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寿精选: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8月03日 16:15:58 中财网

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2017

6

6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于


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
7

858
号)
注册

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10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封闭期结束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高收益
/
风险
品种。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
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
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
易,从而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8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国寿安保
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寿安保
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
国寿安保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






27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
8
、证券登记系统: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
9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12
个月
度对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2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3

《业务规则》: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8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5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

10

29



注册资本:
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
-
258
-
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3
]
1308
号文
核准

立。

基金管理人
股东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持有股份
85.03
%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陆家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宋子洲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
理,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
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
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副系主任,《经济评论》副主
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
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
独立董事,硕士。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
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


王军辉
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
务总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博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副
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级研究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现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增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寿安保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募集
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
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
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
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

切实有效的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
)信息

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
)内部
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
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广发银行”

)


住所:广州市
越秀区
东风东路
713



办公地址:广州市
越秀区
东风东路
713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成立时间:
1988

7

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88]29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
010
-
65169562


传真:
010
-
65169555


1
、发展概况:


广发银行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
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
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16

3

1
日,中国人寿发公告称,公司与花旗集团及
IBM Credit
签订
了相关收购协议,拟以
6.39

/
股的价格,合计收购后者持有的广发银行
36.48
亿股,总对价约为
233.12
亿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发银行约
67.29
亿股,
持股比例将由
20%
增至
43.686%
,成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
2015
年末,
广发银行
资产
1.84
万亿,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
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
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境内
20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84
个地级及地级以
上城市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40
家分行、
759
家营业机构、
227
家“小企业金



融中心”、
136
台智能银行,个人网银客户规模超
1800
万户,信用卡发卡量
4140
多万张,与全球
125
个国家和地区的
1702
家银行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
行关系,是首家与中国银联开展多渠道多应用电子支付战略合作的金融机构。



2
、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
行处、监控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
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十六年,托
管经验丰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
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
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

2016

1
月,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全面主持部门工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于
2009

5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
号。截至
2016

6


广发银行
托管
公募基金产品
24
只,

规模
619.52
亿元

广发银行
建立了一只优
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
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托管
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
门设置了监控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
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
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28


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
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
系统(
网址:
https://e
.
gsfunds.com.cn
/etrading/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
50938
888


传真:
010
-
509389
07


联系人:
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法人代表: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
辜虹、
张小东、
吴军、范新紫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6

6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7

858
号)
注册
进行

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
内(含第
12
个月
),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
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

12
个月
度对日
的下

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在封闭期内发生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
情形
时,
封闭期的时长不作变更,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




其中,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
、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
、募集
场所
和募集规模


1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

通过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场内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4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认购程序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
2017

8

7
日至
2017

9

1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场外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首次
认购
/
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0

(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进行认购的,
单笔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单笔追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场内认购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3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之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公告。




4
、认购

方式


本基金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


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
、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按
发售
面值
发售




2
、认购费用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和前端收费模式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M < 100万

1.20%

100万 ≤ M < 300万

0.80%

300万 ≤ M < 500万

0.50%

M ≥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
M
为认购金额。




2

本基金场

认购采用
份额
认购
和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
费率由销售机构
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
)认购费

基金份额
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
场外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

场外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2

场外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场外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
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
通过场外
认购
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
0
/(1+
1.20
%
)

9,8
81
.
4
2



认购费用

10,
0
00
-
9,8
81
.
4
2

118.58



认购份额

(
9,8
81
.
4
2
+3
.00
)
/1.00 =
9,8
84
.
4
2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
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00
元,
则其可得到
9,884.42
份的认购份额。




2

场内认购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
份。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
认购份额



购费用
=
挂牌价格
×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
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50
,
000
份,认购费率为
1.2%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1
0.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
×
50
,
000=50,000.00



认购费用
=1.00
×
50,000.00
×
1.2%=600.00



认购金额
=50,000.00+600.00=50,600.00



利息折算的份额
=10.50/1.00=10



认购份额总额
=50,000+10=50,010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
5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50,600.00
元,若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为
10
份,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
产,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
50,010
份。



4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
件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深圳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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