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诚智惠金货币: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8月01日 15:33:23 中财网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重要提示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证监
许可【2017】119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
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6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7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智惠金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智惠金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中
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之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
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
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
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首席执行官。

孙麟麟先生,独立董事,商科学士。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资产管
理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旧金山)美国西部资产管理
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独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
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
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
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
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
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
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
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
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
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5、基金经理


吴胤希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职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员;
于Excel Markets担任外汇交易员;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
券交易员。2016年7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
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
管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
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
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
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
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
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
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
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
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
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
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


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
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
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
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2016年7月20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2014年5
月至2016年7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年
12月至2014年5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年
1月至2011年10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年5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年12月至2005年11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1月至2004年4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年4月至1984年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2010年3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此前,张先生于2006年4月至2010年3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
员,期间,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2000
年1月至2006年4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9月至2000年1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
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1990年9月至今,张先生一
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
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
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年加入中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7年半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136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7.41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杨德智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x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7年7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1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七、认购的金额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金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率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1,000.46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
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十、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发展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0.01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0.01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0.0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
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元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除需收取强
制赎回费的外,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0、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5%以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
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
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
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
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
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
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定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在120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
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
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
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
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
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
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
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
行配置。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
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
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
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
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


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
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
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
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
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
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
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
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除上述第1)、3)点外,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2)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ΣΣ×××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存续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ΣΣ×××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或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
(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础,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若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收益为负值的,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与招
募说明书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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