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雷迪克: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7年07月27日 20:07:27 中财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雷迪克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5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万股,发行价格15.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9,360,000.00元,扣除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
币32,0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51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307,8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7]第ZA14937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额(万元)

1

精密汽车轴承产业基地建
设项目

32,717

30,700

2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2,700

151

3

偿还银行借款

5,000

0

合计

40,417

30,851




其中“精密汽车轴承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由杭州沃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杭州沃德”)负责实施。杭州沃德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增资基本情况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0,700万元向杭州沃德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
杭州沃德注册资本由3,217.9785万元人民币增至33,917.9785万元,仍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


三、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杭州沃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17.9785万元

注册地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二路创业园D幢501号

成立时间:2013年09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沈仁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7308771F

经营范围:生产(筹建):汽车零部件及五金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及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经销:钢材、轴承、
五金机械配件、汽车配件、燃料油(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2、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度

5,933.49

3,028.08

-79.29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杭州沃德进行增资,能够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
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本
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更好地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公司、杭州沃德于2017年7月27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
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详细情况见公司在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签
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次增资的增资款应存放于该专项账户,只
能用于“精密汽车轴承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
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增资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7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雷迪克本次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
文件,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
慎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雷迪克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行为事项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雷迪克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利国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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