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方集团: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6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基本情况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249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760,000,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为7,311,320.76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752,688,679.24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 年4月27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 第000339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龙岗支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圳龙岗 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龙岗支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1 宁波银行深 圳分行 73010122001325730 以PPP模式为主的 照明节能服务 15,000 2 兴业银行深 圳龙岗支行 337170100100254591 以PPP模式为主的 照明节能服务 19,300 3 建设银行深 圳龙岗支行 44250100007800000204 以PPP模式为主的 照明节能服务 20,000 4 招商银行深 圳龙岗支行 755916340910509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 5 中信银行深 圳分行 8110301012900071122 补充流动资金 11,000 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审批程序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建立更多的银企合作关系,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分别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 下: (一)公司分别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 1、北京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20000029996600017445704,截止2017年7月14日, 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以PPP模式为主的照明节能服务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337050100100273407,截止2017年7月14日,专户 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以PPP模式为主的照明节能服务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立忠、王尚令可以随时到上述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 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要求向公司和上述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 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国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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