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鼎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中欧 鼎利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7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 4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11]550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资产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7 年 6 月 15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 4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5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52 第九部分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53 第十部分 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54 第十一部分 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8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 96 第二十部分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11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11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7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 -------------- 12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122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3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 鼎利 分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 鼎利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鼎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中欧鼎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配比始终保持 7 ∶ 3 的比率不变 16 .中欧鼎利份额: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7 .鼎利 A 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18 .鼎利 B 份额:指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即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中欧鼎利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7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中欧鼎利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8 .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9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 .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7 .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38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6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中欧鼎利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封闭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中欧鼎利份 额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中欧 鼎利份额 4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中欧鼎利份额的行为 5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中欧鼎利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 4 .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 份额与鼎利 A 份额、鼎利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5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中 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7 份鼎利 A 份额与 3 份鼎利 B 份额的行为 56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7 份鼎利 A 份额与 3 份鼎利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10 份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57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 进行折算,将 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的行为 5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 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5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0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欧鼎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中欧鼎利份 额、鼎利 A 份额、鼎利 B 份额)的 10%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 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 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 - 嘉昱大厦 7 层 4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 021 - 68609600 11 .传真: 021 - 33830351 12 .联系人:袁维 13 .客户服务热线: 021 - 68609700 、 400 - 700 - 9700 (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 1.88 亿元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 )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 35%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 , 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 , 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上海睦 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20% ;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 上述 5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 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 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现任 IFM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 - 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 / 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 ,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 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 ,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 ,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 .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 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券部研 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 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 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 9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尹诚庸先生 ,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中国籍 。 美国莱斯大学统计学专业硕士, 5 年以上证券 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总部 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 年 12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 、 中欧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基 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 5 日 起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现任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年 3 月 23 日 起至今)、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 5 日 起至今)、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至今)、 中欧强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8 日起至今)、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今)、 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起至今) 。 (2)历任基金经理 聂曙光先生,于201 1 年 6 月 16 日 至2014年5月7日期间担任中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袁争光先生,于201 4 年 5 月 7 日 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担任中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吴启权先生, 于201 5 年 5 月 25 日 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担任中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 基金管理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副总经理顾伟、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 刁羽、周玉雄、曲径、赵国英、曹名长、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 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中欧鼎利 份额申购和赎回 申请; ( 8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例 ;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 中欧鼎利 份额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 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 4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 5 )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 6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7 )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 . 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 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 - 8993633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行长。 1958 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 职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 等单位。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总 经理。 2 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京分行行长。 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中信银 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 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 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 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 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 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中信银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 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0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 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5.92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 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 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 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 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 场外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 - 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 021 - 68609602 传真: 021 - 68609601 客服热线: 021 - 68609700 、 400 - 700 - 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 zofund .com 2 . 代销机构 1)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 - 83198888 传真: 0755 - 83195109 客服热线: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2)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 010 - 66215533 传真: 010 - 66218888 客服热线: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 021 - 58781234 传真: 021 - 58408483 客服热线: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 010 - 6885 8076 传真: 010 - 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5)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 021 - 52629999 - 218966 客服热线: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6)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 010 - 57092845 传真: 010 - 57092611 客服热线: 95568 网站: www.cmbc.com.cn 7)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 010 - 65556 689 传真: 010 - 65550828 客服热线: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8)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 020 - 38322888 传真: 020 - 87310779 客服热线: 400 - 830 - 8003 网址: www.gdb.com.cn 9)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 - 38637673 传真: 0755 - 82080387 客服热线: 95511 - 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 010 - 85238670 传真: 010 - 85238680 客服热线: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 021 - 61618888 传真: 021 - 63604199 客服热线: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2) 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 - 84183389 传真: 010 - 64482090 客服热线: 400 - 818 -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3)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 - 82960223 传真: 0755 - 82960141 客服热线: 95565 、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4)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 - 82130833 传真: 0755 - 82133952 客服热线: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5)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 4316 房 )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 18 、 19 、 36 、 38 、 39 、 41 、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 - 87550265 传真: 020 - 87553600 网址: www.gf.com.cn 16)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 - 85130588 传真: 010 - 65182261 客服热线: 400 - 888 - 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7)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 0591 - 38507869 传真: 0591 - 38507538 客服热线: 95562c 网址: www.xyzq.com.cn 18)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 - 22169999 传真: 021 - 22169134 客服热线 :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9) 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 - 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 -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 0591 - 96326 传真: 010 - 88085195 、 010 - 88085265 - 8191 客服热线: 0591 -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20)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 010 - 66568062 传真: 010 - 66568704 、 010 - 66568532 、 010 - 66568640 客服热线: 4008 - 888 - 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1) 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 021 - 20315255 传真: 021 - 20315137 客服热线: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2)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