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上海新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资 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6月30日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 二、 关于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6月30日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而延续至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年上半年公司主要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 2017年上半年公司共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57.93万元。 2. 2017年上半年公司向控股股东SIN YANG INDUSTRIES & TRADING PTE LTD 销售化学品20.62万元。 3. 2017年上半年公司向参股子公司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设 备44.44万元。 4. 2017年上半年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新阳硅密(上海)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收取租金及服务费19.84万元。 除此以外,公司2017年上半年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号),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关于公司购买上海皓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 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上海皓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允定价原则,经各方协商确定,遵循 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七、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宁波银行松江支行申请并购项目贷款额 度人民币1500万元。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上海新阳与宁波银行松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认为,向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公司正常 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秀法 蒋 荃 秦正余 2017年8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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