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G17京汽1:2017年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联席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 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 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 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 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 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 《综合融资服务协议》 中的安排。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 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 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 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 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及信用评级机构大公 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均已出具综合信用承诺书,明确了诚信自律要求 和违规惩戒措施。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7年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简称“17 京汽绿色债”)。 (二)本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 (三)债券期限:7年期,第5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 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的算术平均数(基准 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 前 5 年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 和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 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 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调 整幅度为 0 至 3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六)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 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七)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 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八)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7年7月3日。 (九)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7年7月6日止。 (十)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 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一)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二)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三)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十四)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就本期债券向 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目录 释义 ............................................................................................................................. 2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8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9 第三条 发行概要............................................................................................... 14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18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20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21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调整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 23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25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64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90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117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119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128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137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144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147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48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149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 /本公司 /公司 /北 京汽车 指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贰拾 叁 亿元 ( 2,300,000,000.00 元 ) 的 “2017 年北京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 简称 “17 京汽绿色债 ” 本次债券 2017 年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本次发行 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 而制作的《 2017 年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 色债券 募集说明书》 牵头主承销商 /簿记管理 人 /海通证券 /债权代理人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 /综合融资协调 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 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确定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价格)簿记建档区间后, 申购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 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 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 进行配售的行为 承销团 指牵头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联席主 承销商、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组织 承销团协议 指牵头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本 期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 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 发行期限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 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政府 /市政府 指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 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管中心 指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账户及资金监管银行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债券持有人 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 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债券管理通知》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 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 《债券有关事项通知》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 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 改财金 [2008]7 号) 《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 险防范的通知》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 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办财金 [2012]3451 号) 《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 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 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3]957 号) 《公司章程》 指《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承销协议》 指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本期债券承销协 议 《债权代理协议》 指本期债券 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指本期债券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综合融资服务协议》 指发行人与工商银行签署的《 2016 年北京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债贷组合综合融资 服务协议》 4S 指一种整车销售 、 零配件 、 售后服务 、 信息回 馈 “四位一体 ”的汽车营销方式 SUV 指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 商用车 指所有的载货汽车和 9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乘用车 指 9 座及以下的载客汽车 重卡 指总品质大于 14 吨的载货汽车 中卡 指总品质 6- 14 吨的载货汽车 轻卡 指总品质 1.8- 6 吨的载货汽车 大中型客车 指车长大于 10 米以及 7- 10 米的客车 轻客 指车长 3.5- 7 米的客车 北汽集团 指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北汽投资 指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动力总成 指北京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北内零部件 指北京北内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 销售公司 指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现代金融 指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北汽香港 指北汽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株洲北汽系统 指株洲北汽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北汽销售 指株洲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公司 指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奔驰 指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指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现代首选 指现代首选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北汽大世 指北京北汽大世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现代金融 指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安徽国元 指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境界 指杭州境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云众 指杭州云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田云众 指青田云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云盛 指杭州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田云盛 指青田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蓝莓 指天津蓝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工业公司 指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泉州刺桐 指泉州刺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京能公司 指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管中心 指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本源晶鸿 深圳市本源晶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 京国发基金 北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首钢股份 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有限 指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戴姆勒大中华 指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戴姆勒股份 /德国戴姆勒 指戴姆勒股份公司 奔驰销售公司 指北京梅赛德斯 - 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发联公司 指中发联(北京)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指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以前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和 2000 年 12 月 29 日颁布的《企业 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 指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 —— 基本准则 》 和 38 项具体准则 , 其 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 指人民币元。 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次债券于2016年4月11日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财金 [2016]144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同时发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获得《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核 准文件有效期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17]622号),本次债券发行的有 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8年4月11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3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发行公司绿色债券的请示》(京发改 文[2016]100号),向国家发改委转报本次债券申请材料。 发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相应 召集股东大会,具体事宜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2016年5月20日,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及批准发行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 25 号 5 幢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 经办人:王林佳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河大街 99 号 联系电话: 010- 56635633 传真: 010- 56635630 邮政编码: 101300 二、承销团: (一)联席主承销商: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经办人:郭实、姜红艳、 赵业沛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 号方圆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 010- 88027267、 010- 88027189 传真: 010- 88027190 邮政编码: 100044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经办人:乔妮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电话: 010- 66410055- 11356 传真: 010- 66411708 邮政编码: 100031 (二)分销商: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联系电话: 010- 56839393 传真: 010- 56839400 邮政编码: 100032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 6 号国信证券大厦 3 层 联系电话: 010- 88005020 传真: 010- 88005099 邮政编码: 100033 三、托管机构: (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经办人:李皓、毕远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负责人:聂燕 经办人:王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 :200120 四、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分 所 负责人:吴卫军 经办人:王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26 楼 联系电话: 010- 65335633 传真: 010- 65338800 邮政编码: 100020 五、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鹏润大厦 A 座 29F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经办人:魏诗博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鹏润大厦 A 座 29F 联系电话: 010- 51087768 传真: 010- 84583355 邮政编码: 100125 六、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负责人:彭雪峰 联系人: 夏艳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电话: 010- 58137799 传真: 010- 58137788 七、债权代理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经办人:郭实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 号方圆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 010- 88027267 传真: 010- 88027190 邮政编码: 100044 八、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西侧(石园西路) 负责人:姚毅 经办人:王磊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 1 号 联系电话: 010- 69466807 传真: 010- 69462672 邮政编码: 101300 九、 综合融资协调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经办人:乔妮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电话: 010- 66410055- 11356 传真: 010- 66411708 邮政编码: 100031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 发行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 债券名称:2017年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简称 “17 京汽绿色债 ”) 。 三、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 四、 债券期限:7年期, 第5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年票面年利率为 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 1Y)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 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年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和 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年末,如 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 存续期前 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调整 幅度为 0至 300个基点 (含本数 ,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存续期后 2年固定 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前的35个工作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 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七、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 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八、 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 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九、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 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 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 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一、 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 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 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二、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 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三、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四、 簿记建档日: 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 2017年 7月 3日。 十五、 发行期限: 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 2017年 7月 6日止。 十六、 发行首日: 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 1日,即 2017年 7月 4日。 十七、 起息日: 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7月 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八、 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7月 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 工作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5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年至 2022年每年的 7月 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十九、 兑付日: 2024年 7月 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5年末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年 7月 4日(如遇国家法定 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二十、 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一、 承销团成员: 联席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三、 债权代理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 支行。 二十五、 综合融资协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十六、 信用评级: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七、 流动性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 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八、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 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采用 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 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发行。投资者 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请参见《 2017 年北京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申购和配售方法说明》中的规定。 二、 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法人机构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 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 书认购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非法人机构须凭加盖 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 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 联系,并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 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的具体手续,按 中央国 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 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 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本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的具体手续,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 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 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 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 一中标注 “▲”的发行网点 。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 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各项权利义务 的安排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本期债 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作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与发行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 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 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 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 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及 /或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 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 交易场所上市和交易流通,并由联席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 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 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 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 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债务转让承继事宜已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通过; (三)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 资格的评级机构对 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 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 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调整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 施约定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 1 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 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 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 券兑付日为 2024 年 7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7 月 4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 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 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第 35 个工作 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 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 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 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 相关规定的,则视 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同意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 (五)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 售选择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 不少于 1,000 元。 (七)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 部分进行兑付,并公告兑付数额。 (八)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债券部分,债券票面利率以发行人 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 25 号 5 幢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 注册资本: 759,533.82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9 月 2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62091696T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互联网址: http://www.baicmotor.com/ 经营范围: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配件;销售自产品;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设备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汽车是北汽集团 重点打造的乘用车整车资源聚合和业务发 展平台,拥有技术平台先进且销售快速增长的北京品牌业务,历史悠 久的梅赛德斯 - 奔驰豪华车业务以及销售稳健增长的现代中高端品牌 业务。 截至 2016 年底,发行人经审计的资产总计 1,689.00 亿元,负债 合计 1,108.67 亿元,净资产为 580.33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65.64%。 2016 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213.15 亿元,净利润 115.36 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63.67 亿元。 二、 发行人历史沿革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以京国资 [2010]199 号档批准,由北京汽 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现代创新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 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 本总额 500,000.00 万元人民币,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取得了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00001324200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下发的京国资产权【 2010】 151 号《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筹 ) 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发起人协议和公 司章程(草)的 相关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总股 本为 5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全体发起人分四期分别于发起 人协议生效后 10 日内、 2010 年 12 月 30 日前、 2011 年 2 月 27 日前 及公司成立后 6 个月内缴足。 截至 2011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各发起人股东投入的全部出资人 民币 500,000.00 万元,其中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 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00%,业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京都天华验字( 2011)第 0023 号验 资报告。 股权结构如下表: 表 8- 1 发行人股权结构表一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北汽集团 2,550,000,000 51.00 首钢股份 915,618,061 18.31 国资公司 658,823,714 13.18 现代创新 387,714,184 7.75 国管中心 250,000,000 5.00 京能集团 237,844,041 4.76 合计 5,000,000,000 100.00 根据公司原股东现代创新于 2011 年分别与安徽国元、杭州境界、 杭州云众、杭州云盛、天津蓝莓、泉州刺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现 代创新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1.66%转让至上述公司。根据公司原股东 国资公司与工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 13.18%股权全部转让至工业公司。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表 8- 2 发行人股权结构表二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北汽集团 2,550,000,000 51.00 首钢股份 915,618,061 18.31 工业公司 658,823,714 13.18 现代创新 304,514,184 6.09 国管中心 250,000,000 5.00 京能集团 237,844,041 4.76 杭州云盛 30,000,000 0.60 杭州云众 20,000,000 0.40 杭州境界 12,500,000 0.25 泉州刺桐 10,000,000 0.20 安徽国元 5,700,000 0.11 天津蓝莓 5,000,000 0.10 合计 5,000,000,000 100.00 2012 年,根据公司股东大会 201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和修改 后的章程及增资协议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61,600.00 万元,股 东应缴纳的认购增资款共计 400,400.00 万元。其中第一期增资股东应 缴纳的认购增资款共计 300,300.00 万元,新增股份 46,200.00 万股, 其余增加资本公积 254,100.00 万元。第一期增资已经完成,并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报告号为致同验字( 2013)第 110ZC0016 号。第二期增资股东应缴纳的认购增资款共计 100,100.00 万元,新增股份 15,400.00 万股,其余增加资本公积 84,700.00 万元。 第二期增资已经完成,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报告号为致同验字( 2013)第 110ZC0087 号。变更后,公司股本总 额 561,6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取得了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00001324200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实收资本变更为 561,600.00 万元。 表 8- 3 发行人股权结构表三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北汽集团 2,902,694,040 51.69 首钢股份 1,028,748,707 18.32 工业公司 739,990,796 13.18 现代创新 304,514,184 5.42 国管中心 280,889,148 5.00 京能集团 267,231,240 4.76 杭州云盛 33,706,698 0.60 杭州云众 22,471,132 0.40 杭州境界 12,500,000 0.22 泉州刺桐 11,232,000 0.20 安徽国元 6,404,272 0.11 天津蓝莓 5,617,783 0.10 合计 5,616,000,000 100.00 2013 年 11 月,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向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DAIMLERAG )增发普通股 765,818,182 股。由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DAIMLERAG)以货币方 式出资 513,098.18 万元,增加发行注册资本 76,581.82 万元,增加资 本公积 436,516.36 万元。增资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完成,由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13)第 110ZC0207 号验资报告。 表 8- 4 发行人股权结构表四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北汽集团 3,523,893,020 55.22 首钢股份 1,028,748,707 16.12 戴姆勒股份 765,818,182 12.00 本源晶鸿 342,138,918 5.36 国管中心 280,889,148 4.40 京能集团 267,231,240 4.19 工业公司 51,316,336 0.80 杭州云盛 33,706,698 0.53 京国发基金 29,850,746 0.47 杭州云众 22,471,132 0.35 杭州境界 12,500,000 0.19 泉州刺桐 11,232,000 0.18 安徽国元 6,404,282 0.10 天津蓝莓 5,617,783 0.09 合计 6,381,818,182 100.00 2014 年 12 月 19 日,北京汽车于香港联合交易有限公司主板首 发上市,上市名称北京汽车,股票代码 1958,全球发售 1,238,820,000 股; 201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完成超额配售部分股份交割,超额配售 共计 96,052,500 股。按国有股减持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 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 复》(国资产权 [2014]59 号)、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会关 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函》(社保 基金发 [2014]124 号),北京汽车本次 H 股 IPO 过程中,北汽集团、 国管中心、京能集团和工业公司按照发行规模 10%减持股份上缴国家 金库。按照上述安排,北汽集团减持 107,233,316 股,国管中心减持 6,616,087 股,京能集团减持 6,294,388 股,工业公司减持 1,208,709 股。 IPO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 8- 5 发行人 IPO 之后的股权结构表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北汽集团 3,416,659,704 44.98 首钢股份 1,028,748,707 13.54 戴姆勒股份 765,818,182 10.08 本源晶鸿 342,138,918 4.50 国管中心 274,273,061 3.63 京能集团 260,936,852 3.45 工业公司 50,107,627 0.66 青田云盛 33,706,698 0.44 京国发基金 29,850,746 0.39 青田云众 22,471,132 0.30 杭州境界 12,500,000 0.16 泉州刺桐 11,232,000 0.15 安徽国元 6,404,272 0.08 天津蓝莓 5,617,783 0.07 H 股公众股 1,334,872,500 17.57 合计 7,595,338,182 100.00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759,533.8182 万元。 三、 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是根据北京市国资委批准,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代创新控 股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和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股权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 8- 6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权构成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 %) 北汽集团 44.98 首钢股份 13.54 戴姆勒股份 10.08 深圳市本源晶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4.50 国管中心 3.63 京能集团 3.45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66 杭州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44 北京国发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 0.39 杭州云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30 杭州境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16 泉州刺桐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0.15 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0.08 天津蓝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0.07 H 股公众股 17.57 合计 100.00 (二)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图 8- 1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100% 100% 44.98% 公司控股东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汽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和谊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 99 号 注册资本: 1,713,200.8335 万元 首次工商注册日期: 1994 年 6 月 30 日 工商登记号: 110000005034385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制造汽车(含轻型越野汽车、轻、微 型客货汽车、多功能车、专用车、轿车)、农用机械、 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内燃机及汽车配件;授权内的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设计、研发、 销售汽车(含重型货车、大中型客车、轻型越野汽车、 轻、微型客货汽车、多功能车、专用车、轿车、电动 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农用机械、农用运输车、非 道路车辆、摩托车、内燃机、汽车配件、机械设备、 电器设备、零部件加工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 外广告;信 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商业用房; 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劳务派遣;汽车企业管理 技术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 理;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公 园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汽集团是北京汽车工业的战略规划与资本运营中心、财务与风 险控制中心、运营管控与资源共享中 心,拥有整车制造、零部件制造、 汽车服务贸易、研发、教育和投资等企(事)业单位。北汽集团具有 丰富、完整的汽车整车生产线,覆盖商用车和乘用车两个领域,形成 了轿车、越野车、商用车、新能源汽车同步发展,整车制造与上下游 产业链关联互动,自主创新与合资合作相互支撑的产业格局。北汽集 团在研发、制造包括混合动力、纯电动、氢能源轿车、 SUV 和大型 客车等新能源汽车方面,位于全国前列。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北汽集团资产总计 3,207.89 亿元,负债 合计 2,228.37 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979.52 亿元。 2016 年实现营业 总收入 2,045.60 亿元,净利润 118.34 亿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控股东对发行人无股权质押情况, 也不存在任何的股权争议情况。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公司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 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经出资人授权,董事会可行使 出资人授予的职权。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10)修改公司章程; (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12)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A.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14)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 15)审议批准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 的资产 抵押、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及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公司净资产 20%的关联交易事项; ( 16)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 的股东的提案; ( 17)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5 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8)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银行授信、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10)聘任或者解散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12)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其审计费用; ( 15)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16)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 ( 17)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得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及股东大户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 构。监事会由 9 名监事组 成,包括 6 名非职工代表和 3 名职工代表,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中有 2 名为独立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 2)检查公司财务; (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7)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9)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总裁及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 若干名,其中主管财务副总裁一名。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 由总裁提名,或经公司董事推荐并 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1)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董事会报告工作; ( 2)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 3)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 新产品开发计划、资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实现经营收益,完成经 营目标; ( 4)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重组调整、债务处置、发行股 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5)拟订公司全资、控股、共同控制和参股公司的改制、合并、 分立、重组及解散方案; ( 6)拟订公司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7)拟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 8)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 9)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10)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11)拟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方案; ( 12)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聘任公司副总裁,以及提出奖惩建议; ( 13)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 14)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和方案; ( 15)向董事会推荐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拟聘请的中介机构; ( 16)签发公司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组织召开公司管理 人员会议; ( 17)组织召开公司管理人员会议; ( 18) 审核并决定由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事项; ( 19)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20) 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 ( 2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务,在授权范围 内决定有关事项并对外签署合同; ( 22)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图 8- 2 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C:\Users\linjianqi\Desktop\捕获.JPG C:\Users\linjianqi\Desktop\捕获1.JPG 1、投资者管理中心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组织与管理; 负责公司法人治理体系的维护、完善与宣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市值管理相关 工作。 2、管理中心 负责公司级会议、公文和档案管理;负责公司重大活动与对外接 待工作;负责公司、行政事务、安全环保管理;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负责公司管理改善和创新工作管理;负责公司组织结构、部门责 任和流程制度管理。 3、运营中心 负责公司信息化管理;负责公司经营计划、生产计划和组织绩效 管理;负责公司设备公转、能源动力、生产类资产管理;负责公司工 程项目管理及内外部物流规划等相关工作。 4、规划中心 负责公司战略、投资规划管理;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析 及立项;负责规范公司投资管理体系及投资企业日常运营的监控;负 责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 5、商品中心 负责公司整车项目等产品开发管理;负责开展产品、平台与技术 相关研究;负责整车(含新能源车)的公司产品规划与技术规划;负 责提出新产品开发方向并设定产品特征目标;负责宏观经济及汽车行 业政策法规的跟踪及影响分析;负责智能座舱、汽车电子及信息娱乐、 智能驾驶、互联网汽车等方面的研究;负责跟踪市场竞争环境及趋势 发展;负责提出新的市场机会及新产品的用户行为和需求研究。 6、采购中心 负责公司采购体系规划、公司采购成本企划、建立和完善公司的 供货商管理体系、组织协调采购委员会零部件工作组工作;负责潜在 供货商评审、供货商改进及供货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整车项目 零部件货源开发、供货商定点工作,负责编制各项目的零部件采购预 算,负责公司零部件开发进度管理工作,跟踪、协调开发过程及新车 试制过程中出现的与零部 件有关的问题。 7、财经中心 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