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化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7月15日 21:58:35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7-036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4号)核准,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87,708,35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5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9,824.60万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544.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78,280.00万元于2017年7月5日
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7】第ZA1554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2017年7月14日公司同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及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金额

(人民币/元)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营业


8110801013701193778

收购5家太阳能
光伏电站项目
公司100%股权
并增资之资金
存放及使用

963,8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

358500100100563351

年产4,000吨邻
对位(BA)技术
改造项目之资
金存放及使用

101,000,000.00

民生银行嘉兴分行

699978408

年产16万吨多
品种脂肪醇
(酸)产品项目
之资金存放及
使用

118,000,000.00

招商银行嘉兴分行营业


571904960810999

烟气超低排放
改造项目之资
金存放及使用

150,000,000.00

工行嘉兴乍浦支行

1204080129200181710

补充流动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

452,846,002.58

合计

1,785,646,002.58



注:该专户金额包含补充流动资金项目450,000,000元,其余为部分发行费
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同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信证券”)与开户银行签订
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账户仅用于收购5家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公司100%股权并增资、
年产4,000吨邻对位(BA)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6万吨多品种脂肪醇(酸)产
品项目、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公司对实施主体专户中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
放,公司承诺上述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实施主体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
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华信证券。公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信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华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和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栾培强、洪毅恺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和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和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和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和实
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信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或实施主体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和实施主体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信证券通知专
户和实施主体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和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信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信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5份)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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