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赛意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9 七、发行人的业务 ................................................................................................................... 9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1 十、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 13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5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5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6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6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16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8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8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8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8 二十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锦律非(证)字第0363号-3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信息”、“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就发行人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如有特定截 至日期,则以特定截至日期为准,以下简称“更新期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赛意信息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发行人于 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中关于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决议,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均相同,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 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6)7-488号《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合并审计报告》(以下简 称“《审计报告》”)和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6)7-491号《关于广州赛意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 连续盈利。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件无重大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5、根据2015年12月10日,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5]7-172号《验资报告》 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 拟发行2,000万股的A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三会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2)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6)7-489号《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该等人员 分别对本所调查表的回复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之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 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的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① 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月至6月的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5,753,474.12元、 25,223,910.07元、43,096,535.20元和27,701,212.43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 ② 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月至6月的营业收入分 别为148,476,809.96元、241,270,376.06元、408,451,677.51元和 275,104,922.47元,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③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④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213,003,017.41 元,不少于2,000万元; ⑤ 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本所律师认为,更新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在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未发生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及其结构未发生变化,股本结 构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信托或设定其 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以下业务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 如下: CMMI-L3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认证证书: 2013年6月9日,赛意有限取得由思辨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CMMI V1.3 成熟度L3级的评估认证,认证有效期自2013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 该证书到期后,赛意信息再次通过该评估认证,认证有效期自2016年8月12 日至2019年8月12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未发生 变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许可文件仍然合法、有效;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自设立至今未发生过重大变更,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赵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2 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惠娟担任执行董事的 企业 3 武汉顺威赛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惠娟担任执行董事的 企业 4 顺威汇金(横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惠娟担任执行董事的 企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之一曹金乔控制的上海派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完成注销。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之一欧阳湘英控制的SEC Global Service Limited的注销手续仍在办理过程 中。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关联担 保,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元) 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903,352.08 佛山市麦克罗美的滤芯设备制造 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286,583.57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838,232.00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15,715,781.22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107,232.70 广东上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154,755.07 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1,768,632.25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元) 美的控股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439,660.53 2、关联方担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成康、刘国华、刘伟超、欧阳湘英、曹金乔、及张成康 配偶邹为于2016年7月11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出具《最高 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6年北字第BZ001632003501号),自愿为发行人 在《授信协议》(编号:2016年北字第0016320035号)项下所欠的所有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内容之“十、发行人重 大债权债务合同”之“(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议定价,关联交易定价 公允,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未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利 益。上述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如下: 1、新增的实用新型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保护期限 一种制造执行系 统的监控终端 实用新型 ZL 2016 2 0107131.4 2016.1.30 2016.7.13 10年 2、新增的租赁办公用房情况如下: 出租人 承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佛山市怡欣 投资有限公 司 赛意信息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 兰社区居民委员会怡和 路2号第16层C单元 100.11 2016.08.05 - 2018.08.12 佛山市怡欣 投资有限公 司 赛意信息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 兰社区居民委员会怡和 路2号第16层D单元 230.22 2016.08.05 - 2018.08.12 3、租赁办公用房到期后续租情况如下: 出租人 承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上海雄英机 械设备有限 公司 上海赛意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 申路420号2幢1350室 5 2016.09.08 - 2026.09.07 4、发行人广州办公室租赁关系变化情况: 2016年9月7日,发行人广州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603、 1604、1605单元)的业主方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授权方小高德(广州) 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公告》及向发行人发出《征询函》,宣布其已与发行人 广州办公室的出租方深圳市美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有关天河区珠江东路 12号16层、19层、21层、29层、30层及31层共六层物业(包括发行人广州 办公室)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要求有承租意向的承租方及时向其反馈租赁意向。 2016年9月9日,发行人向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及小高德(广州)置业有 限公司发出书面函件,明确表达继续租赁广州办公室房产的意向。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办公室仍由发行人合法使用,上述事宜未对发行人的正 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更名: 登记号为2011SR026107、2013SR059824、2013SR162022、2014SR130834、 2016SR065605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已由赛意有限更名为赛意信息。 (二)除以上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所有权、 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产经营设备及对外投资等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 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碍或受到其他限制。 十、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一)销售合同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重大框架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签订日期 履行 期限 1 《BPIT软件外包合作主协议》(协议编号 MPA0021CHN1510080023421790146168) 华为技术 有限公司 2015.10.19 2年 2 《分析与设计外包框架主协议》(协议编 号:MPA0021CHN1503180023421790115454) 华为技术 有限公司 2015.4.1 2年 3 《BPIT软件外包合作主协议》(协议编号 MPA0021CHN1509140023421790142124) 华为技术 有限公司 2015.9.29 2年 4 《2016-2018年度IT服务战略合作采购框 架协议》 广东美芝 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 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 2016.6.1 2年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重大销售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 (万元) 签订日期 1 采购订单(15560826) 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 838.29 2016.3.17 2 采购订单(15624195) 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 1,653.11 2016.4.5 3 采购订单(15624189) 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 534.57 2016.4.5 4 采购订单(15809899) 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 1,092.85 2016.5.27 5 采购订单(16179712) 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 1,052.88 2016.8.20 6 IT服务采购订单(PO) 广东美芝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 572.60 2016.6.30 7 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信息化 项目实施合同书 济南玫德铸造有 限公司 879.00 2016.4.18 8 青岛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有限 公司制造执行系统(MES)项目 实施服务合同 青岛海信宽带多 媒体技术有限公 司 522.00 2016.7.12 (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1项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 同,具体情况如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与赛意信息于2016年7月11日签署 《授信协议》(编号:2016年北字第0016320035号),向赛意信息提供人民币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6年8月8日起到2017年8月 7日止。该授信协议项下赛意信息所欠一切债务由张成康、刘国华、刘伟超、欧 阳湘英、曹金乔、邹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由赛意信息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 分的房产、应收账款财产做抵(质)押,并另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张成康、刘国华、刘伟超、欧阳湘英、曹金乔、邹为于2016年7月11日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6 年北字第BZ001632003501号),自愿为赛意信息在《授信协议》(编号:2016年 北字第0016320035号)项下所欠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赛意信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于2016年7月11日签署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6年北字第DY001632003501号),为担保公司在 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内从银行获得的各项授信项下债务的履 行,以其所有的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27331号、粤(2016)顺德 区不动产权第1116027332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27333号、粤 (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27334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 1116027335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027336号6处房产作为抵押 物。 赛意信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于2016年7月11日签署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2016年北字第ZY001632003501号),为担 保公司在《授信协议》(编号:2016年北字第0016320035号)项下所欠的所有 债务能得到及时足额偿还,以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物。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合同系由合同当事方平等协商订立,合 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合同履行情况正常,不存在产生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除发行人历史上进行的增资扩股、整体变更及发行人子公司设立等事项之 外,发行人成立至今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其他重大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召开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对外担 保权限、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董事会审议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等内容进行 了修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办理完成对上述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二)《公司章程(草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经核查,发行人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及修改的内容均符合《公司章程》及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就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办理工商 登记备案手续。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未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更新期间内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的会议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情况未发生变化,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补助项目 2016年1-6月 文号 1 赛意SFA移动营销自动化管 理系统开发项目 55,300.00 穗天科信字〔2013〕22 号 2 赛意SMAP移动销售自动化 管理系统项目 69,755.00 穗科信字〔2014〕189 号 3 赛意任务行移动营销软件平 台研究及应用 232,161.00 粤科公示〔2014〕20号 4 软件出口服务建设专项资金 166,555.00 穗商务服贸函〔2015〕 13号 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10,400.00 沪版权(2013)2号 6 退回2015年工伤险 13,375.82 深人社规(2015)26号 合计 547,546.8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1、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6)7—492号《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子公司在更新期间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属实,天健已为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 结论的纳税鉴证意见。 2、根据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纳税情况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更新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 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更新期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 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查询 公众信息,发行人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遭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 生变化,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核查,更新期间内,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虽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经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鉴此,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 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刘清丽 经办律师: 黄友川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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