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天音控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17]第131-1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17]第131-1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音控股”)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天音控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法律服 务。 本所已就天音控股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大成证 字[2017]第13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33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或 进一步说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内容外,天音控股本次交易其他有关事 项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本所出具的关于天音控股本次交易的前述法律文件的相关 表述。 天音控股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 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天音控股相关工作人员口 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 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 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法律法规、事 实而出具。对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 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和天音控股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 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 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 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天音控股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天音控股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法律意 见书》(大成证字[2017]第131号)中的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与前次申报相比,本次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及原因。2)本次申请材料与前次撤回的重组交易相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差异及原因。 3)前次申报撤回的原因是否已消除。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与前次申报相比,本次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 (一)前次申报基本情况说明 天音控股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 案,同意天音控股向天富锦发行股份的购买其持有的天音通信30%的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前次申报方案”)。2016年4月26日,天音控股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了前次申报方案的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160930号)。2016年5月3日,公司 取得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930号)。此 后,由于宏观市场环境、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标的公司2016年上半 年度的经营业绩不达预期,继续推进前次交易事项将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为了保护 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天音控股决定终止前次交易事 项。2016年9月5日,天音控股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此后, 天音控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撤回前次申报方案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6年 9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2016]457号)。 (二)本次申报基本情况说明 天音控股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十七次(临时) 会议,以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 案,同意天音控股向天富锦发行股份的购买其持有的天音通信30%的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申报方案”)。2017年7月31日,天音控股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调整不构成对方案的重大调整的议案》等议案,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调整,调减了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543.0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 (三)本次申报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 与前次申报方案相比,本次申报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原因如下: 序号 事项 前次申报方案 本次申报方案 调整原因 1 标的资产的评 估值及交易价 格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天 音通信30%股权的评估值约为 61,232.53万元,经交易各方 友好协商,拟确定天音通信 30%股权交易价格为 61,200.00万元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17 年1月31日,天音通信30% 股权的评估值为 106,037.83万元。经交易 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 价格为106,000.00万元 因评估基准日发生变 化,标的资产的评估价 值发生变化,经交易双 方协商交易价格也作 相应调整 2 发行股份购买 标的资产的股 份定价基准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 因方案发生调整,上市 公司重新确定股份定 价基准日 3 发行股份购买 标的资产的股 份发行价格及 发行数量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 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即9.71元/股。向交易对方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 数量为63,027,806股 定价基准日前20日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 10.55元/股。向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股份数量为100,473,933 股 股份发行价格随定价 基准日发行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 量随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和股份发行价格变 化进行相应调整 4 发行股份购买 标的资产的股 份发行价格调 价机制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 司有权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 格进行一次调整: (1)深证综指在任一交易日 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 20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 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即 2015年11月9日收盘点数(即 2,191.60点)跌幅超过10%; 无 经公司研究,删除了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 份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序号 事项 前次申报方案 本次申报方案 调整原因 (2)中证全指专营零售全收 益指数(H20208.CSI)在任一 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相比于 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 牌日即2015年11月9日收盘 点数(即13,883.15点)跌幅 超过10%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 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 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90%。发行价格调整后, 标的股权的定价不变,因此发 行的股份数量=本次交易总对 价÷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5 交易对方对标 的资产的业绩 承诺期间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承诺年 度为2016年度、2017年度和 2018年度。天富锦承诺,如本 次重组于2016年12月31日 之后实施完成,业绩承诺期和 利润补偿期往后顺延,以《资 产评估报告》确定的盈利预测 数作为承诺利润数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和 利润补偿期,为标的资产交 割日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含标的股权交割日当 年),即2017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如本次 交易于2017年12月31日 之后实施完成,业绩承诺期 和利润补偿期往后顺延 因标的资产的评估基 准日发生变化,本次交 易的业绩承诺期间进 行了相应调整 6 交易对方对标 的资产的业绩 承诺范围及指 标 天富锦承诺,天音通信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800.00万元、27,500.00 万元、38,500.00万元。若《资 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盈利预测 数据高于上述承诺利润数,则 以《资产评估报告》的盈利预 测数据作为承诺利润数。净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 天富锦签署的《盈利补偿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天富锦 承诺收益法评估资产于业 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 乘以天音通信持股比例后 的合计数分别不低于 15,824.88万元、 23,172.76万元、 1、各方协商一致,本 次申报方案中业绩承 诺范围由前次申报方 案的天音通信合并报 表调整为天音通信下 属的使用收益法评估 的六家子公司 2、由于利润承诺范围 变化及评估报告基准 序号 事项 前次申报方案 本次申报方案 调整原因 润指天音通信实现的合并报 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0,580.34万元 日发生变化,利润承诺 指标也进行了相应调 整 7 假设开发法评 估项目的减值 测试及补偿 无 本次评估中对天音通信位 于深圳市南山区 T207-0050宗地(以下简称 “假设开发法评估资产”) 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在利润补偿期末,由上市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假设开发法评估资产依照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进行减值测试,并 在利润补偿期最后一个年 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 测试报告》。 如减值测试的结果为期末 假设开发法评估资产存在 减值迹象,则天富锦应按照 下述计算方式向上市公司 补偿股份: 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假设 开发法评估资产期末减值 额×30%)÷本次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 的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本次申报方案中,标的 公司新取得一宗土地, 并且该宗土地存在评 估增值,因此交易对方 对该宗土地作出减值 测试及补偿的承诺安 排 8 募集配套资金 金额及用途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1,2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重组相 关费用后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 超过1,543.00万元,不超 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金额的100%;募集配 套资金在扣除重组相关费 经各方协商一致,上市 公司对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进行了调整 序号 事项 前次申报方案 本次申报方案 调整原因 信息化建设项目、天音通信有 限公司华为体验店营销网络 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还银行贷款、支付本次交易相 关中介机构费用 用后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 关中介机构费用 9 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认购 对象及认购金 额 同威创智认购33,200.00万 元、新盛源认购28,000.00万 元 深投控认购1,543.00万元 天音控股第一大股东 深投控参与了本次配 套融资的认购 10 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的定 价基准日、发 行价格、发行 股份数量 定价基准日为天音控股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格为9.71元/股,不低于 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90%;发行股份数量为 63,027,806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采用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本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 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00万股 因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规则的修订,本次申 报方案中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 案进行了相应调整 综上,与前次申报方案相比,本次申报方案主要因为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变 化导致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交易定价发生变化,同时导致发行股份数量、利润承诺 等方面相应发生变化。此外,因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规则的修订也导致募集配套资 金的相关方案发生了变化。本次申报方案已经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本次申请材料与前次撤回的重组交易相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差异及原因 本次申报方案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变化导致标的资 产的评估值、交易定价发生变化,同时导致发行股份数量、利润承诺等方面相应发 生变化。此外,因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规则的修订也导致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方案 发生了变化。标的公司财务数据期限由“2014年、2015年”更新至“2015年、2016 年及2017年1月”,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期限由“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 度”更新至“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上述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原审计 报告已过6个月有效期。由于报告期的变化,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资产、业务也 随着经营情况发生了相应变化。除此之外,本次申请材料与前次撤回的重组交易相 关申请材料的其他差异情况见下表: 序号 事项 前次申报材料 本次申报材料 差异原因 1 第一大 股东的 变更 天音控股第一大 股东为中国新闻 发展深圳有限公 司 天音控股第一大股东为深投控 2016年11月,上市公司原第一 大股东中新深圳公司与深投控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由深 投控受让中新深圳公司所持有 的天音控股131,917,569股股 份,上述股份转让于2016年12 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 2 本次配 套融资 认购方 行政处 罚 无 在第二次申报中,披露了本次 配套融资认购方深投控于2016 年1月27日收到[2015]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 下:“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深投 控及直接责任人超比例减持深 天地A(000023)未披露及限 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 告,并分别处以570万元及40 万元罚款 前次申报撤回后,深投控成为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并在本次申报 方案中成为配套融资认购方,因 此新增披露了相关信息 3 上市公 司行政 处罚事 项 未披露 新增披露了天音控股下属子公 司易天新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 处罚事项 根据相关准则进行了补充披露 4 交易对 方向上 市公司 推荐董 监高说 明的变 更 无 新增披露了选举深投控副总经 理刘征宇为上市公司董事 深投控通过受让中新深圳公司 所持有的天音控股股份成为上 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向上 市公司提名了新董事 序号 事项 前次申报材料 本次申报材料 差异原因 5 天音通 信前五 名客户 信息 天音通信2015 年第五大客户为 苏宁云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苏宁 采购中心 天音通信2015年第五大客户 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 公司 前次申报第五名客户信息披露 不准确,本次申报进行了更正 6 天音通 信前五 名供应 商信息 苹果电脑贸易 (上海)有限公 司、西藏紫米通 讯技术有限公 司、华为终端(东 莞)有限公司、 三星(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华 为终端有限公司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华为、西藏紫米通讯技术 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 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 限公司 前次申报存在西藏紫米通讯技 术有限公司统计数据不准确、华 为同一控制下公司未合并的情 况,本次申报进行了更正 7 土地使 用权的 披露变 更 天音通信拥有一 处国有土地使用 权,土地使用权 证编号为京西国 用(2015出)第 00334号。 新增披露了新拥有的两处国有 土地使用权,分别为深圳湾总 部基地T207-0050宗地和朝全 国用[95]字第00323号土地使 用权 报告期内天音通信新取得了土 地使用权,本次申报进行了补充 披露 8 资产许 可使用 情况的 披露变 更 未披露 本次申报中,补充披露了天音 通信在执行的资产许可使用情 况 根据相关准则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前次申报撤回的原因是否已消除 (一)前次申报撤回的原因 前次申报撤回的原因主要系宏观市场环境、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标的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的经营业绩不达预期。天音通信2016年上半年实现净利 润-9,066.68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89.67万元(未经审计),如果继 续推进重组事项将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协 商一致,交易各方决定终止前次重组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二)前次申报撤回的原因已经消除 天音控股撤回前次重组申请后,行业发展相对平稳,且天音通信通过调整产品 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以及收购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使得盈利能力得到提升,前 次申报撤回的原因已经消除。 1、行业发展趋稳 随着全球信息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通讯运营商的科技创新,手机的更新换 代速度明显提高。因此,当前国内智能手机市场已经由“增量时代”过渡至“换机 时代”。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16年智能手机出货量 为5.22亿台,较2015年的4.57亿台增长约14%。此外,随着T4以下市场消费者 伴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市场需求开始超过T3以上市场,截至2016年末T4-T6 城市的手机市场容量已达到55%。T4-T6市场崛起,为传统线下分销业务提供发展 新机遇。行业发展趋稳为天音通信的经营提供了较好的市场环境。 2、公司内部管理改善 2016年,天音通信在销售策略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使公司的盈利 能力得到提升。天音通信精简了分销的手机品牌,减少代理不盈利或盈利较少的手 机品牌,同时进一步加强与苹果、华为为代表的优质品牌供应商合作。同时,天音 通信还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造,将原分散在各分子公司的供应链、财务、 人力等后台职能进行整合,实现集中运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的同时精简人员,缩 减人力开支,相应办公差旅费、物业水电费也随之下降。 3、收购掌信彩通提升天音通信盈利能力 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音通信收购香港益亮持有的掌信彩通100% 股权。收购完成后,掌信彩通成为天音通信的全资子公司。掌信彩通具有较好的盈 利能力,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791.78万元。通过收购掌信彩通,天音通信的盈利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综上所述,随着行业发展趋稳,以及公司内部采取的相应举措,天音通信的盈 利能力得到提升,天音通信2016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732.78 万元。因此,天音控股前次申报撤回的原因已经消除。 综上,律师经核查认为:(1)本次申报重组方案与前次申报方案相比的调整主 要是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变化,标的资产的估值定价等方面发生调整,同时根据监管 要求对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申报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本次申请材料与前次撤回的重组交易相关申请材料的 主要差异为交易方案调整和报告期更新所致,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相关差异内容及 原因。(3)上市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稳以及天音通信内部管理的改善,标的公司的 盈利能力得到提升,补充披露了前次申报撤回的原因已经消除,上述内容具有合理 性。 问题三:申请材料显示,天音通信2015年、2017年1月亏损。请你公司结合 上述情况及行业发展趋势,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下属重要控股子公司天音通信剩余的30%少数股东 权益,从而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结合天音通信所处行业发展情况、行 业地位、盈利能力、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以及提高管理层与上市公司利益 的一致性,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如下: (一)提高管理层与上市公司利益的一致性,提高天音通信的决策效率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持有标的公司天音通信70%的股权,剩余的30%股权 由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天富锦持有。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与上市公司的 利益一致性,使管理层利益与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发展战略实现有机结合,上市 公司决定从天富锦购买天音通信剩余的3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管理 层将通过天富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层利益将与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 持一致,有利于充分激发并调动公司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为上市公司及原股东创造更多价值。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天音 通信100%股权,对天音通信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控制权,有利于提高标的公司的 决策效率。 (二)天音通信所处的手机分销行业持续稳定增长 天音通信主要从事手机分销业务,属于手机分销行业。近年来,天音通信所处 的手机分销行业持续稳定增长,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天音通信成为上市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在手机分销领域的业务规模,使上市公司能够更多 的分享手机分销行业增长所带来的利益。关于手机分销行业持续稳定增长的分析如 下: 1、整体宏观经济的稳步发展有利于通信行业及手机分销行业的稳步发展 近年来,我国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宏观经济运行总体持续稳步发展, 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而随着国家通信产业政策的调整,通信行业进一步得到 发展。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4G时代的到来,都对通信行 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工信部数据显示,2016年,4G用户数呈爆发式 增长,全年新增3.4亿户,总数达到7.7亿户,在移动电话用户中的渗透率达到 58.2%。 2、手机分销行业规模持续增长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手机销售市场中,智能 手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实现的出货量分别为3.89亿部、4.57亿部及5.22 亿部。国内手机市场,尤其是智能手机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趋势显著。随着手机终端 市场整体进入换机为主的替代性消费阶段,且4G时代刺激智能手机终端产生了旺 盛的换机消费需求,这使得手机销售市场整体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3、T4-T6市场崛起,为传统线下分销业务提供新机遇 近年来,国内手机市场受到电商渠道的较大冲击,线下手机分销商的盈利模式 和利润空间受到一定的挑战。但是随着T4以下市场消费者伴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 市场需求开始超过T3以上市场,截至2016年末T4-T6城市的手机市场容量已达到 55%。T4以下市场和T3以上市场的渠道铺设差异明显:T1-T3市场的物流成本低、 效率高,因此电商的直销效应好,该类市场的客户对线下渠道的依赖小;而T4及 以下市场物流配送成本较高,对线下实体店及线下服务的依赖更高,所以对手机分 销渠道下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这一特点,传统手机国代商由于拥有数量众多 的实体客户,和良好的厂商配合,物流运输管理规范,可以提升配送及服务的效率, 从而更有实力抢占T4-T6市场。 (三)天音通信在手机分销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手机分销行业的国代商凭借多年渠道铺设所形成的覆盖范围深入三四线城市 的分销商渠道网络,规模效应显著,国代商是手机销售市场的主力。作为手机分销 行业的国代商,天音通信在手机分销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因此,本次交易使天音通 信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在手机分销领域的领先地位。 关于天音通信在在手机分销行业的地位分析如下: 根据产业信息网《2013-2017年中国手机市场供需预测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的统计,2013年我国主要手机分销商发展概况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 零售店覆盖 天音控股 84,000家 中邮普泰 50,000家 爱施德 40,000家 联通华盛 2,000家 2013年国内前三大分销商天音控股、爱施德、中邮泰普覆盖零售门店超过17 万家,积累了丰富的零售终端客户资源。国代商渠道布设至县镇一级,不仅适应中 国地域广阔、市场层级多的背景,更形成了较强的规模效应,构筑起了全国性网络 和营销渠道。由于T4-T6市场的手机零售仍然主要依靠线下实体店面,线下渠道相 比线上优势更加明显。随着国内T4-T6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以天音通信为代表的线 下手机销售代理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音通信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 上市公司在手机分销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天音通信的市场影响力 和业务开拓能力。同时,本次交易有利于激发天音通信管理层的创造力和能动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天音通信在手机分销领域的竞争优势,带 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的增长。 (四)天音通信盈利状况持续改善 随着手机分销行业的稳健增长,以及天音通信自身经营模式的调整,天音通信 的盈利状况持续改善。2016年,天音通信精简并调整分销的手机品牌,减少代理 不盈利或盈利较少的手机品牌。同时,天音通信还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造, 提升整体运营效率的同时精简人员,缩减人力开支。此外,2016年3月,天音通 信收购了盈利能力较强的掌信彩通。通过上述措施,天音通信2016年实现归属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732.78万元,较2015年的-35,632.43万元大幅改善。 2017年1月份,天音通信出现亏损,其主要原因系当期部分机型产品的市场 价格下调,使得通讯产品销售业务盈利下降,同时由于春节前客户进行资金管理, 延缓支付商业信用期内的款项,使得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同比上年末大幅增加, 公司新增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 本次交易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但出于保护上市公司 股东利益的考虑,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对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子公司的盈 利做出承诺及补偿安排。交易对方承诺收益法评估资产于2017年度、2018年度、 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乘以天音通信持股比例后的合计数分别不低于15,824.88 万元、23,172.76万元、30,580.34万元。 综上,天音通信通过采取相应措施,2016年度实现扭亏并大幅盈利,同时本 次交易对方针对天音通信下属收益法评估子公司2017-2019年度的盈利情况做出 了预测和补偿承诺,由此可见天音通信的盈利状况在持续改善,未来的盈利水平也 有相应保障,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必要性。 二、关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项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天音通信是国内领先的手机销售渠道综合服务商,以有效 的服务模式提高手机品牌厂商对各类消费者的供应效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天音 控股已持有标的公司天音通信70%股权,本次交易拟购买天音通信全部剩余30%股 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天音通信将成为天音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天音控股将继续以 天音通信为经营主体开展手机分销业务、彩票设备及技术服务业务,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未发生改变,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 业务的情形,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天音控股对天音通信的整体经营决策能力和效 率,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天音通信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增强 上市公司对天音通信的控制力,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管理效率,实现上市公司资源 更为有效的配置以及完成母子公司利益的完全一体化。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收购的天音通信30%股权主要系上市公司管理 层通过天富锦持有,因此,本次交易将会增强上市公司管理层与上市公司利益的一 致性,降低高管代理人风险,优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和 激发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积极性,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符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市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 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 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天音通信是国内领先的手机销售渠道综合服务商,同时在 彩票设备及技术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天音控股持有标的 公司天音通信70%股权,本次交易拟购买天音通信全部剩余30%股权。本次交易收 购天音通信30%的股权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并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具体分析如下: (1)天音通信报告期盈利能力大幅改善 天音通信2015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632.43万元,亏损幅 度较大。2016年,天音通信精简并调整分销的手机品牌,减少代理不盈利或盈利 较少的手机品牌。同时,天音通信还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造,提升整体运 营效率的同时精简人员,缩减人力开支。此外,2016年3月,天音通信收购了盈 利能力较强的掌信彩通。通过上述措施,天音通信2016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20,732.78万元,盈利能力大幅改善。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天音通信未来盈利已出具补偿承诺 本次交易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但出于保护上市公司 股东利益的考虑,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对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子公司的盈 利做出承诺及补偿安排。交易对方承诺收益法评估资产于2017年度、2018年度、 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乘以天音通信持股比例后的合计数分别不低于15,824.88 万元、23,172.76万元、30,580.34万元。 综上,天音通信虽然2015年出现亏损,但2016年实施一系列改善盈利水平的 措施,当年盈利水平已经大幅改善。此外,交易对方对天音通信下属采取收益法评 估的子公司2017-2019年度的盈利进行承诺和补偿安排,也为天音通信提升持续盈 利能力提供了一定保障。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音通信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 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 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符合“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 性”的有关规定 (1)避免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情况。并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天 富锦、配套融资认购方深投控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况。 根据天富锦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包括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未从事与天音控股、天音通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2.在作为天音控股的股东期间,本公司及包括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将避免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与天音控股、天音通信及其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 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天音控股、天音通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 如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天音控股、天音通 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公 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诺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天音控 股、天音通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天音控股、天音通信及其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根据深投控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将继续遵守在受让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所持有天音控股 13.76%股权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天音控股、 天音通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 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最大努力把该等 合作机会让予天音控股、天音通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因此而给天音控股造成的实际经济损 失。” (2)规范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持有天音通信70%股权,天音通信为上市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天富锦与上市公司主要存在如下关联关系:①上市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绍文直接持有天富锦17.28%的股份;②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兼常 务副总经理严四清,直接持有天富锦11.16%的股权,同时作为天联创、天和旺的 普通合伙人及天德利业的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天联创、天和旺所持有天富锦 31.68%的股权,合计控制天富锦42.84%的股权,且在天富锦兼任董事长、总经理, 因此为天富锦的实际控制人;③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易江南间接持有天富锦股份。并 且,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天富锦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将超过5%。根据《上 市规则》的规定,应将天富锦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配套融资认购方中,深投控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预计本次交 易完成后,深投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仍占比5%以上。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范围不变。 为充分保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益,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天富 锦已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在作为天音控股的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并规范与天音控股、天音通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 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 害天音控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天音控股、天音通信及其控制 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此外,配套融资认购方深投控已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将继续遵守在受让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所持有天音控股 13.76%股权时作出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内容。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因此而给天音控股、天音通信及其控制的 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有利于增强独立性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继续完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律师经核查认为:天音通信所处的手机分销行业持续稳定增长,并且天 音通信通过采取系列措施,使得其报告期内的盈利能力持续改善,本次交易有利于 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具有必要性。本次交 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交易对方及配套融 资认购方均对此出具了相关承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问题四:申请材料显示,2017年5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本次发行方案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1)上述方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否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2)本次 交易是否履行了交易对方必要的决策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修改的 主要内容,是否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共计3 项议案。 根据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认购方同意将其于本次交 易中获取股份的锁定期起始日的表述由“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修改为“本次发 行完成并上市之日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 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 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公告相关文件”。 综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修改的 内容仅为文字描述的修改,不涉及对交易方案中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 的调整,本次修改不构成对方案重大调整。 综上,律师经核查认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的发行方案修改的内容,仅涉及对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认购方通过本次交易认 购的天音控股股份锁定期起始日表述的修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方案重大调整事项。 二、本次交易是否履行了交易对方必要的决策程序 针对本次交易方案及方案调整事项,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认购方已履行以下程 序: (一)天富锦 2017年3月22日,天富锦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将其持有的天音通信30% 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事项。2017年4月28日,天富锦 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天音控股对发行方案中的调价机制进行调整,并同意按照中 联评估出具的 “中联评报字[2017]第592号”的《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 发行股份收购天音通信有限公司3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与天音控股签署 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天 富锦股东会授权严四清办理与天音控股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调整发行方案,签署后续相关协议等。 2017年5月17日,天富锦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表述问题与天音控股签署《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二)深投控 2017年3月17日,深投控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参与天音控股2017年配套融资的议案》,同意公 司投资3.5-5亿元(不包含5亿元)人民币,参与天音控股本次重组的配套融资, 同意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本次重组和配套融资相关事宜,并授权总经理审定并 签署认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上述决议及授权,深投控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28日、 2017年5月17日及2017年7月31日与天音控股签订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 及《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三)天骥利通 2017年3月22日,天骥利通作出《关于同意参与天音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投资决议》,同意参与天音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之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并同意与天音控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定向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 2017年4月28日,天骥利通作出合伙决议,同意对天骥利通的认购金额及认 购的股份数进行变更和调整,同意与天音控股就认购股份数调整事宜签署《定向发 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合伙人会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 静斌办理与天音控股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发行方案,签 署后续相关协议等。 2017月5月17日,天骥利通与天音控股就本次发行方案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起始日的描述由“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修改为“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之日起” 事宜签署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17年7月31日,天骥利通与天音控股就终止认购天音控股的募集配套资金 事宜签署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四)同威创智 2017年3月22日,同威创智作出合伙决议,同意参与天音控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并于2017年3月22日与天音控股签 署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7年4月28日,同威创智作出合伙决议,同意对同威创智的认购金额及认 购的股份数进行变更和调整,同意与天音控股就认购股份数调整事宜签署《定向发 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合伙人会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韩涛办 理与天音控股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发行方案,签署后续 相关协议等。 2017年5月17日,同威创智与天音控股就本次发行方案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起始日的描述由“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修改为“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之日起” 事宜签署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17年7月31日,同威创智与天音控股就终止认购天音控股的募集配套资金 事宜签署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五)新盛源 2017年3月22日,新盛源作出合伙决议,同意参与天音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并于2017年3月22日与天音控股签署 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7年4月28日,新盛源作出合伙决议,同意对新盛源的认购金额及认购的 股份数进行变更和调整,同意与天音控股就认购股份数调整事宜签署《定向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合伙人会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海建办理与天 音控股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发行方案,签署后续相关协 议等。 2017年5月17日,新盛源与天音控股就本次发行方案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起 始日的描述由“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修改为“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之日起”事 宜签署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17年7月31日,新盛源与天音控股就终止认购天音控股的募集配套资金事 宜署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综上,律师经核查认为,针对本次交易方案及方案调整事项,交易对方及配套 融资认购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问题五: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包括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1)调价触发条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条等相关规定,设置理由,是否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2)调价基准日如何确定,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第 五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3)目前是否已经触发发行价格调整情形,及上 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已取消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2017年3月22日,天音控股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等议案,此后天音控股与本次交易对方天富锦签署了《天音通信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上 述议案及协议中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调整方案”。 2017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部分内容,且调整不构成对方案的重大调整的议案》, 此后天音控股 与本次交易对方天富锦签署了《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议案及协议约定“取 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3.8条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中3.4条、3.5 条、3.6条及3.7条的约定执行”。 综上,本次交易已取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二、本次取消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不构成对方案的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 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 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 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问题六“上市公司 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及其解答,“构 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的主要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募集配套资金三个方 面。 天音控股本次取消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不涉及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募集配套 资金等的调整,因此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并且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已经 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综上,律师经核查认为:上市公司已经取消重组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调整机制,相关事项已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 问题六: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深投控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华建为第二大股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 购方为深控股、天骥利通、同威创智和新盛源。天骥利通为中国华建的下属间接 持有100%股权的企业,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深投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6年11月22日,天音控股原第一大股东中新深圳公司与深投控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由深投控受让中新深圳公司所持有的天音控股131,917,569股股份, 股权转让金额合计为180,000.00万元。2016年11月26日,深投控披露《天音通 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书》。2016年12月16日,财政部出具了《关于 批复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财文函[2016]6号),同意上述述股份转让事项。2016年12月30日,深投控受 让的上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深投控及其关联方在上述股份转让前未持有天音控股股份,根据《天音通信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 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因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的天音控股的股份,但信息披露义 务人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共持有天音控股177,947,572股股 份,根据上述承诺,其中131,917,569股自2016年12月30日起12个月内不得对 外转让。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 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 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问题二十:“二十、收 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 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 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 期的规定。” 针对本次交易,深投控出具了补充承诺:“就本公司现持有天音控股 177,947,572股的股份,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天音控股股份自发行完成并上 市之日起之日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综上,律师经核查认为:深投控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天音控股的股份锁定期做 出了承诺,相关锁定期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及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问题七:申请材料显示,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包括3家有限合伙企业。2017 年天骥利通普通合伙人变更。请你公司:1)核查交易对方是否涉及有限合伙、资 管计划、理财产品、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如是,以列表形式穿透 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并补充披露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 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2)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 否曾发生变动,上述变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3)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资管计 划等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已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 以及合伙协议及资管计划约定的存续期限。4)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 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调整不构 成对方案的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天骥利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石河子市同威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新盛源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分别签署<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 案)与深投控签订<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本次交易将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1,543.00万元,全部由深投 控认购。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的中介费用。天音控股与深投控 签订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与天骥利通、同威创智、新盛源 签订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 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 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 关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问题六“上市公司 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及其解答:“(一)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 如下:……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 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2)新增配套 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及解答,上市公司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属于调减配 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修订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天富锦,配套融资认购 方为深投控,其中: 1、天富锦成立于2000年5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直 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 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天富锦除持有天音通信30%股权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1 深圳市易天移动数码连锁有限公司 45% 手机、配件及数码产品零 售,运营商授权电信业务 2 深圳富天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 股权投资 3 深圳富元天创企业合伙(有限合伙) 90% 股权投资 4 深圳前海中益和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6.05% 股权投资 2、深投控成立于2004年10月,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 围包括“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和资产处置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 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业务;按照市国资委要求进行政策性和策略性投资;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除持有 天音控股股票外,其下属二级子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53% 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证券自营、资 产管理以及资本中介等 2 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4.26% 物流 3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33.69% 担保 4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65% 担保 5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55% 房地产开发 6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00% 房地产开发 7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 100% 高档化妆品塑料包装和高端啤酒玻 璃包装 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82% 房地产开发 9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6.21% 偏光片、高档纺织产品 10 深圳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100% 运营和管理通信管道 11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9.76% 建筑安装 12 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 施工及养护 13 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 100% 房地产开发 14 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0% 公路工程施工、道路桥梁工程质量检 测 15 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0% 微电子、半导体集成电路 16 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 100% 孵化器运营 序 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17 深圳高新区开发建设公司 100% 物业管理 18 深圳市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 环保工程的设计,承担环境治理工程 19 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 物业管理 20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00% 建筑设计 21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00% 招标服务 22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100% 人才供求信息服务 23 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100% 维护管理公路客货运输场站 24 深圳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 组织承办会展 25 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100% 文化产业发展 26 深圳市深投教育有限公司 100% 培训 27 深圳市易图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60% 网站、地图、档案管理 28 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 物业管理 29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00% 涉水规划咨询,工程设计(水环境综 合整治、市政给排水、风景园林、建 筑等) 30 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00% 体育场的场地管理 31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 物业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经营 32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100% 城市交通规划、城市规划与工程设 计、智能交通 33 深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 100% 培训 34 深圳市深投幼教运营有限公司 100% 幼教服务 按照修订后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对方天富锦、配套融资认购方深投控不属于 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不属于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或专为本次交 易设立的公司。 综上,律师经核查认为:经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对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修订。根据修订后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对方为天富锦,配套 融资认购方为深投控,均不属于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不属于以持有标 的资产股份为目的或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 问题八: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天富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 方天富锦等承诺公司不会单方面的通过增持股份等行为主动谋求天音控股的控制 权,如有必要,将采取一切有利于维持天音控股持续发展需要,对拟取得实际控 制权的行为提供支持。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相 关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方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对本次 交易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深投 控。 一、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股权结构及董监高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天音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77,947,572 18.55% 2 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0,465,984 9.43% 3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86,300,019 9.00% 4 深圳市鼎鹏投资有限公司 64,671,663 6.74% 上述股东的股权结构及董监高基本情况如下: (一)深投控股权结构及董监高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投控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158,000.00 100.00% 合计 2,158,000.00 100.00% 深投控的董事会成员包括彭海斌、陈志升、王勇健、张志、杨承军、冯青山等 6人,监事会成员包括栗淼、伍先铎、李华、张艳红等4人,总经理为王勇健。 (二)中国华建股权结构及董监高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华建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华建神州实业有限公司 11,268.00 31.30%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2 深圳市天骥神州投资有限公司 10,836.00 30.10% 3 深圳华建佳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896.00 38.60% 合计 36,000.00 100.00% 中国华建的董事会成员包括何志平、封炜和杨声亮等3人,监事为刘烈游,总 经理为何志平。 (三)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及董监高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75,460.00 34.30% 2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3,712.74 15.32% 3 威益投资有限公司 33,671.35 15.31%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1,428.57 14.29% 5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13,959.53 6.35% 6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13,514.29 6.14% 7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 7,220.45 3.28% 8 鹏丰投资有限公司 5,537.14 2.52% 9 北京宏达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610.22 1.64% 10 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 1,885.71 0.86% 合计 220,000.00 100.00%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李民吉、周瑞明、徐哲、石明磊、于 宏英、朱汪友、汤民强、许汉章、贝多广、王化成、吴晶妹、王剑钊和夏彬等13 人,监事会成员包括王深坤、王进才、孟福增、刘率、韩新梅、韩波、董颖等7 人,高级管理人员为李民吉、周瑞明、瞿纲、幸宇晖、何晓峰、吴京林、黄晓炜、 夏彬、黄明芳。 (四)深圳市鼎鹏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及董监高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鼎鹏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曾庆鋕 250.00 50.00% 2 陶学锦 250.00 50.00% 合计 500.00 100.00% 深圳市鼎鹏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刘小冬,监事为洪维平,总经理为吴强。 二、交易对方之间以及与上述股东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一)天富锦与配套融资认购方、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富锦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天联创 2,104.90 30.31% 2 天和旺 95.10 1.37% 3 严四清 775.00 11.16% 4 吴继光 775.00 11.16% 5 黄绍文 1,200.00 17.28% 6 珠海景顺 1,945.00 28.00% 7 毛煜 50.00 0.72% 合计 6,945.00 100.00% 天富锦的董事会成员包括严四清、何林峰、毛煜等3人,监事会成员包括吴崇 和、施文慧、王岚等3人,总经理为严四清。 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经理严四清直接持有天富锦11.16%的股权,同 时作为天联创、天和旺的普通合伙人及天德利业的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天富锦 31.68%的股权,合计控制天富锦42.84%的股权,且在天富锦兼任董事长、总经理。 综上,严四清为天富锦的实际控制人,严四清与天富锦构成一致行动人。 此外,通过将天富锦股东、董监高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交易对 方的股东、董监高对比核查,天富锦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配套融资认购 方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情形。同时,天富锦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事 宜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于本次交易前与天音控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2、本公司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认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天富锦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配套融 资认购方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深投控与交易对方、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深投控作为本次配套融资认购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18.55%的股份, 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通过将深投控股东、董监高与上市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交易对方 的股东、董监高对比核查,深投控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对方不存在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同 时,深投控出具了《关于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本次交易对方及其他配套融资认购 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承诺:“1、……除本公司外,天音 控股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鹏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上述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2、本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其他配套融资认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关系”。 综上,深投控与上市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交易 对方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一)关于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2006年6月30日,经“新华通讯社新复函[2006]社总经字1号”、国务院国 资委“国资产权[2006]819号”文的批准,中新深圳公司向中国华建转让其持有的 赣南果业部分股份,共计3,024.00万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新深圳公司持股比 例由29.50%下降至17.50%。 2006年9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 改革完成后,中新深圳公司持股比例为14.54%。 2007年7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2,40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中新深圳公 司持股比例进一步稀释为13.88%。 2008年11月,上市公司回购358.89万股普通股,并于2009年6月注销回购 股份,中新深圳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13.93%。 2011年11月,上市公司进行了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会成员变更为吴 继光、黄绍文、严四清、时宝东、李发勇、李家明、吴强、刘韵洁、刘雪生、张昕 竹、魏炜等11人,其中黄绍文、严四清为上市公司高管,吴继光、时宝东、李发 勇、李家明、吴强分别由当时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中新深圳公司、北京信托、中国 华建、江西信托、深圳鼎鹏推荐。从股权结构、董事会控制权等方面分析,中新深 圳公司均不再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自2012年10月起,中新深圳公司不再将上 市公司纳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综上,自2012年10月起,上市公司变更为无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2012年至2015年年报均已披露第一大股东为中新深圳公司,上市公 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6年年报已披露第一大股东为深投控,上市公司 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预计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假 设配套融资股份发行价格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同,即10.55元/股): 单位:股 股东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含配套融资 含配套融资 持股数量 占比 持股数量 占比 持股数量 占比 深投控 177,947,572 18.55% 177,947,572 16.79% 179,410,131 16.91% 中国华建 90,465,984 9.43% 90,465,984 8.54% 90,465,984 8.52% 北京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 86,300,019 9.00% 86,300,019 8.14% 86,300,019 8.13% 深圳市鼎鹏投资 有限公司 64,671,663 6.74% 64,671,663 6.10% 64,671,663 6.09% 中央汇金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26,565,500 2.77% 26,565,500 2.51% 26,565,500 2.50% 天富锦 - - 100,473,933 9.48% 100,473,933 9.47% 其他A股股东 513,362,758 53.51% 513,362,758 48.44% 513,362,758 48.37% 合计 959,313,496 100.00% 1,059,787,429 100.00% 1,061,249,988 100.0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共9名,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前四大 股东深投控、中国华建、北京信托、深圳鼎鹏分别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另外2 名非独立董事由公司高管担任。 深投控在受让中新深圳公司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时与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第十三条中约定如下: “13.1 关于天音控股未来发展 受让方受让天音控股股份后,积极履行第一大股东的职责,保持天音控股经营 发展战略的持续稳定,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维护各股东合法权益。 13.2 关于保持管理层稳定 受让方受让天音控股股份3年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以 及天音控股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 (1)维持董事会及席位结构的相对稳定,维护管理层的权益,受让方支持天 音控股经营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的稳定,不得无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待遇保持不变并随着企业发展逐步提高,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 为职工持股提供便利。 天音控股管理层应加强经营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的管理,保持公司可持续发 展。” 根据上述约定,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和管理层相对稳 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从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董事会成员构成来看,不存在单 一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或股东大会决议构成控制,且上述股东之间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参见本问题“二、交易对方之间以及与上述股东间不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部分的意见),因此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律师经核查认为:经核对天富锦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配套融资认购方 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信息,以及根据天富锦出具的承诺函,天富锦与 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配套融资认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 前,深投控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经核查深投控与上市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 东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信息,以及根据深投控出具的承诺函,深投控与上 市公司他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 前后,上市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 问题九: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天音通信彩票设备销售业务贡献利润较 高,其中2016年度该类业务贡献的净利润为12,525.91万元,占天音通信当期净 利润的比例为65.94%。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 取得必要的资质及手续,是否符合行业准入要求。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及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如是,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影响。3)结合天音通信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类别及开展业务情况,补充披露 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子公司的定位,其主营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协同效应。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天音通信彩票设备销售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取得必要的资质及 手续,是否符合行业准入要求。 天音通信目前主要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掌信彩通从事彩票设备销售业务,主要业 务模式系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彩票投注机终端等硬件产品、彩票销售管理系统、管理 类软件、终端软件等软件产品及系统集成服务。掌信彩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彩票终端 设备、软件以及技术服务在内的产品与服务,除须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外,不存在根 据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取得生产及服务资质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 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事前批准或核准的情形。 律师经核查认为:掌信彩通及其子公司提供彩票终端设备、软件以及技术服务 在内的产品与服务,除须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外,不存在根据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