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银双月理财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7月21日 16:03:22 中财网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兴银

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201
5

3

31

《关于准予
兴银

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481


注册
公开募集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理财
债券型
基金,是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
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每六个
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
最后一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双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兴银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兴银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银


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银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
12

1
2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
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
基金管理有

责任
公司或接受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3

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对应的次
两个
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如次


月无月度对日,则
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第二个运作
期到期日为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对应的
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
,第三个运作期到期
日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次
两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如次
两个
月无月度对日,则
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最后一

),以此类推


34
、月度对日:指
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如后续日历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

一个工作日


3
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
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
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


4
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0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收益


52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
3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
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54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9

指定
媒介
: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名称: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
2013

10

25



客服电话:
40000
-
96326


传真:
021
-
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43
亿元


联系人:
陈婷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3

1289
号文批准,于
2013

10

25
日成
立。

2016

9

23
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14,300
万元。增资后
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4%。

2016

10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冯静女士,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
理、国际业务部经理、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马庆泉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
事长、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马光远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总经理助
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战略部经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
(由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重组合并)高级经理、法律主管、中央电视台财
经评论员。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兴银基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福建龙溪轴承(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林煜先生,
硕士研究生。历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福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施世兴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科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与绩效管理组群组经理。现任兴银基金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职工监事。



高宇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
华福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职工监事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刘建新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华福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林佳女士,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部
财务、财务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组经理、总经理助
理,
华福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兴银基金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
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拥有
10
年证券、基金
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研究
员、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自
2014

8
月起担任兴
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11
月起担任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12
月起担任兴银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0
月起担任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2
月起
担任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总经理助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助理许蔚、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陈晖。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如有)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
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
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
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
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通过召开会
议形式开展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
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
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
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74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
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
2016
年年报,截至
2016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

74
号。

截止
2017

3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

1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442.02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
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
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实施及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对本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
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
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
)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6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




制度优先


,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
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
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
陈婷


联系电话:
021
-
202962
37


传真:
021
-
68630069


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
4000
0
-
96326


2
、代销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
88

26




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唐湘怡


联系电话:
021
-
54514600


传真:
021
-
6438530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兴银基金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高文军


联系电话:
021
-
20296279


传真:
021
-
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邮编:
3
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人:吴志辉


电话:
0571
-
88216700


传真:
0571
-
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谭炼、吴志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
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
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和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
(如有)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
码为
001783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784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约定因
认购、
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


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
适用费率和
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份

5,000,000份

管理费(年费率)

0.25%

0.25%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B
类基金份额。



2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






四、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等,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类别转换业务规则


1
、投资者类别转换的两类份额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



2
、类别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

A
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为
B
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的最小份额为
500

份。

B
类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的最小份额为
500
份。



4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类别转换不收取转换费。



5
、正常情况下
,
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类别转换业务申请
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类别转换
的成交情况。



6
、基金份额类别转换后的运作期保持不变。



7
、类别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类别转换业务开通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具体开通份额类别转换业务的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兴银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01
5

3

31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
5

481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七、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
7.25
元。则其认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10,000

7.25

/1.00

10,007.25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10,007.25

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5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4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6
、认购的限制



1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
A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
购单笔
不设限制
;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不设限制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不设限制
;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不设限制




代销机构如

有规定,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
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对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的运作方式。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两个
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如次
两个
月无月度对日,则
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的次一工作
日(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对应
的次
两个
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次
两个




无月度对日,则
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为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
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本基金上述运作期机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相关安排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或方式,或开通预约赎回及其他服务
功能,并提前公告。具体业务规则参见届时公告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此调整
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存续期间:不定期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
利息
的具体金额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据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的保管
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两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1.
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
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
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包括该日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放日规定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申购
单笔
不设限制
;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
单笔
不设限制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
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
单笔
不设限制
;首次
申购
B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
申购
单笔
不设限制




代销机构如

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
份,即
基金
账户
A
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
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
的该
基金
账户中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
500
万份),
若最低
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00=10,000.00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基金份额,其可得
10,000.00

A

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