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红土创新货币:招募说明书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 11日证监许可[2017]118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八部分 基金备案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7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 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红 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土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 6 层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叶序炮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14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 部,投资部,专户投资部,新三板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基金 事务部,信息技术部,渠道销售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客户服务部。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3只公募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邵钢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开 发部科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香港深业投资公司总经理,深圳 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常任委员,红土创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兵先生,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华泰证券电脑部业务经理,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司交易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守宇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河南大学教师,赛 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理,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深 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总部总经理、风险 控制委员会秘书长、项目管理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清华大学教授,历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 学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副院 长。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东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律师,历任丹东纺织专科学校教师,丹 东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生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计员、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乔旭东先生,执行监事,博士,副教授,历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研究中心总经理。现任红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刘晓东,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职工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兵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洗尘先生,督察长,本科学士,曾任新疆奎屯市外贸公司总经理、书记, 兵团外经贸委处长,新疆新天集团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新疆大明矿业集 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阮菲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 经纪业务部基金部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深圳市启元 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决策委员会 成员、财富管理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戈伟,厦门大学金融学学士。十年公募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宝盈基金营销 策划经理、高级交易员。现拟担任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杨兵先生:公司总经理; 徐雄晖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丁硕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侯世霞女士:公司基金经理; 梁戈伟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 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 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 部组织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 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 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2016年年报,截至2016 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0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70.60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8.50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7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7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5442.02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叶序炮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联系人:范大鹏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海珠中大科技综合楼 601室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电话:021~23235654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 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500万份 ≥500万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1.00元 500万元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赎回单笔最低份额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他销售机构接 受认、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11日证监许可 [2017]1181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概况 (一)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本基金不 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人 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100.00份。 (五)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 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交纳认 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 (六)认购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0.01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八)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八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假定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10,000.00份 A 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T日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 A类基金份额50,000份,假定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5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投资人赎回5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1.5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暂停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 于上述第8、9、10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暂停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 日。 6、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利率预测、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等积 极的投资策略相结合,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考虑 各类资产的风险性、流动性及收益性特征,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在不增加风 险的基础上保持高流动性,最终追求稳定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市场利率因景气循环、 季节因素或货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 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 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置的决策。 2、相对价值评估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 期获利。一方面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 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可 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溢价。 3、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 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 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 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 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 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流动性管理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 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 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基金份额升级与降级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 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