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美利云: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17-030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8月10日,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 号文核准,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8,463,035 股, 每股发行价格 5.14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45,300,000 元,减除发 费用 17,000,000 元后,余额为 1,928,300,000 元。上述情况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210531 号《验资报告》。 二、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云创”)目前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卫分行营业部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其及保荐机 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20 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和 2016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另外,公司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其及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 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31)。 截止2016年12月9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卫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64050155010000000103)中的 募集资金 3,540 万元已全部按照约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且该 部分募集资金截止目前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该募集资金专户办理 了注销手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及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公司 子公司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仍在正常使 用中。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为满足宁夏云创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 作关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该次会议决 议,宁夏云创分别又在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小微企业 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 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增加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拟分别与 其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拟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民泰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民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583525310200015,截止 2017年8月10日,该专户存 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数据中 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 公司和民泰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 每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民泰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出 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民泰银行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 出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民泰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 少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 出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民泰银行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民泰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 形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 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民泰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恒丰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恒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802310010122818363,截止 2017 年 8 月10日,该 专户存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 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 公司和恒丰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 每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恒丰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 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恒丰银行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出 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恒丰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少 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出 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恒丰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恒丰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项 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恒丰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