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国创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17年08月16日 15:31:00 中财网
富国
创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
创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富国
创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201
7

7

4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
7

1122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是
契约型、


开放式。



3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本基金自
2017

8

21
日至
2017

8

25

止通过
直销机构
公开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是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
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6

客户欲
认购
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
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
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
1
0
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
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
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8

销售
机构
(指直销
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
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
、本公告仅对

富国
创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

富国
创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7

8

16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日报

上的《
富国
创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和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
n

上的《
富国
创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10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以及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网站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1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14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的投资品种。



15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对
认(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获得赎回款的风险。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
将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
3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
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
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其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本基
金合同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第三,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在每
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也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
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
基金不得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致现有的中小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富国
创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
富国
创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代码:
005066


3
、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5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
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8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


部分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上述
基金销售机构

或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9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3
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7

8

21
日至
2017

8

25

,期间面向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本基
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人
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则本基金
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3
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




10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
晚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上述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
集,在募集期内面向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同期发售



2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5
、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除通过直销网点认购)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除通过直销网点认购)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
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
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
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
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3
年。期间上述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发起资金提供方
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8、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提供前端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该费用按认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A、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
M



前端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4
%


M≥500
万元


1000

/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
其他投资者。


B、特定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金额(
M



前端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
18
%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12
%


M≥500
万元


1000

/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9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
100,000/

1

0.6%
)=
99,403.58



认购费用=
100,000
-
99,403.58

596.42



认购份额=(
99,403.58

55.00

/1.00

99,458.58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9,458.58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
12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
2,000,000/

1

0.
12
%
)=
1,99
7,602
.
88



认购费用=
2,000,000
-
1,99
7,602
.
88

2,397.12



认购份额=(
1,99
7,602
.
88

1,100.00

/1.00

1,998,702.88



即:该投资者投资2,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元,可得到1,998,702.88份基金份额。



10、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机构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
网点


1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
、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
投资者
,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
goal.c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国
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
、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
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认购。



4
、机构
投资者
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

00
-
1
5

00
(周六、


、节假日不受

)。



6
、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富国直销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三、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
0037








四、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五、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水清南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7
、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构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清算与交割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
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
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
完成






、退款


1
、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
登记机构
的确认)时,其
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
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
、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
、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各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
10
日内
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
、销售机构根据登记
机构
确认数据将该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
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由该基金存款账户
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
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
机构
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
、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
中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4

13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成立时间:
1996

2

7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
-
58560666


联系人:
罗菲菲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直销
网点

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23



传真:
021
-
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
www.
fullgoal.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4

13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66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
-
22288888


传真:
021
-
222800
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

石静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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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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