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糖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7年08月07日 19:32:33 中财网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7]第03号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八月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17)第03号
致: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刘作
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8月7日(星期一)
14时0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
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
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7日(星期一)下
午14时00分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平台上进行,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7日(星期一)
09:15至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


东到会签到花名册签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1,057,757,405股,占公司总股本
2,051,876,155股的51.5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3人,持有贵公司股份10,975,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5%。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数1,068,732,639股,占公司
有总股本的52.0856%。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

由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
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后)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03>、发行数量
<2.0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6>、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2.0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
<2.08>、关于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上市地点
<2.03>、关于决议有效期
(3)、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终止与中粮集团、中兴建融及聚赢基金原签署的附
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中粮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2016年12月
31日)的议案
(10)、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
(12)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方案(修 订稿)
的议案


(1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14)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1)、(2)、(3)(4)、(5)、(7)、(8)、(9)、(10)、(11)、
(12)、(13)、(1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对上述第(1)、(2)、(3)、(4)、
(5)、(6)、(7)、(8)、(9)、(10)、(11)、(12)项议案的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对上述第(2)、(3)、(4)、(6)、(7)、(8)项议案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六项议案回避
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相
关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远宏
经办律师:刘作霞
姜远宏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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