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隆盛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8月02日 19:05:24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680证券简称:隆盛科技公告编号:2017-003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隆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950号)核准,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1,700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68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14,756.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750.6283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2,005.371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A1561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
情况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新区支行分别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每一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
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存入金额(万元)资金用途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10635001040236771
8,169.333395
发动机废气再循环
(EGR)系统技改
扩产项目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新区支行
510902366710205
4,491.666605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
12,661.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商业银行方,监管协议中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新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新区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新区支行专户开立情况:

(1)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户为
10635001040236771,专户余额为
8,169.333395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发动机废气再循环(
EGR)系统技改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作其他用途。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户为
510902366710205,专户余额为
4,491.66660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甲方不存在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文坛、杜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A1561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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