是否需要调仓,以及调整的时间计划。 在具体操作策略方面,受保证周期到期日的限制以及投资上限频繁波动的影响, 本基金主要采取“顺势而为、波段操作”的策略,重点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股票进 行投资: (1)企业基本面素质优良、无重大损失风险; (2)股票交易活跃,方便基金进出; (3)符合市场热点,短期内可能兑现收益; (4)股票估值(P/E、P/B)水平合理,下行风险较小。 在构建组合时,本基金强调行业分散、个股分散,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流动 性。 -43 招募说明书 在股票投资之外,本基金增值组合还可投资于可转债或是日后推出的金融衍生 产品等,以实现较高收益。此外,在短期股市缺乏投资机会时,基金还将积极参与 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短期投资,以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收益。 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只选择并投资债 券剩余期限与当期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个券,并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①偿债能力:重点关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②盈利能力:重点关注 ROE、ROA、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 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募集资金用途、转让范围及 约束条件、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券 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本基金投资权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 -44 招募说明书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可以从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五个方 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债务及其它 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 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的相 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7、开放期的投资 在开放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 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 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 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研究员 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告、信用评级 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 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 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