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郑煤机:海外监管公告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2017-042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1 - 2017/7/24 2017/7/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H 股 股 东 的 现 金 分 红 有 关 情 况 详 见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32,471,37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057,185.0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1 - 2017/7/24 2017/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 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上市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 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9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1 元。 (7)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 的 H 股相关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 167 号 联系部门: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联系电话:0371-67891017 传 真:0371-67891000 邮 编:450016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7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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