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鼎利A: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zofund.com)发布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 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50号文核准 募集的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16日生效。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包括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中欧鼎利份额”,基金代码:166010,场 内简称“中欧鼎利”)、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以下简称“鼎利A份额”,基金代码:150039, 场内简称“鼎利A”)、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以下简称“鼎利B份额”,基金代码:150040, 场内简称“鼎利B”)。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 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年8月16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中心5层 联系人:曹晓斐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28日,即在2017年7月2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含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 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 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 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 14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中心5层 联系人:曹晓斐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1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 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 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类别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 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 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达到权益登 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 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 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京鹏 联系电话:021-68609600-5021 传真:021-33830351 网址:www.zofund.com 2、监督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咨询。 3、本基金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17年8月16日)开市起开始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公告日10:30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 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5日 附件一:《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转型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宜。 基于此次本基金终止分级运作事宜,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删去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分级相 关条款,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估 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以及其他部分条款。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参见附件 四《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 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 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鼎利A和鼎利B的终止上市、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 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4日 附件二: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 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 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 月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 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4、本表 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8月1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 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开放式基 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受托人的表决 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转型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宜。 2、本次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中欧鼎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变更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拟转型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终止分级运作,因而不再 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删去相关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场内份额 的配对转换、基金份额折算、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终止运作等章节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三)取消上市交易 目前上市交易的份额为鼎利A份额以及鼎利B份额,终止分级运作机制后,鼎利A份额以及鼎利B份额全部 转换为非上市的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不再进行上市交易。 (四)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 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 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 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鼎利A和鼎利B的终止上市、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五)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二十个交易 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在《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前,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提交跨 系统转托管或赎回申请进行份额的赎回。未提交跨系统转托管或者赎回申请的场内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仍然保留在投资者账户中。 选择期期间,中欧鼎利份额的申购赎回、转入转出业务,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交易、配对转换业务照 常办理,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鼎利A份 额、鼎利B份额或赎回、转出中欧鼎利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鼎利A份 额或鼎利B份额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 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六)基金份额的转换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并在该日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 类基金份额转换成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本次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可分成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将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中欧鼎利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份额数×鼎利A份额(或鼎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型后中欧鼎利份额数的具体计算和基金份额转换的具体安 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鼎利份额转换成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中欧鼎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份额数=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鼎利份额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日起,《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关于转型后场内基金份额后续安排 自《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场内赎回,或进行场外开户和跨系统转托管从而将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场内份额转换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个月 后,关闭场内赎回、场内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转登记至本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上,届时仍持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场内份额余额的投资人,需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 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九)修改基金投资相关内容 1、投资范围 原表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 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2、投资策略 主要删除新股申购策略,其他修改见本说明附件。 3、业绩比较基准 原表述: “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90%+沪深300指数×10%” 修改为: “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4、风险收益特征 原表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其中,鼎利A份额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 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鼎利B份额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修改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修改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将“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调整为“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十一)修改基金的费用 将托管费的年费率由0.20%调整为0.10%。 (十二)修改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原表述: “本基金(包括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运作,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修改为: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删去《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发售”、“六、基金备案”等与基金募集发售及基金备案的相关内 容,并就“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单设章节。 (十四)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 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 (十五)关于转型后场内基金份额后续安排 自《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场内赎回,或进行场外开户和跨系统转托管从而将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场内份额转换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个月 后,关闭场内赎回、场内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转登记至本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登场外基金账户上,届时仍持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场内份额余额的投资人,需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 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基金基本情况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550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名称和投资范围,终止鼎利A份 额和鼎利B份额的运作,调整收益分配和费用等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按照《基金合同》 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 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 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提交新的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021-68609700 传真:021-33830351 网站:www.zofund.com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条款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条款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 分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部 分 前言 (三)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欧鼎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欧鼎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 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鼎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 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中欧鼎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中欧鼎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中欧鼎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中欧鼎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配比始终 保持7∶3的比率不变 16.中欧鼎利份额: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 17.鼎利A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18.鼎利B份额:指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由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鼎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 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中欧鼎 利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及其场所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中欧鼎利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鼎利 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8.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 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3、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 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 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 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中欧鼎利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封闭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 方式的约定,对中欧鼎利份额采取封闭式运作的 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 购、赎回中欧鼎利份额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 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 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中欧鼎利份 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中欧鼎利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4.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与鼎利A份额、 鼎利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 个方面 5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换成7份鼎利A份额与3份鼎利B份 额的行为 56.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鼎利A份额与3份鼎利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中欧鼎利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 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的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 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6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托管至登记 结算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4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欧鼎利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的10% 6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份额净值:指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 作,不开放申购、赎回,鼎利A份额和鼎利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 束后,中欧鼎利份额开放申购、赎回,鼎利A份 额和鼎利B份额继续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申购、 赎回。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 分 基金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的历史 沿革与 存续 (删除 原四、基 金份额 的分级, 原五、基 金份额 的发售, 原六、基 金备案)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份额”与“鼎利B份额”。其中,鼎利A份额 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 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合同生效时,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中欧鼎利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 比率确认为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中欧鼎利份额封 闭式运作,不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中欧鼎利份额接受场外与 场内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 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办理中欧鼎利份额与鼎利A份额、鼎 利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并对折算后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 按照7:3的比例拆分为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 额。 (1)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中欧鼎利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数按照中欧鼎利 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缩减或不变。若折算前, 中欧鼎利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折算后中欧 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增加;若折 算前,中欧鼎利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 则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 份额缩减或不变。 (2)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鼎利A份额与鼎利B 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净 值为1.000元的中欧鼎利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 下: 鼎利A(B)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日折算前 鼎利A(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鼎利A(B)份额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中欧 鼎利份额数量 = 折算前鼎利A(B)份额数量× 鼎利A(B)份额的折算比例 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折算成的中欧鼎利份 会《关于核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50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X月X日,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终止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基金的分级运作,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将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转换成中欧 鼎利份额,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 金合同终止条件、托管费率、基金收益分配规则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等内容。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17年X月X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自份额转 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日起,《中欧鼎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 基金资产。 (3)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 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 额。届时,分拆后的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 与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 均为1.000元。 (三)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配比始 终保持7:3的比率不变。 3.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鼎利A份额与 鼎利B份额可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 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欧 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鼎利份 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 (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 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 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余额 总数 例: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5亿元,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2亿份、28亿份与 12亿份,则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 下: T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28+12)=1.058元 2.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1)本基金7份鼎利A份额与3份鼎利B份额 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鼎利A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10份中欧鼎 利份额的净值。 (2)鼎利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加上1%。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 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鼎利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为鼎利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鼎利A份额的份额净 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元净值为基准采 用鼎利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 算。 (3)鼎利B份额的份额净值根据中欧鼎利份额 的份额净值、鼎利A份额的份额净值以及中欧鼎 利份额、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的份额净值 关系计算。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鼎利B 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或者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 满三年且期间每个工作日鼎利B份额的份额净 值都大于0.300元的,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5)鼎利A份额、鼎利B份额折算日折算后份 额净值都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鼎利A份额、 鼎利份额B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t个自然日,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 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 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下: NAV(A)t=1+(R+1%)×t/365 NAV(B)t=(NAVt-0.7×NAV(A)t)/0.3 例: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100个自然日,中欧鼎 利份额净值分别为1.100、1.008、0.797时,上一 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利率为3.0%。 (1)当NAVt=1.100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鼎利A份额和鼎利 B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NAV(A)t=1+(3.0%+1.0%)×100/365=1.011 NAV(B)t=(1.100-0.7×1.011)/0.3=1.307 (2)当NAVt=1.008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鼎利A份额和鼎利 B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NAV(A)t=1+(3.0%+1.0%)×100/365=1.011 NAV(B)t=(1.008-0.7×1.011)/ 0.3=1.000 (3)当NAVt=0.797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鼎利A份额和鼎利 B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NAV(A)t=1+(3.0%+1.0%)×100/365=1.011 NAV(B)t=(0.797-0.7×1.011)/0.3=0.298 由于鼎利B份额净值小于0.300元,则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自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到1.000元。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发售。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 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认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在场 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 请,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代销机构可按照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 资人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具体费率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如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 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 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本基金的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鼎利A份额和鼎利B份额。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 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 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 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中欧鼎利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中欧鼎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办理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 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代销机 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中欧鼎利 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中欧鼎利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 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中欧鼎利份额封闭式 运作,不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合 同生效满一年后,中欧鼎利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不接受鼎利A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人可在申购中欧鼎 利份额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申请分拆为鼎利A份 额与鼎利B份额,或可在申请将其持有的鼎利A 份额与鼎利B份额申请合并为中欧鼎利份额后 申请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中欧鼎利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换的价格。 (四)中欧鼎利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中欧鼎利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确认时间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 新规定执行。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中欧鼎利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中欧鼎利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六) 中欧鼎利份额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中欧鼎利份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中欧鼎利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的 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