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晶盛机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17-057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1347号文核准,于2016年10月21日,向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绍兴万林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家公司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万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0元。募集资金总额13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269.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731.00 万元。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天健验〔2016〕42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6,400万元增资控股子公司浙江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子”), 用于实施“年产1200万片蓝宝石切磨抛项目”。晶瑞电子已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浙江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571910685510501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1”)与晶瑞电子(以下简称“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日前已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1910685510501,截至2017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3,050万元。甲方承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00万片蓝宝石切磨抛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根据甲方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甲方1向控股子公司甲方2 增资6,400万元,丙方同意该笔6,400万元增资款将分批存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 乙方仅按本协议约定对存入专户的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勇、高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外,对专户资金的使用、汇划不承担任何 监管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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