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泓德致远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8月02日 15:04:15 中财网

泓德

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泓德

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7

11

证监许可
[2017]
119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
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
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
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
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
来较大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长期
预期
风险与


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目录


重要提示
................................
................................
-
1
-
目录
................................
................................
....
-
2
-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101



第一部分
绪言


《泓德
致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

致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

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泓


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泓德
致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
致远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泓德
致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
致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泓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3



设立日期:
2015

3

3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100
-
888


传真:
010
-
59322130


注册资本为
120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
先生
,董事长,硕士。曾任北京美尔目医院行政院长

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
电事业部总经理、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西班牙
MQM
公司北京代表处商务经理。



王德晓
先生
,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
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文雯
女士,董事,学士
。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理。曾任阳



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负责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助理经
理。



陈学锋
先生
,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信国际合作
公司计财处副处长。



梅慎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
所长

研究员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法律事务总部
副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首席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宋国良
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产品与投资
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国际
融资部主任。



秦毅
先生,监事,研究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博士
。曾任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李晓春
先生
,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温永鹏
先生
,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
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
先生

副总经理,
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
,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邬传雁
先生

副总经理
,事业二部总监,
基金经理,硕士。曾任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
总经理、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


阳光
财产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泓德远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泓德泓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泓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3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副总裁、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员:邬传雁先生,
副总经理

事业二部
总监,
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
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事业一部
总监,
基金经理,硕士


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及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元大京华证
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研究部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博士。曾任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郭堃先生

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泓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光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
经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销售基金份额;



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2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4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产)
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确保受托
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
)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风险准
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
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
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
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则、
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
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
离任审查等工作。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潜在
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险控制职能。



4
、内部控制措施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
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
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
相关
监管机构备案
,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4

8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电话:
075
5

83199084


传真:
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4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6

9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5,639.9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6%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73%




2002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

2002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

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至
11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80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566.49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40.54
亿元,同比增长
29.28%
,托管资产余额
9.62
万亿元,
同比增

52.89%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
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
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6
月招
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该行“托
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

1996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



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
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
2008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12

3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56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
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10.17
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
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
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
善。




6
)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
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
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
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3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100
-
888


传真:
010
-
59322130


联系人
:童贤达


网址:
www.hongde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

3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
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100
-
888


传真:
010
-
5932213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
中国证监会
2017

7

11
日证监许可
[2017]
1195
号文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7

8

7
日至
2017

8

2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

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



别。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
取认(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自
2017

8

7
日至
2017

8

25
日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泓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
个投资者只
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3
、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基金
没有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认购申请的确认: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
况。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认购费用


1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在认购

收取
认购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
0
0



1.
0
%


M

10
00



按笔收取,
1000

/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
多次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用
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A

基金
份额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
0
%

=99
0
.
10



认购费用
=1,000.00
-
99
0
.
10
=
9.90



认购份额
=

99
0
.
10
+0.46

/1.00=
99
0
.
56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A

基金份额,假设

1,000.00

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0.46
元,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99
0
.
56

A

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46

/1.00=1,000.46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
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0.46
元,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C
类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及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由上
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