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东方嘉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东方嘉盛 股票代码:002889 说明: ET-LOGO-dy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发行人”、 “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 、 股 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 进行修正)。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 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 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 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 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二)邓思晨、邓思瑜承诺 公司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分别 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 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12个月。” (三)上海智君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 “ 1 、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 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 市 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2 、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 同时本企业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12 个月。 ” (四)青岛金石承诺 青岛金石灝汭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 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承诺 公司 股东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 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分别承诺: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 张光辉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 何清华、张光辉分别承诺: “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上述减持 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 、若违反锁定 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 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12 个月。 3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50% 。 ” 二 、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 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 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且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 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 值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 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20%,股份增持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3)若在控股股东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 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在触发本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 进行决议时,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事宜投赞成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 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累计额的20%,股份增持的价格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 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 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其在任职 前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执行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稳定公 司股价的义务;新聘任的董事还应同时保证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 投赞成票。 4、顺序安排 优先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在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 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 问题时,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 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有 权暂扣归属于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3、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公司有权扣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总额,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 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 、 公开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 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东方嘉盛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 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 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本人作为 东方嘉盛持股5%以上的股东,计划长期持有东方嘉盛的股份,与东方嘉盛共同 成长。 本人减持东方嘉盛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东方嘉盛总股本1%,本人将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公司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分别 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 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东方嘉盛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 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 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本人作为 东方嘉盛持股5%以上的股东,计划长期持有东方嘉盛的股份,与东方嘉盛共同 成长。 本人减持东方嘉盛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东方嘉盛总股本1%,本人将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四 、 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 、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 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30天 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 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六 、 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 、 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 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 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卫平女士向公司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本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 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直接或 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如果东方嘉盛认为本人或本人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与东方嘉盛的 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东 方嘉盛。 三、如果本人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业务机会,本人应当立即通知东方嘉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构按东方嘉盛能合理 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东方嘉盛,东方嘉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东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 费用,本人将予以赔偿。” 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 平代为签署)分别向公司承诺:“本人系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股东,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 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目前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况;本人在今后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期间,也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上海光焰、上海迦诺、禄邦投资公司、前海光焰控股和前海光焰小额贷分别 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 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东方嘉 盛的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如果东方嘉盛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与东方嘉 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 让给东方嘉盛。 三、如果本公司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 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东方嘉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构按东方嘉盛能 合理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东方嘉盛,东方嘉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东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 费用,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上海智君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本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 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东方嘉 盛的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如果东方嘉盛认为本企业或本企业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与东方嘉 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 让给东方嘉盛。 三、如果本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 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东方嘉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构按东方嘉盛能 合理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东方嘉盛,东方嘉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东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 费用,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八 、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相应的滞纳金、罚款 等,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若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住房公积金中应 当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的部分以及相应的滞纳金、罚款等,本人将全额承担该 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租赁房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孙卫平作出承诺,“若东方嘉盛及其子公司 因所承租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或出租方未取得房产证等问题而受到损失, 本人将及时、全额补偿东方嘉盛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各项损失”。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卫平女士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个人及其 控制或相关联的企业将尽力减少及规范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自觉维 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 益。如发行人必须与其个人及其控制或相关联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承诺,将 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 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 惠的条件。 九 、 关于 未履行承诺 时 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 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建 中、李旭阳、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汪健、仇国兵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李 旭阳、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汪健、仇国兵承诺:“若本人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 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 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 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同时,在此期间,本人不 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可申请锁定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青岛金石承诺 青岛金石承诺:“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 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上海智君承诺 上海智君承诺:“若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 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公司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 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 黄鹂、黄勇、梁高丰承诺 公司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汪 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 鹂、黄勇、梁高丰承诺:“若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 措施。” (六)独立董事沈小平、王千华、陈志刚承诺 独立董事沈小平、王千华、陈志刚承诺:“若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 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 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66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53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 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为3,453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345.3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10.00%; 网上发行数量为3,107.7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12.9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6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东方嘉盛”,股票代码“002889”,本次 公开发行的3,453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7月3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 、 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7月31日 3、股票简称:东方嘉盛 4、股票代码:00288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810.1429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453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3,453万股股份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公开 发行 前已 发行 股份 孙卫平 63,677,000 46.1089% 2020年7月31日 邓思晨 17,800,000 12.8891% 2020年7月31日 邓思瑜 17,800,000 12.8891% 2020年7月31日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 公司 2,071,429 1.4999% 2018年7月31日 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1,500,000 1.0862% 2020年7月31日 汪秀芬 400,000 0.2896% 2018年7月31日 彭建中 55,000 0.0398% 2018年7月31日 张光辉 41,000 0.0297% 2018年7月31日 汤国珍 21,000 0.0152% 2018年7月31日 李建军 20,000 0.0145% 2018年7月31日 朱叶清 20,000 0.0145% 2018年7月31日 江晓心 19,000 0.0138% 2018年7月31日 田卉 18,000 0.0130% 2018年7月31日 何一鸣 18,000 0.0130% 2018年7月31日 何清华 18,000 0.0130% 2018年7月31日 苏建平 15,000 0.0109% 2018年7月31日 类别 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赵小平 15,000 0.0109% 2018年7月31日 夏者羽 13,000 0.0094% 2018年7月31日 卫洧 13,000 0.0094% 2018年7月31日 黄鹂 11,000 0.0080% 2018年7月31日 黄勇 10,000 0.0072% 2018年7月31日 邓建民 10,000 0.0072% 2018年7月31日 梁高丰 6,000 0.0043% 2018年7月31日 小计 103,571,429 74.9966%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份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3,453,000 2.5003% 2017年7月31日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31,077,000 22.5030% 2017年7月31日 小计 34,530,000 25.0034% 合计 138,101,429 100.0000% 注:以上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由四舍五入造成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 SHENZHEN EASTTOP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357.1429万元 法定代表人 : 孙卫平 成立 日期 : 2001年7月9日 住 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邮政编码 : 518038 电 话 : 0755-25331166 传真号码 : 0755-25331088 互联网网址 : www.easttop.com.cn 电子信箱 : ir@easttop.com.cn 二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 本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 情 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卫平 董事长、总经理 6,367.70 76.80 62.2227% 2 彭建中 董事、运营管理中 心总监 5.50 10.00 0.1497% 3 李旭阳 董事、财务管理中 心总监、董事会秘 书 - 10.00 0.0966% 4 邓建民 董事、副总经理 1.00 3.00 0.0387% 5 沈小平 独立董事 - - - 6 王千华 独立董事 - - - 7 陈志刚 独立董事 - - -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8 何一鸣 监事会主席 1.80 3.00 0.0464% 9 田卉 监事 1.80 3.00 0.0464% 10 何清华 职工代表监事 1.80 1.80 0.0348% 11 张光辉 销售管理中心总 监 4.10 6.00 0.0975% 12 汪健 信息技术管理中 心总监 - 6.00 0.0597% 13 仇国兵 基建办公室总监 - 3.00 0.0290% 注:上述孙卫平、彭建中、李旭阳、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汪健、仇国 兵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系通过上海智君持有。 三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孙卫平女士。孙卫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孙卫平女士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次公开发行前,孙卫平女士直接持有6,367.7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61.4812%,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孙卫平女士的子女邓思晨、邓思瑜(由 于邓思晨、邓思瑜均为未成年人,其享有的股东权利由其法定监护人孙卫平女士 代为行使)分别持有公司1,780万股股份,分别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7.1862%;同 时,孙卫平女士作为上海智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其持有的公司 1.4483%股份的表决权。因此,孙卫平女士合计控制公司97.3019%股份的表决权。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化。 除持有公司股权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卫平女士的其他对外投资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上海光焰贸易有限公司 542.00 95.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深圳市禄邦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10.00 90.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上海迦诺健康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600.00 通过上海光焰贸易有 限公司持股100.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1,020.00 51.2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深圳市前海光焰控股有 限公司 1,000.00 100.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 30,000.00 通过深圳市前海光焰 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深圳市悦成紫苑文化有 限公司 120.00 30.00% 无 四 、 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人数为67,719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股) 发行后 股份比例 1 孙卫平 63,677,000 46.1089% 2 邓思晨 17,800,000 12.8891% 3 邓思瑜 17,800,000 12.8891% 4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2,071,429 1.4999% 5 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1,500,000 1.0862% 6 汪秀芬 400,000 0.2896% 7 彭建中 55,000 0.0398%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355 0.0357% 9 张光辉 41,000 0.0297% 10 汤国珍 21,000 0.0152% 总计 103,414,784 74.883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3,453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 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9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二)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45.30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10.00%,有效申购数量2,846,82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1212932%。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107.7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有效申购数量为116,310,010,500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267191103%,有效申购倍数为3,742.63959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 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49,355股,包销金额为 638,653.70元,包销比例为0.14%。 四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681.8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0,576.65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110005号《验资报 告》。 五 、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 发行费用总额 及明细构成 、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105.17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内容 不含税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2 , 830 . 19 审计及验资费用 536 . 66 律师费用 254 . 09 发行 手续费用 、 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63 . 48 信息披露费用 420 . 75 合计 4, 105 . 17 每股发行费用1.1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 、本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0,576.65万元。 七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5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 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八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632元(按本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披露。2017年1-3 月经瑞华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及2017年1-6月业绩预测已在招股说明书“重 大事项提示”中“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 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 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7月1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 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 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 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5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7525 传真号码 : 010-60833940 保荐代表人 : 孔少锋、叶建中 项目协办人 : 翁伟鹏 项目经办人 : 马丰明、张天亮、李龙飞、伍耀坤、敬峥、寇志博、刘洋、 高琦、陈双双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 东方嘉盛供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 东方嘉盛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东方嘉盛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 东方嘉盛 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 深圳市 东方嘉盛供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公告书 》之盖章页) 深圳市 东方嘉盛供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 东方嘉盛供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 章页)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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