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标普5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7月29日 15:04:00 中财网


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重要提示

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
3月
5日证监许可[2012]284号
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年
6月
14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管理人
2013年
12月
27日
刊登的《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博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年
12月
31日起转为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
ETF”或“博
时标普
500ETF”)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目标
ETF份额净值等因素产生波动。

博时标普
500ETF主要跟踪美国市场的标普
500指数,其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
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当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主要包括:美国市场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博时标普
500ETF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博时标普
50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与博时标普
500ETF在投资方
法、投资比例、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与目标
ETF类似,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06月
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6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10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19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20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57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60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65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6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2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4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6



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博时
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由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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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或本招募说明书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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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目标
ETF指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
“博时标普
500ETF”)
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基金中的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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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标的指数指标普
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标普
5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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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股本变动等信息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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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博时基金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
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收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境外投资风险;
三是一般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随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2、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美国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美国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导致标的指数发生波动,致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3)指数编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指数期货的基准指数均由指数提供商负责日常
管理。指数提供商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有义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指数提供商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亦不保证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
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利益。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
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股指期货的风险

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之间存在价格上的差异,这种差异称为基差,在合约到期时基差收
敛至 0。存在基差的原因是由于利息、分红和期货价格的波动。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同一标的
指数股指期货合约,用以替代股票投资,面临一定的基差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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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
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货币兑换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其他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
数编制错误等,产生跟踪误差。



5、投资标的过分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对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2、法律与政治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
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外汇政策风险等。由于
QDII产品涉及到

人民币与外币的汇兑,因此汇率、利率的变动以及美国外汇政策的改变均会产生一定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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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4、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


5、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的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
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的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
基础品种的相关性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本基金中,衍
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
益向各国家或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
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
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三、一般风险

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境内外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
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3、巨额申购赎回所隐含的风险

本基金对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巨额申购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或者对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投资比例被迫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从而导致跟
踪误差的大幅增加;在巨额赎回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被迫卖出大量的标的指数成份
股或者被迫卖出大量的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这种流动性买卖压
力也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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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
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7、跨境交易结算风险

跨境证券交易结算是指发生在交易一方或双方所在国之外的国家的结算。相对于国内证
券结算,跨境结算的过程涉及到更多的机构,这些机构包括经纪商、清算所、中央证券存管
机构(简称CDS)结算银行、以及当地代理人、全球托管人、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简称
ISCD)。


相对于国内交易结算,跨境交易结算的风险较大。本基金为 QDII基金,将投资于境外
证券资产,涉及跨境交易结算,因此将担一定的跨境交易结算风险。


跨境交易结算风险,主要由于所采取的跨境结算方式的不同、较多参与机构、各国对选
择清算机构的限制,不同国别的法律冲突、交易数据传输的不同等,所产生的各类风险,包
括违约风险,结算高成本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保管风险、操作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外
汇风险、托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


8、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境内
外基金托管人、境内外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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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及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在境内可投资于货币市
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此外,基金还可投资于全球证券
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与标的指数或标的
指数成份股相关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
品,结构性投资产品、银行存款、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短
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
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
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
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三、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的份额。根据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 ETF的流动性、折溢价率等因素分析,对投资
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来跟踪标的
指数。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 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
益。


本基金还将投资于期权、期货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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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是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基金规模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
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三)决策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
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目标 ETF业绩分析、联接基金套利分析、流动
性分析、申购赎回资金流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
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做出日常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构建
以目标 ETF为主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
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
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
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
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目标 ETF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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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
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
以公告。


(四)投资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基金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
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现金管理情况等。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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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
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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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 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


未来如果目标 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 ETF的,则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将随之变更,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标准普尔公司变更或停止标普
5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标普 500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标普 5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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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 95%+人民币活期存

款税后利率×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

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与目标 ETF类似,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
务,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投

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而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相应地,基金合同将做出相应的修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终止上市;

3、目标 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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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标 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其中:普通股 --
存托凭证 --
优先股 --
房地产信托 --
2 基金投资 192,208,674.76 91.21
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其中:远期 --
期货 --
期权 --
权证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6 货币市场工具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050,487.83 8.57
8 其他各项资产 461,899.12 0.22
9合计 210,721,061.71 100.00

注: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备付金已包括所
持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结算暂收款
(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相抵消后的净额为0,具体投资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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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类型期货代码期货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价值
(人民币元)
公允价值变动(人
民币元)
股指期货 ESM7
S&P500
EMINI
FUT
JUN17
6.00
4,883,048.57
-26,079.35
减:可抵消期货
暂收款
-26,079.35
股指期货投资净

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衍生品类别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期货投资
S&P500 EMINI FUT
JUN17
-26,079.35 -0.01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运作方式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513500 CG ETF基金开放式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192,208,674.76 92.43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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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06,979.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50.37
5 应收申购款 251,869.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合计 461,899.1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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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六、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
理投票职责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
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 间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6/14-2012/12/31 4.29% 0.70% 8.70% 0.81% -4.41% -0.11%
2013/1/1-2013/12/31 26.72% 0.71% 27.58% 0.71% -0.86% 0.00%
2014/1/1-2014/12/31 12.80% 0.65% 12.74% 0.66% 0.06% -0.01%
2015/1/1-2015/12/31 6.63% 0.99% 6.64% 0.99% -0.01% -
2016/1/1-2016/12/31 16.57% 0.78% 17.87% 0.79% -1.30% -0.01%
2017/1/1-2017/03/31 4.78% 0.45% 5.07% 0.46% -0.29% -0.01%
2012/6/14-2017/03/31 94.16% 0.77% 106.49% 0.78% -12.33%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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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
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上海
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
资本为 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八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观策
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
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
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
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
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
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
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理、
公司零售渠道银行总行管理与维护、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
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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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
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
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
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
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与量化
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
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
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
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
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
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公司文
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
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外事活
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
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
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
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7年 3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 507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7%拥有硕士
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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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
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
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 8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年5月至 1993年 4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限公
司。1993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
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0月,
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 12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大学
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
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
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 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
(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
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 7月至 1995年 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

1995年 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
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 10月至 2008年 7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年加入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年 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 7月
至 2006年 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上市
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 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年 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 7月至2013年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013
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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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团总
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
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
退休。2008年 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 11月至 2010年 10月,
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 6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 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 5
月至 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
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 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大学
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年至 2008年曾
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区电
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
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 9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1月,何迪先生
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
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有
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
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年至2000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行及安
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长、福州办
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 4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 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 2012年
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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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 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部,2011年 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年3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 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
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
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3月
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 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 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
紫光股份公司 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IT、
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
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 2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
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
管理工作。2000年 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摩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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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 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琼女士,硕士。2004年起先后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历任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上证超大盘 ETF基金( 2015年6
月8日至今)、博时上证超大盘 ETF联接基金( 2015年6月8日至今)、博时上证自然资源 ETF
基金( 2015年6月8日至今)、博时上证自然资源 ETF联接基金( 2015年6月8日至今)、博时标
普500ETF基金、博时标普500ETF联接(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10月8日至今)。


汪洋先生,硕士。 2009年起先后在华泰联合证券、华泰柏瑞基金、汇添富基金工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指
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博时标普500ETF基金(2016年5月16日至今)、博时标普500ETF
联接(QDII)基金( 2016年5月16日至今)、博时上证50ETF基金(2016年5月16日至今)、博时
上证5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5月16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政先生,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胡俊敏女士,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红欣先生,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7月7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方维玲女士,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12月23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

现任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博时新趋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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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
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
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博时沪港
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
理。


过钧先生,硕士,CFA。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 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
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润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博士。1991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总
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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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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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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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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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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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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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及历史沿革

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2年 3月 5日证监许可 [2012]28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15 日至 2012 年 6 月 12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生效。


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12日进行发售。

共募集 310,182,625.6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130户。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750 号)批准募集。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投资管理效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博时标普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博时标普 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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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ETF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

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与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博时标普 500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博时标普 500ETF以求
达到投资目标,博时标普 500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来跟踪标的
指数;本基金的目标 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
赎回;本基金的目标 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
买卖目标 ETF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申购、赎回目标 ETF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 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
法、投资比例、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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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目标 ETF投资的主要市场
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目标 ETF投资的主要市场为美国。投资者应当在开放
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
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若将来条件许可,本基金可以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指定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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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在
T+3日(包括该日)后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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