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8月10日 15:07:24 中财网

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6

9月
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永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00号)准
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27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
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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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
1号

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
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
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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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
1号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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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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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6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 47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77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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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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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永熙
18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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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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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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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类别


5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2、18个月月度对日:指某日期(在本基金中特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的次日)的
18个日历月月度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在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8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18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54、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时长原则上为
5至
20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
18个月月度对日,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
18
个月月度对日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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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
6月
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
6月
11日至
2054年
6月
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人民币)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万元
9%
合计
2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
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研究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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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业务一部、机构业务二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九个职能部门及
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
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
长,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
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
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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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北京河北大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陈雷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深圳国土资源与
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公司治理室
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
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

2011年
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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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
7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
6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任职时间简历
周薇
(女士)
2016年
12月
27日
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8年证
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外汇期权投资
经理。2012年
7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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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熙
18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蒋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
GCW Consulting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17年
5月加
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吉
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9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年
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
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自
2015年
12月
3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
12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
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5年
7月
31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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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年
10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
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
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年
5月
11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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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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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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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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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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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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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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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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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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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
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6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
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年
3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36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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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一)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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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
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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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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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3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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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或
40080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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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azq.com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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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经贸中心
4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经贸中心
48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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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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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26607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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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9、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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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室,1116室及
1307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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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
7栋
23层
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
7

23层
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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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
www.buyfunds.cn
36、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
46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7、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号楼
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8号丰联广场
A座
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3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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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号
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
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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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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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根据
2016年
9月
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00号)准予
募集注册,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6年
11月
21日至
2016年
12月
23日

募集份额为:202,495,679.26份

有效户数:2,514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
的函》(机构部函[2016]3358号)的批准,于
2016年
12月
27日基金合同生效。基
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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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为
18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18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
18个月月度对日(不
含该日)止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8个月月度对日。每个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至
20个工作日,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
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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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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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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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永熙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
1号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和普通客户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普通客户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不收取
M<100万
0.60% 0.24%
100万≤M<500万
0.40% 0.16%
M≥500万
1000元/笔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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