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安安进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8月19日 15:09:18 中财网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重要提示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安进保本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88号)号文准予注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6年7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保证风险、到期赎回风险、
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7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保本 ........................................................................................................................... 46
十、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 5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十九、风险揭示 ......................................................................................................................... 10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1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54
一、绪言
《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安进保本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
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
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规定时间的开放式基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
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
以30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0个公历月
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0个公
历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周期即
指当期保本周期

41、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42、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
计分红—1)/1×100%

43、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30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触发收
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
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44、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行为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6、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8、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9、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50、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51、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2、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53、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
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54、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5、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华安安进保
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处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1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
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
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年4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年8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年10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2月起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5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5年5月起担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起担任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年7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希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廖发达先生,博士研究生,15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大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副经理、金鹰基金研究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研究员、太平洋资产管
理投资经理。2015年6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起担任华安
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45人(不含香港公司),其中
57.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6%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
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
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3月31日,本集团总
资产60,006.74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43%,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2.0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85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
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
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
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
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
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993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2503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丁鹏飞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88号)注册。


本基金自2016年6月3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年7月1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
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1,830,586,831.89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830,586,831.89份;认购款项
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74,210.8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
额474,210.83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6年7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3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831,061,042.72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
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6年7月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转换,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时间或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与转换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经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与转换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
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与转换,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与转换,以确定被赎回与转换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投资者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
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在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后,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换时,每次赎回或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或转换
时需同时全部赎回或转换。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或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3%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本
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行申购。过渡期
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安安进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
准。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1)非提前到期: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5年

1.5%

1.5年≤N<2.5年

1.0%

N≥2.5年

0



其中,1年为365天,1.5年为547天,以此类推。


2)提前到期: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他基金份额仍按1)中
约定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80天

0.5%

Y≥180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
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
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2)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保本周期内,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
应申购费率为1.3%,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3%)=98,716.68元

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元

申购份额=98,716.68/1.015=97,257.81份

例四:保本周期内,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
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份

(2)过渡期内或转型后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两年后赎回,对应赎回费率为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1%=1,015.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元

(2)转型后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
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转换转出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