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非银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8月)

时间:2017年08月09日 15:04:13 中财网












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3年7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60号)、2014年5月19
日《关于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250号)和2014年5月27日《关于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345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
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
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与沪深300非银行金融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
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
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
的风险、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不同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等。


对于场内申购: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


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
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
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基金份
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相关
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
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6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九、风险揭示 .......................................................................................................................... 6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4
一、绪言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0、标的指数:指沪深300非银行金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1、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其他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
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结算业务: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
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
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
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
务的场所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2、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是指现金或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


56、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
先冻结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
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
的行为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3、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00%

64、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副总裁;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盈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
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


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
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2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22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7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8日
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日起
任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
4月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1月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7月1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年7月27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飞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4月8日。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管
理总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RQFII / 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
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
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
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
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
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
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9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

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61
万亿元,
增幅
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增幅
12.13%
。负债总

19.37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增幅
14.61%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元,较
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增幅
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团实现净利

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
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
,净利息
收益率
2.20%
,成本收入比为
27.49%
,资本充足率
14.94%
,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
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
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71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7)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9)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0)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1)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层

负责人:林泽军

电话:(020)28261688

传真:(020)28261666

联系人:凌娜

经办律师:林泽军、凌娜、张书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3日证监许可[2013]860号文、
2014年5月19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25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20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
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2014年7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07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
易:

1、不再具备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基金份额上市”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
终止上市公告。


若本基金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
更为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
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
易所在内的其他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
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
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7 月22日发
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
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3、特殊申购

如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
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联接基金可按照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特殊申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对于申购赎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股,联接基金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深市退
补”的现金替代方式进行申购,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比照普通的场内申购。


(二)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
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年7月18日开放场内申购、赎回业务,2014年7月23日开通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
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
场外份额;

6、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
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
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
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
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
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
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
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
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
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1日后(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场
外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 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
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50
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万份(如该账户在该
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
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
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
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请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约定。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
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


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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