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先锋聚优:招募说明书
先锋 聚 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先锋 聚 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 7 年 5 月 15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募 集,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 7 〕 714 号),注册日期为: 201 7 年 5 月 15 日。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 “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并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 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 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2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10 第一部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 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先锋 聚 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 先锋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1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2 、 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 / 申购时收取认 / 申购费用、 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43 、 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 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 号国际科技大厦 30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23 层 2306 - 2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松孝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 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8 % ,大连先锋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7 % ,北京鹏康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25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 10 - 58239860 传真 0 10 - 58239896 联系人 张慈玲 二、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张松孝先生,董事长,博士, CFA 。 现任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曾就职于 华泰证券,大通证券, 曾任 大通证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天风证券董事,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辉 女士 ,董事,硕士 。 现 任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 深圳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 大连旅顺国汇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分行,申银万国证券大 连证券营业部,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曾 任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理。 丁东华 先生 ,董事,硕士。 现任国美金控集团副总裁,曾就职于中国 联通,国美电器,曾任国美电器总部资金部经理,财务副总监,沈阳国美 总经理,库巴网 CEO 。 齐靠民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职于深圳市人民银行,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恒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委会委员。 王秀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所长。曾就职于大连市财政局,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曾任大连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大连正元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大 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大连 分所所长。 刘燕迪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分所负责人。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大连泰基科技 集团。 朱圣琴女士,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 EMBA 及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 院金融 EMBA 。现任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汇源集团副董 事长,佳美利雅(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汇源先锋资本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王世旻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大连信诚审计事务所,大连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公司,曾任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王彬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曾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 级风控经理、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规法务 VP 。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张松孝先生,董事长,履历同上。 齐靠 民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赵春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深圳阳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证券研究、投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基金债券部、投资管理 部等部门工作;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任交易总监。 王致远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就职于新华社中国证券报社;工信部 赛迪研究院产业政策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所,从事法律法规研究工作, 副处长级;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任副总经理,分管合规风 控业务;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 颢先生, 2007 - 2012 年任职于恒泰证券固定收益部,历任交易员、投 资经理; 2013 - 2015 年任职于恒泰证券资产管理部,历任投资主办人、业务 董事; 2016 年 1 月加入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总经理齐靠民先生,副总经理赵春来先 生,市场开发部总监李丰源先生,投资研究部权益副总监王建强先生,投 资研究部固定收益副总监王颢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王彬彬女士。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 9 )与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 10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 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合法规范高效运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整、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如下: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建立了完备有效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的架构如下: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 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 行的依据。 第二个层面 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 细则等。 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流程严格遵循相应的合规程序,在保持 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业务的发展需要及时进 行更新完善。 4 、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 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 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涉及风险 管控方面的专项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 3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经理层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及基金日 常运作的风险控制机构,在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协助经理层工作,出具相应 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供经理层决策参考; (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 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 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 6 )其他各部门:其他各部门既是各项工作 的执行者,又是其部门风 险的防范者。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 控职能;各部门内部建立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制定全面、合 理的业务风控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 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 列第 19 位,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 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7.21 万亿元,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 520.4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 工具有多年基金、证 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 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 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 至 2013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 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 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交通银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 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交 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 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 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 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 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9 只。此外,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原则 ( 1 )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 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 3 )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4 )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 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 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5 )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 6 )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 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 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 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名称:先锋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3007 号 国际科技大厦 30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23 层 2306 - 2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邮政编码: 100022 电话: 010 - 58239890 传真: 010 - 58239889 联系人:王洁 网址 : www.xf - fund.com ( 2 )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www.xf - 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 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其他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 号国际科技大厦 30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23 层 2306 - 2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电话: 010 - 58239806 传真: 010 - 5823989 6 联系人:刘岩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 21 - 31358666 传真: 0 21 -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 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 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 21 -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并 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7 〕 71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 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 :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 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 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投资 者 可自 行选择认购 、 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 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五 、募集方式及 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 、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 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 由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 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 、 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 (含认购费 ,下同 )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 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 投资人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 需 缴纳认购费用 , 认购 C 类 基金份额无需缴 纳认购费用 。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 档;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0% 100 万元(含)- 2 00 万元 0.8 0% 2 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 6 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 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时,需按单 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 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 认购 C 类 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 ( 认购金额 +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1.2 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 认购金额 =10,000/ ( 1+1.2 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 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 9, 881.42 +5 ) /1.00=9, 886.4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 886.42 份。 十 一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 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 、 认 购确认 基金 销售 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二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开始 实施前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下同 )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 有认 /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 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投资者可将 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 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和用途 1 、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申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0% 100 万元(含)- 2 00 万元 1.0 0% 2 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8 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 < 7 日 1.50 % Y < 30 日 0.50 % 7 日 ≤ Y < 30 日 0.75 % 30 日 ≤ Y < 1 年 0 .50% 1 年 ≤ Y < 2 年 0.25 % Y ≥ 30 日 0 Y ≥ 2 年 0 (注 : Y : 持有时间 ; 1 年 =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 A 类基金份额(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