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骏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8月02日 15:03:56 中财网

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


本基金经2016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3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6月18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6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7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中欧骏泰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骏泰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6,5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上述五个股东共出资18,8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籍。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布雷
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兰总部客户业务部
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
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
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英国
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
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际金融法),
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
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
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


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
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籍。武
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
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
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大学计
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
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
学硕士,16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券部研究员、研究主管,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年以上基金从
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
学硕士,16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经理,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计师专


业学士,9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黄华先生,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
业硕士,8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
合经理,中国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资产负债部组合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组合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人。2016年11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资产配置
总监、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今)、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今)、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3月24日起至今)、中欧康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5日
起至今)、中欧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5日起至今)、中欧弘
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今)、中欧骏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刘凌云女士,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担任中欧骏泰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建平、副
总经理顾伟、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周玉雄、
曲径、赵国英、曹名长、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部门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
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
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
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
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风险控制
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
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
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
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部门风
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应变措
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
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6.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
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


(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桥
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
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
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7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2456.43亿元,比
去年末增长33.4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
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
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
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


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
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
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
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
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
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
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
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
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
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
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
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
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
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
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
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
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
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
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
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
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
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
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
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
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
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

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
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
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
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
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
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
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
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
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
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
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经2016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37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为
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1,000,139,028.05(含利息)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15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6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自2017年1月3日开始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对应的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5、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基金管理人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
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规
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
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笔申购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
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赎回的1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5.00=10,00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5.00元。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时的未结转收益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2、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将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
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
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及质押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基金份额质押申请,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十八、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
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
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跟踪分析,预测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
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
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
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
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
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流动性、信用风险,
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
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
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
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
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
础,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
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
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
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证券。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
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
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0)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项、第(5)项、第(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
限制或相应变更上述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事业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研究
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
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查基金资产
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告,负责投
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投资
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政策、业绩
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拟定投
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
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
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当期的申
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
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7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79,484,344.33

20.28



其中:债券

679,484,344.33

20.28



资产支持证券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15,230,252.36

36.2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38,281,959.13

42.92

4

其他资产

17,766,489.95

0.53

5

合计

3,350,763,045.77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2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0.3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2.8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21.4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1.8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2.9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49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0,533,335.70

0.61

2

央行票据





3

金融债券

170,523,306.20

5.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0,523,306.20

5.09

4

企业债券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9,980,221.53

2.39

6

中期票据





7

同业存单

408,447,480.9

12.19

8

其他








9

合计

679,484,344.33

20.2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