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洛阳钼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7月20日 20:02:02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7—033

CMOC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18号文核准,公司
已完成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99,999,99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1,367,333.58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58,632,663.30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7)第
00317号《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新增注册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
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在2017年7月20日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上海天
山支行

371902020710605

8,500,000,000.00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

259854572391

9,356,099,996.8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6年度再融资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帆、吴益军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自募集资金转入专户之日起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
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
发送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各方发生任何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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