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顺络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17-058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35号)核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不超过7,100万股。截至2017年8月2日止,公司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31,099,99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7,225,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3,874,99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7年8月2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 4826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城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铁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 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 支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华侨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 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兴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分 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截至2017年8月4日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铁路支行 44250100003600001107 新型片式电感 扩产项目以及 支付发行费用 20,604.9990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中心区支行 41005000040039823 新型片式电感 扩产项目 15,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龙华支行 4000042729100612104 新型片式电感 扩产项目 15,00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华强 支行 443066436012017067114 新型电子变压 器扩产项目 13,58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龙华 支行 777069303081 精细陶瓷产品 产业化项目 15,520.0000 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华侨城支行 755901464810106 微波器件产业 化项目 12,615.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8110301012700237882 新型片式电感 扩产项目 5,787.0000 广东华兴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805880100032939 微波器件产业 化项目 4,465.0000 兴业银行深圳科 技园支行 338040100100334979 新型片式电感 扩产项目 9,138.0000 合计 111,709.9990 *备注: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异为已于 前期预付及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九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存储余额情况及专户涉及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如上表 所示,且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长城证券。公司承诺该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长城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 银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 收付结算业务。 3. 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长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5. 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吴玎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 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长城证券介绍信,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取得公司书面授 权。 6. 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银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 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协议自公司、银行及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 若长城证券发现公司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长城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纠正并公告相关事实;若 在长城证券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或披露,且后果可能危及长城证券利益的情况 下,长城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 凡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公司、银行及长城 证券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保荐机构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6000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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