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薪钱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u=2302243027,1587834840&fm=21&gp=0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八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1日证监许可[2014]58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 7 年 6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 7 年 3 月 3 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 ................................ ................................ ........................ 2 二、释义 ................................ ................................ ................................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31 十、投资组合报告 ................................ ................................ ................................ ................................ ....... 3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 4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 4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 ................................ ................................ ... 4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4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5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8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9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0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 101 一、绪言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 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 总经理。具有 1 7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王超( 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 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 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董事 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 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 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 财 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 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 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 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 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 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 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 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 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克 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 财经大学计统 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 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乐妮(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就职 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 7 月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 6 年证券从业年限, 1 3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 验 。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 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 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 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 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 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伊 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YANG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总部主管。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基金经理 范静(FAN Jing)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市场学硕士。 曾任日本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 200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12 月至今任 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今担任中银薪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准会员。具有 1 1 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 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是确 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 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 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 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 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 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 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 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 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 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 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 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 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 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 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 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关 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 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 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推 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定 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制 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控 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 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联系人:刘峰 联系电话:021 - 52629999 传真:021 - 62159217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末,兴业银行总资产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 业收入 1570.6 亿元,实现净利润 538.5 亿元。在 2016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 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 33 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32 位;在 2016 年《财富》世界 500 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 195 位;在 2016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 银行位居第 59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价值同 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 银行品牌 500 强”榜单,兴业银行排名第 21 位,大幅上升 15 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63.70%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 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 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并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杰出中资银行奖”、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卓越创新银行奖”、“年度优秀绿色金 融机构”、“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技 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 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73 只,托管基 金财产规模 5442.0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 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标,内部 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 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 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 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 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制 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 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 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宋亚平 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 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http : //fund.eastmoney.com/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 766 - 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 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68871801 联系人:铁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2668 传真:(021)62676960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83 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 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4年6月20日起进行发售。本基 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896,826,989.8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15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7月2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2014年7月18日发布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7月22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7 月18日发布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 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 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 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 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9、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8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上市交易、转让或质押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保 持投资组合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 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 的再投资收益;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 高的收益。 3、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 及大额存单的投资比例。 4、短期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结合本 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 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采用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已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 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 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当回购利率高于债券 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 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 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 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 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 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 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 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7)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