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创业黑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5号楼-1至7层101内70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说明: QQ截图20120514144640.png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二零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创 业黑马”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全文。招股说明书 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 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 站(网址www.iheima.com)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和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 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牛文文先生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股份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此郑重承诺如下: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 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 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不超 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数量的20%,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 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本人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公告本次减持 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 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 本人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 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 履行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 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 股份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 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股份公司,则股份公司有权扣留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股份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 (二)其他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1、牛文文持有的创业嘉乐合伙份额锁定承诺及创业嘉乐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文文先生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创业嘉乐的合伙份额。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文文先生控制的创业嘉乐承诺:本企业作为股份公司 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 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除届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公司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上 一年末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数量的20%(减持至所持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减持)。减持的具体操作:减持时间、减持股价区间 由本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经届时本企业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若本企业于本企业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 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 本企业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 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 得”)归股份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 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股份公司,则股份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股份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 该等裁判、决定。 2、持股5%以上的蓝创文化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企业作为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 份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不超 过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份的100%;若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减持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本企业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 股份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 得”)归股份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 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股份公司,则股份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股份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 该等裁判、决定。 3、持股5%以上的达晨创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企业作为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 份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不超 过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份的100%;若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减持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本企业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 股份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 得”)归股份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 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股份公司,则股份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股份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 该等裁判、决定。 4、持股低于5%的普华天勤、用友创新、苏州卓燝、前海中咨旗股份锁定 及减持承诺: 本企业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 得”)归股份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 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股份公司,则股份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股份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 该等裁判、决定。 5、持股低于5%的其实先生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 股份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 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股份公司,则股份公司有权扣留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股份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 裁判、决定。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及减 持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义伟、王佳佳、潘博1承 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 1 潘博于2016年12月21日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务,现为发行人财务副总监,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 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 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 本人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 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 行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于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 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 股份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 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股份公司,则股份公司有权扣留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股份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牛文文先生承诺:股份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低于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以下简称为“触发启动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及 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股份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本人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股份公司 A 股股票 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 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应自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 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本人将以所获得的股份公司上一年度的 现金分红的10%且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增持股份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 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人启动增持计划后,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本 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 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 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二)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傅忠红,高级管理人员:刘义伟、潘博2、韩雪冬承诺: 2 潘博于2016年12月21日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务,现为发行人财务副总监,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股份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股份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触发启动条件”),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实施具 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股份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就增持股份公司A股股票 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 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并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 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本人将以所获得的股份公司上一年 度的税后薪酬 20%增持股份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股份公司公告上述增持计划后,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 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终止增持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 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获得 股东分红,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 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 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 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触发启动条件”),本公司将依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 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为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达到上述条件之日起5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不低于 500 万元的 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股价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 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若违反 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 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牛文文先生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 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牛文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中介机构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 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审计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 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评估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 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 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述单位(人)违反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详见本节“一、发行前股东股 份锁定和减持承诺”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二)其他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和“(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相关表述。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 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述单位(人)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详见本节“二、股价稳定 承诺”之“(一)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二)发行人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和“(三)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 诺”相关表述。 (三)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情况的承诺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约束措施参见本节“三、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之“(一)发行人 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二)控股股东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 露的承诺”及“(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 承诺”相关内容。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相关承诺约束措施参 见本节“三、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之“(四)中介机构关于对招 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相关内容。 五、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 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及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 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进行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4)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 司可以以股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可与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 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 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修改本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 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 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公司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等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 的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鉴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大幅增加, 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投入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存在 一定的时间差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本公司的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形成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 投资者信心,本公司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 1、强化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升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 (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 风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使用; (2)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签订和执行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保证依法、合规、规范地使用募集资金; (3)在符合上述募集资金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本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 况、资产价格、资金成本等多种因素,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方案开展进一步 科学规划,以最大限度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牢牢把握市场契机,视项目具体需要而采取 包括但不限于先期以部分自有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措施进行积极布局;募集资 金到位后,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的前提下,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理运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 能地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力求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 期经济效益。 3、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1)将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 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 (2)同时,借助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深度开展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有 效提升本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着力打造公司的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 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 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 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发行人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输送利益,亦 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 权激励计划的行使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上述措施和承诺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重要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牛文文已 向公司出具了《非竞争承诺函》,承诺:一、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 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 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 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 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 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 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外的 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 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四、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 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于承诺函签署之日,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 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 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 的业务;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 司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竞争的业务;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其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股份公司拓 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4)如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其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 和间接损失。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重要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牛文文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 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 承诺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承诺人、承诺人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股份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 利益; (2)如果承诺人、承诺人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或承 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与股份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严格执行相关 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 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侵犯股份公 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股份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承诺人、承诺人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 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 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创 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 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承诺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 承诺人、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严 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 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侵 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 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 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2号”文核准,本次公开发 行新股 1,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发行价格为10.75元/股。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9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创业黑马”。股票代码“300688”。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1,700万股新股将于2017年8月10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8月10日 (三)股票简称:创业黑马 (四)股票代码:30068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万股,全部为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700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的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 开发行 前已发 行股份 牛文文 2,135.1660 31.40 2020年8月10日 蓝创文化传媒(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14.4410 14.92 2018年8月10日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95.7930 10.23 2018年8月10日 北京创业嘉乐文化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合伙) 417.4860 6.14 2020年8月10日 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1.9480 3.41 2018年8月10日 其实 229.5000 3.38 2020年8月10日 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9.1280 2.05 2018年8月10日 苏州卓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9.1280 2.05 2018年8月10日 深圳市前海中咨旗咨询有限公司 97.4100 1.43 2018年8月10日 小计 5,100.0000 75.00 - 首次公 开发行 股份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份 1,700.0000 25.00 2017年8月10日 小计 1,700.0000 25.00 - 合计 6,80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00万元(发行前) 6,8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牛文文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5号楼-1至7层101内706室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创业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 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广告;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培训;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人才中介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 才中介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创业黑马是一家聚焦于帮助创新创业企业成长的综合性创业服务提供商。公司主营业务为 创业服务,具体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商业模式,向创业群体提供包含创业辅导培训、 以创业赛事活动为代表的公关服务、会员服务、创业资讯等在内的综合服务。按照收入来 源分类,公司主营业务细分为创业辅导培训、公关、会员服务等。未来,公司将基于庞大 的创业社群基础,不断开发新的自营服务产品,同时接入第三方服务产品,全方位提升服 务创业企业的能力,致力于成长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代码L72) 电话 010-62691933 传真 010-62691933 电子邮箱 zq@iheima.com 董事会秘书 刘义伟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 股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任职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方式 持股数(万股) 牛文文 董事长、总经理 2015.09~2018.09 直接持股 2135.1660 间接持股 610.3821 刘义伟 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2015.09~2018.09 间接持股 25.0492 傅忠红 董事 2015.09~2018.09 - - 肖红英 独立董事 2016.09~2018.09 - - 王敬 独立董事 2015.09~2018.09 - - 曹国熊 监事会主席 2015.09~2018.09 - - 王佳佳 大客户总监、监事 2016.09~2018.09 间接持股 14.6120 李豪 法务经理、监事 2015.09~2018.09 - - 韩雪冬 财务总监 2016.12~2018.09 - - 三、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牛文文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6******39;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文文直接持有发行人41.87%的股份,并通 过蓝创文化间接持有公司7.14%的股份、通过创业嘉乐间接持有公司4.83%的股 份,合计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发行人53.84%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牛文文 先生仍将持有40.38%的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牛文 文先生直接控制的企业有原投时创、黑马创展、创业嘉乐、创业俱乐部、黑马 原投、黑马金服、黑马汇力;间接控制的企业有黑马融通、创展天启。 1、原投时创 公司名称 北京原投时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1年10月9日 注册资本 50万元 实收资本 5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牛文文 股东构成 牛文文持股90%,郭海峰持股10%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17层1711 主营业务 除持有创业嘉乐的股权外,无实际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无同业竞争关系 原投时创除持有创业嘉乐的出资额外,成立以来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2、黑马创展 公司名称 北京黑马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5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实收资本 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胡翔 股东构成 牛文文持股51%,胡翔持股49%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18号7号楼534室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无同业竞争关系 黑马创展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2016年 总资产(万元) 629.36 净资产(万元) 535.07 营业收入(万元) 712.35 净利润(万元) -9.11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创展天启 公司名称 北京创展天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06月01日 注册资本 10万元 实收资本 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胡翔 股东构成 黑马创展持股100%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7层B-2003-004号 主营业务 从事企业管理服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无同业竞争关系 创展天启自成立以来,未实际经营业务。 4、创业嘉乐 企业名称 北京创业嘉乐文化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 牛文文 住所 北京市海淀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7层1715 成立日期 2012年11月5日 认缴出资额 10万元 实缴出资额 10万元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实际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无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创业嘉乐的说明和发行人的确认,创业嘉乐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 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基于该等 情况,创业嘉乐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因此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5、创业俱乐部 公司名称 北京创业未来文化俱乐部(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08年05月09日 认缴出资额 10万元 实缴出资额 1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牛文文 股东构成 牛文文90%、齐妙10%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4层472室 主营业务 无实际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无同业竞争关系 创业俱乐部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2016年 总资产(万元) 779.12 净资产(万元) 777.31 营业收入(万元) 0.00 净利润(万元) 2.01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货币资金利息。 6、黑马原投 公司名称 黑马原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03月22日 注册资本 10万元 实收资本 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牛文文 股东构成 牛文文90%、郭海峰10%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B座二层169号 主营业务 尚未开展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黑马原投自成立以来,未实际经营业务。 7、黑马金服 公司名称 黑马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04月25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实收资本 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牛文文 股东构成 黑马汇力持股30%,牛文文持股70%。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B座1层159号 主营业务 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拟作为金融类业务控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黑马金服自成立以来,未实际经营业务。 8、黑马融通 公司名称 北京黑马融通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实收资本 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胡翔 股东构成 黑马金服持股75%,北京乐融汇力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5%。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B座1层447号 主营业务 尚未开展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黑马融通自成立以来,未实际经营业务。 9、黑马汇力 公司名称 北京黑马汇力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年04月06日 认缴出资额 10万元 实收资本 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黑马原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派郭海峰为代表) 股东构成 牛文文90%、黑马原投5%、郭海峰5%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B座二层263号 主营业务 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 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34,007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牛文文 2,135.1660 31.40 2 蓝创文化传媒(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14.4410 14.92 3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95.7930 10.23 4 北京创业嘉乐文化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合伙) 417.4860 6.14 5 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1.9480 3.41 6 其实 229.5000 3.38 7 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9.1280 2.05 8 苏州卓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9.1280 2.05 9 深圳市前海中咨旗咨询有限公司 97.4100 1.43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9 0.0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7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6,8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75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为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 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情 况进行了统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3,524,012户,有效申购股 数为125,387,232,500股,配号总数为250,774,465个,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 截止号码为00025077446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 数的100%。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3557999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 为7,375.71956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82,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31,018,400.0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1,731,600.00元。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537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101.84万元(不含税),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费用(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2,10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387.74 3 律师费用 210.38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45.28 5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用 58.44 发行费用合计 3,101.84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275.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173.16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2元/股(以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7元/股(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5587号《审计报 告》。公司2017年1-3月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3447号《审阅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 已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公司2017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2017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17年6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 243,202,764.57 248,209,007.66 -2.02% 流动负债(元) 62,510,073.06 77,891,722.66 -19.75% 资产总额(元) 258,343,924.78 261,131,108.53 -1.0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元) 191,494,697.06 176,226,641.43 8.6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元) 3.75 3.46 8.66% 项目 2017年1-6月 2016年1-6月 增减幅度 营业总收入(元) 72,559,061.99 71,352,831.72 1.69% 营业利润(元) 15,200,124.42 8,992,228.21 69.04% 利润总额(元) 21,183,719.57 16,271,724.59 30.1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元) 15,268,055.63 10,937,366.53 39.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10,529,169.35 6,605,817.18 59.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0 0.21 42.8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30 7.81 0.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5.73 4.79 0.9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元) -13,692,135.29 11,649,252.46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元) -0.27 0.23 -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基于整体行业发展形势及自身业务经营情况,2017年1-6月公司主要业务 运营情况正常,各业务项目开展实施情况良好;公司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2017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255.91万元,同比增长1.69%;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26.81万元,同比增长39.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2.92万元,同比增长59.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69.21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 要原因系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所致。 三、2017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 之日至2017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 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 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公司2017年1-9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1,819万元至 12,872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至10%;公司2017年1-9月净利润预计为1,933 万元至2,383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0%至3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7月2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生重大影响重要合 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傅承、吴虹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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