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天音控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17]第131-2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17]第131-2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音控股”)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天音控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法律服 务。 本所已就天音控股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大成证 字[2017]第13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同日, 本所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7月26日 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338号,以下简 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资 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天音通信有 限公司30%股权项目>(中联评报字[2017]第592号)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评 估复核报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控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法律 意见书》(大成证字[2017]第1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同。本所律 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作 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天音控股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天音控股本次交易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中联评估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 整改相关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联评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有 关情况如下: 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2017年3月15日,中联评估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专员办《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办调查通字20171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联评估立案调查。目前尚未 最终结案。 二、关于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文件效力的说明 根据中联评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822A)、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1020008)、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证书》(证书号:0100001001),中联评估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的相关资质。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天音通信有限公司30%股权项目>(中联评报字[2017]第592 号)的复核报告》,负责本次重组项目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余衍飞、李爱俭与前述证 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无关,其持有的编号为42000231、 41030197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中介机构被 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的解答:审计机构、评估机 构被立案调查的,不会影响中国证监会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但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综上,中联评估具备作为本次重组项目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在本次重组项目 评估报告中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具备签字资格,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评估文件具有 法律效力。 三、评估复核报告相关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了编号为“中联评报字 [2017]第592号”的《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天音通信有限公 司3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估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30%股权资产评估项目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评估复核报告。 中联评估执行的复核过程如下: 1、部门经理组织签字评估师、现场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对需复核项目进行 严格自查,就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独立性、风险控制情况、评估程序及步骤是否符合 规定要求、工作档案是否能充分支持评估结论等出具自查报告。 2、自查后,由部门经理提交复核申请,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复核人员准备复核。 3、部门经理将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自查报告等复核资料提交复核工作 小组。 4、复核人员初审后,复核工作召集人组织召开评估报告复核工作会议,复核 小组成员、部门经理、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评估师和项目主要经办人员均参加了 复核工作会议。 5、项目组人员在复核工作会议上向复核工作小组汇报项目基本情况及自查情 况,复核工作小组就复核中的问题进行询问,项目组人员逐条进行答复。 6、复核工作小组就相关问题答复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复核结论及 复核报告。 四、评估机构复核结论 中联评估已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 份收购天音通信有限公司30%股权项目》(中联评报字[2017]第592号)履行了复 核程序。经复核,在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及披露的特别事项前提下,基于相 应评估目的,评估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选择了适当的评估方法,评估报告 的评估结论能够反映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相关评估人员不因为本次复核而转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联评估具备作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资格,在本次交 易的评估报告中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具备签字资格,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评估文件 具有法律效力。中联评估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天音通信 有限公司3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第592号)履行了复核 程序,并出具了评估复核报告。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复核报告支持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论,交易各方以此为基础确定交易作价不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天音控股本次交易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签字) 授权代表: 王隽 陈晖律师 向发友律师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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