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托管协议

时间:2017年08月03日 15:04:03 中财网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
聚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3
三、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39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
40
十五、禁止行为
................................
....................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
47
十八、争议解
决方式
................................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51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富国
聚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
聚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
聚利纯债定期开放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
聚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
聚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16

17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4

1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1999

11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
8

8

2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富国


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0
个工作日和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
和之后

10
个工作日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2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剩余
封闭期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9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第十五


(十二)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

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
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
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
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据上述文件对
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
有权监督
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

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
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如果
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金
托管人
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
基金管理人
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
险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
予以必要的

合与
协助,但不承担
任何
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委托
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基金
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
算模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
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基金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
都必须和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
基金
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
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执行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
基金管理人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

指定专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

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人
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
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
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指

、实物债券出入库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
发给
基金托管人
的指令应
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
中登公司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

送指令应采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
但未经
基金托管人
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
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
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于划款前一日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
留有
2

工作
小时的复核和审
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不保证当天能够
划款成功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准确无
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
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接收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预先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其名单,
并与
基金管理人
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
基金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
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
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
基金管理

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
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托管人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
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
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
更换接受
基金管理人
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
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
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
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
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
基金管理人
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
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
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
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中登公司”)
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2
)基金托管人遵照
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
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
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
基金
托管专
户。




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
中登公司
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
中登公司
尚未支付
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
中登公司
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



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
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
/
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
人在构成资金交收
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
中登
公司
申请由
中登公司
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
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登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
的证券交易: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
私募债、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
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
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
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
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理人在
14

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
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
支付
/
勾单成功。




2
)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
管人。对于
中登公司
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
,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
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得到无法履约的口头确

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
令。




3
)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
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
在得到基金管理人头寸不足确认的情况下
主动对该笔交易进
行取消交收申报,
但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所有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
出现前述第
2

3
项所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
中登公




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
中登公司
用以完
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
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
)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
)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
划款指令,导
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
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
)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
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
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
)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
失败和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
败的,则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
)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登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
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
中登公司
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
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
中登公

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
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
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
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

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
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

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
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
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
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
基金
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
基金
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
基金管理人
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
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
基金
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
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本基金(或本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
基金托管人
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


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予以必要的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
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
基金管理人
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
需向
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

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
3
日交收,转换
转出

实行
T+
3
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
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
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
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9

30
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行按
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

金管理人
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
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七)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

函告
基金托管人
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人
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
基金管理人
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
确定分红方案通知
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
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
在下达指令时,应给
基金托管人
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工作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4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
投资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
编制,
基金托管人
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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