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信民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年 12月 5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300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12月 16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6 月 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未经审计)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31日。 目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9 七、基金的募集......................................................................................................................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十、基金的投资......................................................................................................................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七、风险揭示......................................................................................................................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2 1 一、绪言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设计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及对前述 文件的不时修订或更新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4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5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类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 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51、A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 类基金份额类别 52、B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 类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合计达到 B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合计不能满足 B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6 1.00 元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一)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 (四)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五)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八)电话: 0755-82510220 (九)传真:0755-82530305 (十)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2866 (十一)联系人:任萌 (十二)管理基金情况:目前公司旗下管理 8只公募基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金信智能中国 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量化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 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信民发货 币市场基金。 (十三)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8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基本情况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 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 验,曾任安徽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经 理、副总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监事长,现任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德先生,董事,上海理工大学学士,曾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会计主管、客户经 理、产品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 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卓越置业集团金控小组主任助理。殷克胜先生,董 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 20余年证券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 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监、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 10余年会计及审计从业 经验,曾任广东省地质局水文二队会计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师、广州万隆康正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现任广州南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安徽蚌埠手 表厂副科长、安徽蚌埠职工大学教师、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中国科技大学管理 学院统计金融学副教授。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民主党派,近 10年资本 市场从业经验,曾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理、 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公共管理学会会长。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 10余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南 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 理。 9 朱斌先生,监事,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近 10年信息技术从业经 验,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20余年年证券市场从业经验。曾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 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段卓立先生,督察长,法律硕士,历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文 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合规专员、前 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周余先生,北京大学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曾任香 港汇丰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国银行总行投 资经理兼宏观经济分析师、诺安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太平洋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余先生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2016年 12 月至今任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3月至今任金信民兴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 (三)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周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0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1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 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12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 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 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 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 13 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 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 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 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 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 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1)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 体系。 (2)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 案。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5)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7)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14 (8)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1)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2)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 制; (4)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 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2)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 职能; (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4)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公司 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 (1)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 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 的监督机制; 15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 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 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 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 60,006.74亿元人民币,高级 法下资本充足率 14.43%,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08%。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 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 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 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 17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 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 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 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 12月加入本行,历任 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 2008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 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 18 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 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 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 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85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 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 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 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 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19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 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 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 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 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 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 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 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 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 20 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 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 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 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 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 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 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 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 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 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21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托管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网址: www.cmbchina.com 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 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20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莹臻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2866 网站: www.jxfunds.com.cn (二)代销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连 联系人:陈剑虹 23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方式: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联系方式: 010-60838696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24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方式: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方式: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方式: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茹 联系方式:0755-840344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 7栋 23层 1号、4号 25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淼 联系方式:87006003-8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11)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云强 联系方式:021-6888931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联系方式: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联系方式: 010-89189288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14)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26 联系人:孙骏 联系方式: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15)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57号红盾大厦 9楼、14楼、15楼 法定代表人:罗满生 联系人:黄福辉 联系方式:020-38456265 客服电话:95105826 公司网址:http://www.gfqh.com.cn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 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2866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号 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座 15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27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联系人:张兰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西塔十层审计十六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电话:13161760582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 联系人:洪祖柏 28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时间等不同可分 设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用。基金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分别公布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 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 级的除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份额 0.01份 500万份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 0.0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 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类基 金份额。 29 2、若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 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 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 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并公告。 2、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 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12 月 5日证监许可【 2016】300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自 2016年 12月 12日至 2016年 12月 13日止,募集 A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份额 96,692.70份,利息结转份额 4.22份,合计 96,696.92份;募集 B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份额 237,000,000.00份,利 息结转份额 17,010.00份,合计 237,017,010.00份;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合 计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37,096,692.70份,利息结转份额 17,014.22份,合计 237,113,706.9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84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6年 12月 19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3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二)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限额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具体限额数额如有变更,将最迟在新 的限额实施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34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但已经认购过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除 外,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投资者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如申购后其 在单个基金账户下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500万份(包括 500万份),则按照申购 B类基金份额处理;如不足 500万份,则按照申购 A类基金份额处理。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35 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 费用。 (二)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 T日申购 A类基金份额金额为 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可得到 10,000.00份 A类基金 份额。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当投资人部分赎回时,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元 36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赎回金额 =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0.00元赎回金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 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四)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五)投资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六)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七)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八)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十)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37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 一)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七)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四)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8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9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分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质押和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40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41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一)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 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二)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 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 债券发行人和债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 果,确定基金资产对相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考虑到供给侧改革是未来经济结构调整、过剩产能出清的重要发展战略,本基金 42 将不投资于产能过剩或周期性强、行业运行处于低谷、节能环保风险较大的行业、版 块,包括但不限于钢铁(含钢贸)、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延压加工、水泥、 平板玻璃、造船、光伏制造、风电设备、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机床制造、重型机 械制造、煤炭(含煤贸、煤化工)、造纸和纸制品、印染、化工、肥料制造、建材批 发、航运、房地产等。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债券,其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 上,债券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应在 10亿元以上。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 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 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三)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 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 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四)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 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 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 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对于含回售条 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 售或者卖出。 (五)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 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 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 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 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 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购、远期交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 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为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本基金侧重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采用基本 43 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采用分散投资方 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七)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 动向。当法律法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 法规,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 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