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臻馨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7月31日 15:33:34 中财网

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重要提示

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6年
5月
31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9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

2016年
6月
17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臻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投资范围,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
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
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
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17日。



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35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47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5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15



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第一部分绪言

《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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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臻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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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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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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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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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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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销售服务费:指从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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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
6月
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
6月
11日至
2054年
6月
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人民币)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万元
9%
合计
2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
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研究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一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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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业务二部、市场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九个职能部门及
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
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
长,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
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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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北京河北大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陈雷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深圳国土资源与
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公司治理室
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
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

2011年
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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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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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历
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1年加盟本公司,历
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2004年
6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任职时间简历
黄诺楠
(女士)
2016年
8月
16日
至今
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5年证券从业
经历。2012年
7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
经理,现任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权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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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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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仆
(先生)
2016年
6月
17日至
2017年
3月
2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蒋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
GCW Consulting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17年
5月加
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
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年
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
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自
2015年
12月
3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
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15年
7月
31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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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姚航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年
10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
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
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年
5月
11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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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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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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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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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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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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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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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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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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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
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
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
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
发展势头。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
交易。2004年
11月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
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
业银行。2005年
10月
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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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
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
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
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
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年
2月
3日,在“卓越
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
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卓越
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
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
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
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
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
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联合近
40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
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年
6月
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
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
11月
29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年度
AAA国家
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
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年
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卓越竞争
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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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中
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
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
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
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中国银
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
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
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
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
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
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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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
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
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人,平均年龄
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
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年
3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6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5007.92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
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
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
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
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
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
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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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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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
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
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
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
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
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
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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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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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3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
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
7栋
23层
1号、4号

26


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
7


23层
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
www.buyfunds.cn
3、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
46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号楼
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8号丰联广场
A座
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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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幢
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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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层
727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29


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1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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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1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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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A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A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2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2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号楼
7层
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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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2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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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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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年
5月
31日证监许可
[2016]1189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本基金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二、本基金的类别: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契约型、开放式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
2016年
6月
13日至
2016年
6月
14日

募集份额为:300,080,035.01份

有效户数:284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
[2016]1387号)的批准,于
2016年
6月
17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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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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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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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构已经受理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 <
100万
0.80%
100万

M <
500万
0.50%
500万

M <
1000万
0.30%
M ≥
10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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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
2号)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长(T)赎回费率
T <
180日
0.30%
180日

T <
365日
0.10%
365日

T <
730日
0.05%
T ≥
730日
0

本基金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但少于
90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
期长于
90日(含)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长(T)赎回费率
T <
30日
0.30%
T ≥
30日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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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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