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糖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7]第03号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八月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7)第03号 致: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刘作 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8月7日(星期一) 14时0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 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 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7日(星期一)下 午14时00分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平台上进行,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7日(星期一) 09:15至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 东到会签到花名册签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1,057,757,405股,占公司总股本 2,051,876,155股的51.5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3人,持有贵公司股份10,975,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5%。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数1,068,732,639股,占公司 有总股本的52.0856%。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 由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 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后)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03>、发行数量 <2.0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6>、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2.0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 <2.08>、关于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上市地点 <2.03>、关于决议有效期 (3)、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终止与中粮集团、中兴建融及聚赢基金原签署的附 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中粮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2016年12月 31日)的议案 (10)、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 (12)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方案(修 订稿) 的议案 (1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14)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1)、(2)、(3)(4)、(5)、(7)、(8)、(9)、(10)、(11)、 (12)、(13)、(1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对上述第(1)、(2)、(3)、(4)、 (5)、(6)、(7)、(8)、(9)、(10)、(11)、(12)项议案的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对上述第(2)、(3)、(4)、(6)、(7)、(8)项议案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六项议案回避 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相 关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远宏 经办律师:刘作霞 姜远宏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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