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鑫元合丰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4 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94号文注册募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7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合 丰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 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合丰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6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32 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 39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9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5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5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合丰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现《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 合丰A份额和合丰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2、合丰A: 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丰A份额。合丰A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 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 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 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 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3、合丰B: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丰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合丰A的本金、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B享有,亏损以合丰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承担;合丰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 上市交易 24、过渡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 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 放日和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5、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 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 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6、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7、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 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28、合丰A的开放期: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 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 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过渡期的第2个 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B的 赎回开放日、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丰B申购开 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丰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 受合丰A的申请,期间若合丰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B份额的7/3倍, 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A的申购业务 29、合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合丰B的开放日: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 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 在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B的申购;在合丰B的赎回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B的赎回 31、合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 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的赎回份额(合丰A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丰A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丰A巨额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丰A、合丰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 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合丰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合丰A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A、合丰B的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值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5、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该对应日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 的首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中央党校经济管理学士,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行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信联证券营 业部副经理、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副行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 (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陆国庆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现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所长。历任湖南省岳阳市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副主任 科员,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主任科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 投资银行部门副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张明凯先生,职工监事。河海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信用研究员。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李雁女士,副总经理。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交通大学EMBA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 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部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工会委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明凯先生,学历: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08年7月至2013年8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风险研判,参与创立了南 京银行内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对债券市场行情具有较为精准的研判能力。 2013年8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2013年12 月30日至2016年3月2日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17日 至今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12日至今 任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26日至今任鑫元鸿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5日至今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日至今任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6日至今任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现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26日 至今任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15日至今任鑫元鑫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4月21日起任鑫元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颜昕女士,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9年8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3年 9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年2月至8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 2014年9月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26日起担任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15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月13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年3月2日起担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3月9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 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13日起担任 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17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13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3月17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丁玥女士: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王美芹女士: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明凯先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鑫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合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 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得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招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6.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 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 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 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 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 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 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 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7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2375 亿元,比去年末增长29.01%。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三只,分别为国泰 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 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 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 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 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 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 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 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 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 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 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 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 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 兴锐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 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 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 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国联安鑫 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 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 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 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 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 证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 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人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达到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达到1-5号 法人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将另 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合丰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A”)和合丰B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合丰B”)。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丰A 和每份合丰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 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 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丰A与合丰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丰A与合丰B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合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 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合丰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合丰A的开放期,如合丰A没 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 倍合丰B的份额余额的情况下对合丰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合丰A的净赎回份 额较多,合丰A、合丰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合丰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1.1+利差 其中,计算合丰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 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6个月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合丰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 计算,合丰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 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 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 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5%(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6 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丰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丰B。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丰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 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2、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 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 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 后的对应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合丰A 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 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11日生效,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 为2年,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3日(由于2016 年9月1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 13日)。合丰A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3月11日和2015 年3月10日,合丰A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9月15日和 2015年9月14日(由于2015年9月11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因此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以此类 推。 自2016年9月14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10个 工作日,则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7日的10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 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 申购、赎回等事宜。自2016年9月28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 以此类推。 具体合丰A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合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前3个折 算基准日与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合丰A的第4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合丰B的运作 1、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 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 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的开放日 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 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 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 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 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 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 为准。 2、本基金在扣除合丰A的本金、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B 享有,亏损以合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承担。 3、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 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合丰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合丰A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 风险,此时合丰B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合丰A与合丰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 和赎回开放日计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丰 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为自合丰A份额上 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至日的运作天数,为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 为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第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第日合 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为分级 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日之前无申 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日,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时,则合丰A与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 ; 2、当时,则合丰A与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 ; 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七、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合丰A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分 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设第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为自合丰A份额上一次 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 日的运作天数,为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 为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第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第 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 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日 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 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日,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时,则合丰A与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 2、当时,则合丰A与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 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 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 回等事宜。在过渡期内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 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 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 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 作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过渡期内合丰A、合丰B的份额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 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的两级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 两级基金份额上限可见届时相关公告。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 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份额折算确认日; 2、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 3、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 4、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 过渡期的第1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 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B的开放 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前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在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丰 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丰A的申请,期间若合丰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 合丰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A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过渡期时间将相 应顺延,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为 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 分级运作周期。 三、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在过渡期内,合丰A和合丰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合丰 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原则如下: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购、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 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合丰A和合丰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 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见招 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丰A与合丰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四、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A不收取申购费用,合丰B收取申购费用,具 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 100万≤M<200万 0.2% 200万≤M<500万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合丰B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 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过渡期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合丰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丰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合丰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每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过渡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A、合丰B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丰A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丰A与合丰B的份额配比达到或 超过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合丰A、合丰B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A、合丰B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 予以支付。 暂停合丰A、合丰B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过渡期合丰A、合丰B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丰A、合丰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 合丰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包括合丰A 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 A、合丰B的巨额赎回。 2、合丰A、合丰B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过渡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过渡期合丰A、合丰B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合丰A、合丰B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合丰A、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丰A、合丰B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合丰A、合丰B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合丰A、合丰B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过渡期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内,对于合丰A、合丰B的赎回申请,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同时,在过渡期合丰B 的申购 开放日,对于合丰B 申购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过渡期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期间若 合丰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 止合丰A的申购业务。 如在过渡期合丰A、合丰B的赎回以及合丰B的申购结束后,因合丰B净赎 回过多、合丰A赎回过少,导致合丰A份额余额与合丰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 7:3,且若届时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3000万元,则不再开放合丰A的申购, 并按照合丰A的的份额余额较合丰B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7/3倍的要求,对合 丰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十一、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 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日合丰A份额净值=T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合丰 A资产净值/T-1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丰A份额数 T日合丰B份额净值=T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合丰 B资产净值/T-1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丰B份额数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则计入基金财产。 T日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合丰A、合丰B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合丰A、合丰B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过渡期内申购合丰A、合丰B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在过渡期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丰A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丰A,其申购合丰A不收取申购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丰A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40,000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元 申购份额=40,000/1.000=4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丰A,可得到40,000份合丰A基金份额。 例2:在过渡期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某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合丰B,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丰B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4%)=398,406.3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8,406.37=1,593.63元 申购份额=398,406.37/1.000=398,406.3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合丰B,可得到398,406.37份合丰B基金份 额。 例3:在过渡期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合丰B,其对应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丰B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00=4,999,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合丰B,可得到4,999,000份合丰B基金份额。 2、合丰A、合丰B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赎回合丰A、合丰B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在过渡期内赎回合丰A、合丰B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在过渡期合丰A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合丰A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合丰A,其赎回合丰A不收取赎回费率,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合丰A份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合丰A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0元。(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