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招募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 7 年 5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 7 ] 708 号 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 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1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7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7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95 第一部分 前言 《 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量化事件 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2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 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 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 年辽宁财经 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 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新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 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 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 加拿大 )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 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 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 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 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 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 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曾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 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 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 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 1997 年毕业 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 2003 年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 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 1999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副主任 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今,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 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先 后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曾任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玲女士 , 博士。 2009 年 5 月至 2009 年 12 月在国家电网公司研究院农电 配电研究所工作,任项目经理; 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路通世纪公司亚洲 数据收集部门工作,任高级软件工程师;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在中国中投 证券公司工作,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5 年 9 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金 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7 月 4 日起任上证社会责任 ETF 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 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 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 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 ( CICC ) 法定代表人 (代) : 毕明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 100004 注册时间: 1995 年 07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985,130,809 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5]1441 号 联系人:张萱 电 话: (86 - 10) 6505 - 11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 3908.HK )是由国内外著名金融机 构和公司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 自 1995 年成立以来,中金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金融增值服务, 建立了以研究为基础,投资银行、股票业务、固定收益、财富管理和投资管理全 方位发展的业务结构。凭借深厚的经济、行业、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和优质的客 户服务,中金公司在海内外媒体评选中屡获“中国最佳投资银行”“最佳销售服 务团队”“最具影响力研究机构”等 殊荣。 中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境内设有多家子公司,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公司, 在北京、上海、深圳等 18 个城市设有证券营业部。 中金 公司亦积极开拓海外市 场,在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四个国际金融中心设立子公司,不断拓展业务 的辐射广度和深度,以把握资本跨境流动和财富全球配置的发展浪潮,令公司始 终站在国际化发展的前沿。 2015 年,中金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发行规模 8.11 亿美元, 股票代码 3908.HK 。秉承“植根中国,融通世界”的理念,通过境内外业务的无 缝对接,中金公司将持续为客户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协 助客户实现其战略发展 目标。 中金公司已取得多项业务牌照并开展业务,中金公司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 照。业务领域跨越境内境外市场,覆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多 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基金的发起和管理、金融产品代销、 托管业务、承销业务、投 \ 融资顾问、融资融券业务、场外衍生品等。 中金公司连续 9 年被评为 A 类 AA 级券商。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 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年度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标 准。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于 2014 年 5 月正式成立,负责 资 管产品托管及运营外包业务,为公募、私募基金等机构客户提供资产托管、运 营外包等服务。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为独立部门,与资管、自营、经纪、投行相互隔离,人 员及岗位设置实现管理条线独立,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网络系统、机房、 应用系统、多项备份措施,从而保证利益隔离和信息隔离,保证了托管业务的独 立。 资产托管部人员均具备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背景,全部取得了基金从 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清算、估值、注册登记、投资监督等主要业务岗位人员 来自托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平均从业年限 5 年以上,具备丰富的 资管产品、 基金运作管理经验。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1 、 毕明建先生,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管理委员会主席。 毕先生自 2015 年 5 月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董事。自 2015 年 3 月担任中金公 司首席执行官及管理委员会主席。毕先生于 1995 年 8 月加入中金集团并参与中 金公司的创办。于中金集团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自 1995 年 8 月至 2006 年 2 月担 任中金集团副总裁、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代理主席、联席运营总监及投资银行部联 席负责人。自 2006 年 3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中金公司的高级顾问。自 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合伙人。在 1995 年 8 月 之前,自 1984 年 1 月至 1985 年 12 月担任农业部农垦局副处长,自 1985 年 12 月至 1988 年 6 月担任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业务专员,自 1988 年 6 月至 1988 年 10 月担任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项目办副主任以及自 1988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 月担任世界银行的项目经济学家及顾问。现担任中金公司多间子公司的董 事。 毕先生于 1982 年 12 月自华东师范大学取得英语专业学历证书以及于 1993 年 1 月自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 、 张萱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 张萱,资产托管部负责人, 2002 年 9 月加入中金公司运作部,先后负责过 中金公司各类承销项目的簿记、清算、登记和托管工作、曾主要负责中金公司经 纪业务清算、 QFII 业务清算、监管报表报送、自营业务清算支持等工作,同时 辅助部门负责人对部门整体业务进行协调管理。在加入中金公司之前,曾任职于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担任信贷业务经理。 张萱于 1998 年获得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学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金公司 托管部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获得证监会允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 1441 号),截止 201 7 年 3 月 3 1 日, 中金 公司尚 未开展公募基金托管业务。 中金公司托管部自取得托管资格以来,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赋予托管人 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中金公司 托管部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合作开立产品托管银 行账户,用于保管基金资产。账户由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组负责管理。资金清算 岗根据客户划款指令严格执行资金调拨。基金估值组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估值核算、信 息披露等各项义务,提升托管服务质量。 中金公司 托管部投资监督岗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客户场外交易指令全部通 过投资监督岗审核后传递至相关岗位,实现了对事前、事中、事后交易的监控及 监督。 中金公司 托管部于 2014 年 5 月采购恒生电子的托管估值系统、投资清算 系统、投资监督系统、 XBRL 系统,资讯信息采购财汇资讯提供的数据。托管系 统选用同城灾备加磁带备份的方式,能够确保托管业务的数据安全。所有系统均 已升级到恒生提供的最新的版本。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中金公司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 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原则 ( 1 )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 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 3 )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中金公司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中金公司托管部为独立部门,与资管、自营、经纪、投行相互隔离,人员及 岗位设置实现管理条线独立,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网络系统、机房、应用 系统、多项备份措施,从而保证利益隔离和信息隔离,保 证了托管业务的独立。 ( 4 )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 组 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5 )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 各组 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 6 )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部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制定《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流程汇编》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托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估值核算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指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产终止运营操作规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和 风险 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预案》、《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隔离制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稽核制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信息技术规范》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 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托管部对资产托管业务在以下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流程: 1) 客户接受:公司建立了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机制,销售人员根据客户 准入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合理审慎的了解客户身份、资质情况及过往投资经验; 合规管理部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 审查;资产托管部负责对客户资料及审查结果进行集中存档。 2) 资产保管:对不同受托基金分别设立银行产品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不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与公司自营资产相分离。 3) 资金清算:在券商清算模式下,场内交易清算由券商完成。托管清算人 员根据管理人付款指令,完成银证转账、场外交易付款等划款操作。经 办人员对 指令授权信息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划款前双人双岗进行复核,确保划付金额准 确无误。 4) 投资监督:托管业务投资监督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在投资监 督系统中维护风险控制指标,每日投资监督系统通过接口读取估值核算系统估值 表数据,投资监督人员对风险指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如有预警或超限 情况,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5) 估值核算:恒生估值核算系统中已为不同基金独立设账、独立核算。每 日接收场内交易及权益数据,读取清算数据后自动生成凭证。基金会计根据估值 结果或手工录入场外交易的估值结果。估值及其他核算工作 完成后,系统生成估 值表,托管人与管理人或其外包服务人核对估值及基金净值。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中金公司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中金公司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中金公司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 中金公司 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 因基金托管业务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 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 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cbfund.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 7 年 5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 7 ] 708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0 元。 六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七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 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他 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十 、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 1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 ( 1 + 1.2 % )= 49, 407 .1 1 元 认购费用= 50,000 - 49, 407 .1 1 = 592.89 元 认购份额=( 49, 407 .1 1 + 5 ) /1.00 00 = 49, 412 .1 1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49, 412 .1 1 份基金份额。 十 三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 四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 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 立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制 1 、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 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 期定额 投 资 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 参见 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