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扬现金通利货币:招募说明书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 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208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等。 4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属于低风险 / 收益的产品。 5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的收益将根 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为满足投 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 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6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9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44 第 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53 第 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8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82 第一部分 绪言 《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鹏扬现金通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偏离度:指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等于 ( NAVs - NAVa ) /NAVa 。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a 为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 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518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雯婷 联系电话: 010 - 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姜山先生:董事长,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范勇宏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宏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先 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等 单位工作。从事金融工作近 30 年,具有比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历。 董建瑾女士:独立董事,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学院肯特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观韬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科员、北京高华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国际 能源交易中心首席律师、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汉 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 授、美联储芝加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访 问经济学家。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操纲先生:副总经理,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 心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阳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 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 副总裁、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钟闻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双学士学位, 5 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交易主管,负责银行投资顾问与利率债投资研究,债券交易工 作。 5 、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 、 FRM , 7 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银河期货研究员,银河期货自营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固定收益部拟任基金经理,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双学士学位, 5 年证券 投资经验。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 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 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 稽核报告。 (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 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 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 “ 三综合 ” 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 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 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 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 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金 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 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 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 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财资》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 “ 中国最 佳银行 ” 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 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 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 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吴瑞 传真: 010 - 68105966 ( 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 4009686688 网址: www.pyamc.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 真: 010 - 681059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 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208 号)注册 募集。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 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投资起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成 A 类和 B 类两类份额。其中 A 类基金 份额按照 0.2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 互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 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 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上刊登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或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 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 , 000 + 100 ) /1.00 = 100,100 份 例:某客户 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5,000.55 元,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5,000,000 + 5,000.55 ) /1.00=5,005,000.55 份 ( 2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确认的认购份额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确认总 份额的 50% ,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十一、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 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成交 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定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 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 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 累计收益; 5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 金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 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 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50%。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 他销 售机构首次 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 购买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 购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 份,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 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若某 笔赎回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B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本基金目前不对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规模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法律法规或登记机 构的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即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 “ 金额申购 ”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 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 T 日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金额为 10,0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00/1.00=10,000.00 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当投资 人部分赎回时,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 .00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00=10,000.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6 、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4 、 5 、 6 、 9 、 10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 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 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前将另行公告通知。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