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达宏利业绩股票: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7年3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26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目录 第1部分 绪言 ................................................................................................................. 1-1 第2部分 释义 ................................................................................................................. 2-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5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5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3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2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10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1 第11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1 第12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1 第13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3-1 第14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4-1 第15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5-1 第16部分 风险揭示 ....................................................................................................... 16-1 第17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7-1 第18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8-1 第19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1 第20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0-1 第21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1-1 第22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2-1 第23部分 备查文件 ....................................................................................................... 23-1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 释义 在《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业绩 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 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 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 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纯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 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 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期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2007年 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200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年至2003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 年至2014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年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8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年至 1978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 (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 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 士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 董事,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 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资 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2005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 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年6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自2014年10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 ,职工监事。文学学士,金融学在职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15 年12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经理、机构主管、销售部 门总经理助理;2016年1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销售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 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 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年5 月至 2008年2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年8月至 2015年10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年10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2015年12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作。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年11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杨超先生,数学与金融计算硕士;2010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从事金融工程等工作,历任投资管理部助理研究员、初级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等职务;2014年6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2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3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量 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7年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投 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研究部总监陈伯祯、金融工程部总监戴洁、 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陈伯祯、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 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6年9月30日, 本集团总资产55,639.9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16%,权重法下资 本充足率12.7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12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05只,新增 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827.79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 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44.04亿元,同 比增长23.48%,托管资产余额10.17万亿元,同比增长42.1%。作为公益慈善基 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 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 招商银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累计托管256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总资产为10.17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__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 卡、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 行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汇付 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银行网站:www.cmbchina.cn 2)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7年3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26号文募 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募集期内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 集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自募集之日起,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 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 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 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 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 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25% 100万元≤M<250万元 0.15% 25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50万元 0.60% 25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 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0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 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109.90份。 例如:若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100,100.00份。 九、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 认购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 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 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 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 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250万元 0.20% 25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50万元 0.80% 25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详见下 表: (1)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见下 表: A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1天-6天 1.50% 100% 7天-29天 0.75% 100% 30天-89天 0.50% 75% 90天-179天 0.50% 50% 180天-365天 0.10% 25% 366天(含)以上 0.00% - (1)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见下 表: C类份额赎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天-29天 0.50% 100% 30天(含)以上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9,407.11/1.0160=48,629.0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A类基金 份额。 例如:若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C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0,000/ 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0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100日,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200日,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 定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普通股票型基金,运用量化投资技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