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意华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于 2016年 5月 16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并 先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 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 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上统 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立信对发行人 2017年 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17]第 ZF10690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结合发行 人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 称“期间”)发生的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原《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5-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或作进一 步的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正文...........................................................................................................................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6 四、发行人的业务.......................................................................................................8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4 七、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16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7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9 十、发行人的税务.....................................................................................................29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1 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32 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所述,发 行人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及授权董事会 办理相关事项的决议,决议的有效期为 24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决议仍在有效期内,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分别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续符合 下列条件: 1、发行人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 2017年 1-6月份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依据计算分别为 65,364,745.96 元、84,709,664.68元、95,972,760.64元和 48,754,278.61元,合计 294,801,449.89 元。以上数据表明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依 据计算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了人民币 3,000万 元; 2、发行人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 2017年 1-6月份合并报表所反映的 营业收入分别为 914,631,958.09元、 914,590,867.97元、 991,104,491.11元和 555,881,118.04元,合计 3,376,208,435.21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累计超过人民币 3亿元;发行人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 2017年 1-6月份 合并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1,111,373.15元、 166,872,879.05元、117,960,716.83元和 41,932,898.60元,合计 417,877,867.63元,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万 元;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4、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所反映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账面价值为 2,246,782.29元,净资产为 554,718,989.71元,因此发行人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41%,不高于 20%; 5、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所反映的未分配利润为 344,923,200.84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原《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持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期间内,发行人独立董事刘德明辞去独立董事一职。 2017年 7月 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赵元元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外部的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发行人职务兼职单位兼职职务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意华集团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 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陈献孟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 陈献孟董事长 乐清市英华学校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控制民办非 企业单位 意华国贸董事长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乐清意华安防科技有限 公司 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温州龙光贸易有限公司监事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的公司 意华集团董事长发行人控股股东 方建文副董事长 意华国贸董事、总经理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乐清意华安防科技有限 公司 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苏州意华接插件执行董事全资子公司 蒋友安 董事兼总经 理 意华集团副董事长发行人控股股东 意华国贸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上海泰唯信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实际控制人蒋友安参股并担任 董事的公司 苏州意华接插件总经理全资子公司 东莞正德执行董事、总经理全资子公司 东莞意兆执行董事、总经理全资子公司 意华集团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 方建斌董事深圳瑞谷电子有限公司董事 实际控制人方建斌担任董事的 公司 东莞泰康执行董事、总经理全资子公司 意华集团监事发行人控股股东 郑巨秀董事 龙光电器副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的公司 爱仕达集团董事长 持有发行人 5%以下股份的股 东 上海爱仕达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 董事长爱仕达集团控制的公司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爱仕达集团控制的公司 温岭市民间融资规范管 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公司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 陈灵巧董事 浙江爱仕达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经理的 公司 浙江爱仕达生活电器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 温岭爱仕达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经理发行人董事担任经理的公司 上海焕耀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经理的 公司 杭州格天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 赵元元独立董事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无关联关系 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无关联关系 刘旭海独立董事 温州中源工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温州城西汽车检测股份董事无关联关系 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无关联关系 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 车有限公司 监事无关联关系 毛毅坚独立董事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文法 分院法学系 主任无关联关系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关联关系 上海意岗电工器材有限 公司 监事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上海意华精密电工有限 公司 总经理、执行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朱松平监事会主席 上海意华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上海百步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监事朱松平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乐清意华安防科技有限 公司 监事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意华集团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 李振松监事苏州意华接插件副总经理全资子公司 重庆龙光电子有限公司监事无关联关系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不存在发行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等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发 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其他变化。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一项资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延长, 具体情况如下: 苏州意华接插件现持有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4年 3月 27日核发的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 320509-2012-000355”,排污种类 为 COD、SS、氨氮、TP及粉尘。经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7年 6月 16 日审批,有效期限延期至 2017年 12月 30日。 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 2017年 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75,529,106.28元、880,406,031.92元、 961,953,577.02元和 539,720,436.70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95.72%、96.26%、 97.06%和 97.09%。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接插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过 变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期间内关联方变化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增加以下 8家关联方:一是上海焕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发行人董事陈灵巧控制的公司;二是杭州格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董事 陈灵巧担任董事的企业;三是浙江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董事陈灵巧家 庭成员任董事的公司;四是湖北爱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陈灵巧 及其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五是上海爱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浙江爱仕达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六是上海爱仕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为浙江爱仕达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七是浙江爱仕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浙江爱仕达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八是温州城西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独立董事刘旭海担任董事的公司。 (二)期间内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 年 6月 30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完毕 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芳公司 1,000.00 2016/8/12 2017/8/10否 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芳公司 1,000.00 2016/8/26 2017/8/24否 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芳公司 1,000.00 2016/9/9 2017/9/7否 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芳公司 1,000.00 2016/9/29 2017/9/27否 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芳公司 1,000.00 2016/11/2 2017/11/1否 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担保方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完毕 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芳公司 1,000.00 2016/12/1 2017/12/1否 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芳公司 1,000.00 2016/12/9 2017/12/7否 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芳公司 1,000.00 2017/3/1 2018/2/27否 陈献孟、郑碎凤、龙光电器公司 850.00 2016/9/24 2017/9/22否 陈献孟、郑碎凤、龙光电器公司 350.00 2017/3/17 2018/3/14否 陈献孟、郑碎凤、龙光电器公司 990.00 2017/3/17 2018/3/14否 陈献孟、郑碎凤、龙光电器公司 900.00 2017/3/28 2018/3/16否 陈献孟、郑碎凤、龙光电器公司 1,000.00 2017/6/14 2018/6/12否 陈献孟、郑碎凤公司 900.00 2016/12/13 2017/12/12否 陈献孟、郑碎凤公司 600.00 2016/12/13 2017/12/12否 陈献孟、郑碎凤公司 700.00 2017/5/8 2018/5/5否 陈献孟、郑碎凤公司 800.00 2017/5/8 2018/5/5否 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斌、陈月秋、方建文、蔡彩萍、 蒋友安 公司 1,560.00 2017/3/9 2018/3/7否 陈献孟公司 1,000.00 2016/11/21 2017/11/21否 意华集团、陈献孟、方建文、郑巨秀、蔡胜才、蒋友 安 公司 930.00 2016/10/14 2017/10/11否 意华集团、陈献孟、方建文、郑巨秀、蔡胜才、蒋友 安 公司 980.00 2016/11/25 2017/11/21否 陈献孟、方建文、郑巨秀、蔡胜才、蒋友安公司 900.00 2017/5/24 2018/5/23否 意华集团、方建文、蔡胜才、陈献孟公司 700.00 2016/12/2 2017/11/26否 意华集团、方建文、蔡胜才、陈献孟公司 900.00 2016/12/2 2017/11/26否 方建文、蔡胜才、陈献孟公司 1000.00 2017/6/7 2018/6/6否 意华集团公司 499.00 2016/11/14 2017/11/13否 意华集团公司 499.00 2016/11/15 2017/11/14否 合计 24,058.00 关联担保情况说明: (1)陈献孟、郑碎凤于 2015年 8月 1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合 同号为 2015年保字 Y17005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方建文、蔡彩萍于 2015年 8月 17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5年保字 Y170056号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郑巨秀、王养芳于 2015年 8月 1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合 同号为 2015年保字 Y17005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 5-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清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8月 12日至 2017年 8月 10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最高 额担保。 (2)陈献孟、郑碎凤、方建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芳于 2016年 8月 3日于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6年保字 Y17008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8月 26 日至 2017年 8月 24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B、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9月 9 日至 2017年 9月 7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C、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9月 29 日至 2017年 9月 27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D、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1月 2 日至 2017年 11月 1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E、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2月 1 日至 2017年 12月 1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F、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2月 9 日至 2017年 12月 7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G、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7年 3月 1 日至 2018年 2月 27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3)陈献孟、郑碎凤于 2015年 1月 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 合同号为 2015年乐清保字号 0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龙光电器于 2016年 9月 22日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6年乐清保字 00606-1号《保证 合同》,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85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9月 24 日至 2017年 9月 22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4)陈献孟、郑碎凤于 2017年 3月 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 合同号为 2017年乐清保字号 0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龙光电器于 2017年 3月 14日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7年乐清保字 00101-1号《保证 合同》,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350.00万元(期限为 2017年 3月 17 日至 2018年 3月 14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5)陈献孟、郑碎凤于 2017年 3月 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 合同号为 2017年乐清保字号 0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龙光电器于 2017年 3月 14日 5-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7年乐清保字 00104-1号《保证 合同》,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990.00万元(期限为 2017年 3月 17 日至 2018年 3月 14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6)陈献孟、郑碎凤于 2017年 3月 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 合同号为 2017年乐清保字号 0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龙光电器于 2017年 3月 16日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7年乐清保字 00105-1号《保证 合同》,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900.00万元(期限为 2017年 3月 28 日至 2018年 3月 16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7)陈献孟、郑碎凤于 2017年 3月 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 合同号为 2017年乐清保字号 0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龙光电器于 2017年 6月 12日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7年乐清保字 00308号《保证合 同》,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7年 6月 14 日至 2018年 6月 12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8)陈献孟、郑碎凤于 2015年 1月 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 合同号为 2015年乐清保字号 0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9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2月 13日至 2017年 12月 12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B、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6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2月 13日至 2017年 12月 12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9)陈献孟、郑碎凤于 2017年 3月 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署了 合同号为 2017年乐清保字号 0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700.00万元(期限为 2017年 5月 8 日至 2018年 5月 5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B、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800.00万元(期限为 2017年 5月 8日至 2018年 5月 5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10)陈献孟、郑碎凤在 2015年 7月 9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署 了合同号为( 2015)信银温乐最保字第 81108801066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方建斌、陈月 秋在 2017年 3月 6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7)信银 温乐最保字第 811088086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方建文、蔡彩萍在 2017年 3月 3日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7)信银温乐最保字第 5-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81108808600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蒋友安在 2017年 3月 7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7)信银温乐最保字第 811088086005-2号《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1560.00万元(期限为 2017年 3月 9 日至 2018年 3月 7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11)陈献孟于 2016年 6月 23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署了合同号 07608BY2016807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1月 21日至 2017年 11月 21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12)意华集团、陈献孟、方建文、蔡胜才、郑巨秀、蒋友安于 2016年 10月 14日签 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A、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93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0 月 14日至 2017年 10月 11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B、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98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1月 25日至 2017年 11月 21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13)陈献孟、方建文、蔡胜才、郑巨秀、蒋友安于 2017年 5月 24日签订《承担共同 还款责任承诺书》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900.00万元(期限为 2017 年 5月 24日至 2018年 5月 23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14)意华集团、陈献孟、方建文、蔡胜才于 2016年 12月 02日签订《承担共同还款 责任承诺书》: A、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7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2 月 2日至 2017年 11月 26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B、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900.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2月 2日至 2017年 11月 26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15)陈献孟、方建文、蔡胜才于 2017年 6月 7日签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1000.00万元(期限为 2017年 6月 7日至 2018年 6月 6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16)意华集团在 2016年 10月 28日与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 2016年保字第 781005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A、为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499.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1月 14日至 2017年 11月 13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B、为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499.00万元(期限为 2016年 11月 5-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5日至 2017年 11月 14日)的短期借款提供担保。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财务凭证、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程序查验了发行人现行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温州意华接插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相关的审批决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的新增的关联交易公允、合理,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无形资产 1、发明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加 1项发明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有效期所有权人取得方式 1插座连接器、插头连 接器及其组合结构 2014101491439 2017.2.15 2014.4.152034.4.14 东莞泰康原始取得 2、实用新型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加 12项实用新型 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专利名称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有效期所有权人取得方式 1热插拔式接口连接器 2015200794148 2015.05.20 2015.2.42015.2.3 意华股份原始取得 5-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开关面板脱模装置 2016207380839 2017.01.11 2016.7.122026.7.11 意华股份原始取得 3电源连接器 2016212690958 2017.06.27 2016.11.222026.11.21 意华股份原始取得 4扁针料带注塑机的料带牵引 装置 2016207954621 2017.02.15 2016.7.252027.7.24 意华股份原始取得 5小型热插拔连接器 2016212686702 2017.06.27 2016.11.222026.11.21 意华股份原始取得 6一种壳体及具有该壳体的小 型热插拔连接器 2016212687902 2017.06.27 2016.11.222026.11.21 意华股份原始取得 7注塑模具 2016207399962 2016.12.14 2016.7.122026.7.11 意华股份原始取得 8改进型 PCB板天线 2016210748526 2017.04.26 2016.09.232026.09.22 东莞泰康原始取得 9新型 WIFI FPC天线 2016210748530 2017.04.26 2016.09.232026.09.22 东莞泰康原始取得 10稳固型防 EMI连接器 201621224764X 2017.07.07 2016.11.152026.11.14 东莞泰康原始取得 11摄像头用插头连接器和插座 连接器 2016211719431 2017.07.21 2016.10.262026.10.25 东莞泰康原始取得 12一种高性能插拔超簿型 RJ45 连接器 2016211018179 2017.03.22 2016.9.302026.9.29 东莞意兆原始取得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租赁房产 9处,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承租方租赁地出租方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金 (元/月) 合同期限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1意华股份 山大道 349号光谷新世界中 心 B地块 9栋 2单元 29层 4 吴时禄 134.58 4,000.00 2017年 2月 20日至 2018年 2月 19日 室 2意华股份乐清市翁垟街道山环村林赞成 1,102.50 135,000.00 元/年 2017年 4月 1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 3意华股份乐清市翁垟街道创新西街陈锦钰 810.00 9,167.00 2016年 3月 1日至 2018年 2月 29日 4意华股份 乐清市翁垟街道后西门工业 园(柳翁公路创新西街 368 号)一号厂房 6楼 乐清市良 信电气有 限公司 640.00 6,400.00 2016年 8月 6日至 2019年 8月 6日 5意华股份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9号汇 智大厦 A楼(一单元)310 室 北京城建 天麓房地 产开发有 限公司 90.15 11,845.80 2016年 8月 23日至 2017年 8月 22日 5-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承租方租赁地出租方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金 (元/月) 合同期限 6意华股份 成都市成华区蓝光锦绣城 8 幢 1单元 25层 2502室 陈奕、陈 杨 96.68 3,800.00 2016年 8月 20日至 2017年 8月 19日 7意华股份 上海市浦东新区寿光路 78弄 37号 1001室 朱谷春 95.07 6,560.00 2017年 7月 16日至 2018年 1月 16日 8意华股份 深圳市坂田万科城听湖居 A902 李爱青 118.00 6,800.00 2017年 1月 28日至 2018年 1月 27日 9意华股份 乐清市翁垟街道后西门工业 园(柳翁公路创新西街 368 号)一号厂房 4楼 乐清市良 信电气有 限公司 1,070.00 10,700.00 2016年 11月 15日至 2019年 11月 15日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上述变化的主要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专利证书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并前往 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申请不存在产权纠纷,合法有效。 2、查验了新增重大机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上述财产不存 在产权纠纷。 七、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已签订且仍在履行的重大框架性销售合同如 下: 序号出卖人买受人合同标的合同期限金额(万元) 1意华股份 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 根据订单确定 自 2013年 5月 6日起 3年, 期限届满自动续展 3年,除 非一方按约定提出终止合 同 根据订单确 定 2意华股份深圳市中兴康讯根据订单确定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至 2012年 12月 31日,期限 根据订单确 5-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电子有限公司届满自动续展,除非一方按 约定提出终止合同 定 东莞泰康 自 2011年 3月 23日起至 2014年 3月 22日,期限届 满自动续展,除非一方按约 定提出终止合同 3意华股份 DURATEL S.p.A.根据订单确定自 2004年 8月 4日起长期 根据订单确 定 4意华股份 和硕联合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订单确定自 2011年 1月 27日起长期 根据订单确 定 5意华股份 伟创力制造(珠 海)有限公司 根据订单确定自 2011年 1月 1日起长期 根据订单确 定 6意华股份 亚旭电子科技 (江苏)有限公 司 根据订单确定自 2014年 7月 10日至长期 根据订单确 定 7意华股份 普联技术有限公 司 根据订单确定自 2014年 3月 31日至长期 根据订单确 定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已签订且仍在履行的重大框架性采购合同如 下: 序 号 采购人 供应商 /外协厂 商 采购产品 /服务 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 (万元) 意华股份 广东美塑塑料科 技有限公司 塑胶料 自 2017年 2月 10日起 1年,期限 届满自动延长有效期,直至一方提 出异议为止 根据订单 确定 东莞正德 广东美塑塑料科 技有限公司 塑胶料 自 2017年 1月 1日起至 2018年 12 月 31日止 1 苏州意华 广东美塑塑料科 技有限公司 塑胶料 自 2016年 3月 7日起 1年,期限 届满自动续展 1年,除非一方按约 定提出终止合同 东莞意兆 广东美塑塑料科 技有限公司 塑胶料 自 2016年 4月 1日起至 2019年 4 月 1日止,期限届满自动续展 1年, 除非一方按约定提出终止合同 意华股份 昆山市明鑫金属 铜材 自 2016年 2月 19日起 1年,期限 届满自动续展 1年,除非一方按约 定提出终止合同根据订单 确定 2 苏州意华 接插件 材料有限公司 铜带 自 2015年 12月 29日起 1年,期 限届满自动续展 1年,除非一方按 约定提出终止合同 东莞意兆 佛山市天奇铜业 有限公司、东莞 市艺海(世锜) 电镀有限公司 铜材、电镀 加工 自 2015年 1月 1日起至 2017年 12 月 31日止 根据订单 确定 4意华股份 宁波博威合金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磷铜丝 自 2015年 12月 30日起 1年,期 限届满自动续展 1年,除非一方按 约定提出终止合同 根据订单 确定 5-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号 采购人 供应商 /外协厂 商 采购产品 /服务 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 (万元) 5意华股份 宁波兴业鑫泰新 型电子材料有限 公司、宁波兴业 盛泰集团有限公 司 铜带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 根据订单 确定 6意华股份 安徽楚江科技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电铜和锌锭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12月 31日 根据订单 确定 7 东莞意兆 重庆市潼南区卓 普电子有限公司 模组 自 2016年 6月 16日至 2019年 6 月 17日,期限届满自动延展 1年, 除非一份按约定提出终止合同 根据订单 确定 苏州意华配件 自 2015年 12月 29日起 1年,期 限届满自动续展 1年,除非一方按 约定提出终止合同 根据订单 确定 3、借款合同 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已签订的且仍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号 借 款 人 贷款人 合同编 号 金额 (万元) 年利率 (%) 贷款期 限 担保方式 1 意 华 股 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7年 乐清字 00101号 35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48.5个基 点 1年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2014乐清抵字 023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7年乐 清保字 0006-1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3、龙光电器提供保证(详 见编号为“2017年乐清保字 00101-1号”《保证合同》) 2 意 华 股 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7年 乐清字 00104号 99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48.5个基 点 1年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2014乐清抵字 023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7年乐 清保字 0006-1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3、龙光电器提供保证(详 见编号为“2017年乐清保字 00104-1号”《保证合同》) 5-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3 意 华 股 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7年 乐清字 00105号 9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48.5个基 点 1年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2014乐清抵字 023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7年乐 清保字 0006-1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3、龙光电器提供保证(详 见编号为“2017年乐清保字 00105-1号”《保证合同》) 4 意 华 股 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6年 乐清字 00199号 8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5 个基点 1年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2014乐清抵字 0230号”《最高额抵押合 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7年乐 清保字 0006-1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5 意 华 股 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7年 乐清字 00200号 7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5 个基点 1年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2014乐清抵字 0230号”《最高额抵押合 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7年乐 清保字 0006-1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6 意 华 股 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7年 乐清字 00308号 1,0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5 个基点 1年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2014乐清抵字 0230号”《最高额抵押合 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7年乐 清保字 0006-1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5-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7 意 华 股 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6年 乐清字 00606号 85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70.25个 基点 1年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2014乐清抵字 0230号”《最高额抵押合 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5年乐 清保字 0006-1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3、龙光电器提供保证(详 见编号为“2016年乐清保字 00606-1号”《保证合同》) 8 意 华 股 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6年 乐清字 00795号 9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48.5个基 点 1年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2014乐清抵字 0230号”《最高额抵押合 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5年乐 清保字 0006-1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9 意 华 股 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6年 乐清字 00796号 6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48.5个基 点 1年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2014乐清抵字 0230号”《最高额抵押合 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5年乐 清保字 0006-1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10 意 华 股 份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3301012 0160028 183 93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70.25个 基点 2016.10. 14-2017. 10.11 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见编 号为“33100620160014228”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11 意 华 股 份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3301012 0160032 642 98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48.5个基 点 2016.11. 25-2017. 11.21 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见编 号为“33100620160014228”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12 意 华 股 份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3301012 0170013 325 9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26.75个 基点 2017.05. 24-2018. 05.23 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见编 号为“33100620160014228”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5-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3 意 华 股 份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3301012 0160033 170 7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70.25个 基点 2016.12. 02-2017. 11.26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33100620160014228”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2、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33100620160014229”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14 意 华 股 份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3301012 0170014 629 1,0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26.75个 基点 2017.06. 07-2018. 06.06 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见编 号为“33100620160014228”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15 意 华 股 份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3301012 0160033 176 900.00 年基准利 率上加 70.25个 基点 2016.12. 02-2017. 11.26 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见编 号为“33100620160014228”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16 意 华 股 份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支行 温 YQ2016 170082 号 1,000.00 基准利率 加 5个基 点 1年 1、东莞泰康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 2015年抵字 Y170065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5年保 字 Y170055号”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 3、方建文、蔡彩萍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5年保 字 Y170056号”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 4、郑巨秀、王养芳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5年保 字 Y170057号”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 17 意 华 股 份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支行 温 YQ2016 170099 号 1,000.00 基准利率 加 5个基 点 1年 1、东莞泰康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 2015年抵字 Y170065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 2、陈献孟、郑碎凤、方建 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 芳提供保证(详见编号为 “2016年保字 Y170083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8 意 华 股 份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支行 温 YQ2016 170108 号 1,000.00 基准利率 加 5个基 点 1年 1、东莞意兆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 2015年抵字 Y170066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 2、陈献孟、郑碎凤、方建 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 芳提供保证(详见编号为 “2016年保字 Y170083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9 意 华 股 份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支行 温 YQ2016 170111 号 1,000.00 基准利率 加 5个基 点 1年 1、东莞意兆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 2015年抵字 Y170066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 2、陈献孟、郑碎凤、方建 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 芳提供保证(详见编号为 “2016年保字 Y170083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0 意 华 股 份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支行 温 YQ2016 170123 号 1,000.00 基准利率 加 5个基 点 1年 1、东莞意兆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 2015年抵字 Y170066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 2、陈献孟、郑碎凤、方建 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 芳提供保证(详见编号为 “2016年保字 Y170083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1 意 华 股 份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支行 温 YQ2016 170130 号 1,000.00 基准利率 加 5个基 点 1年 1、东莞意兆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 2015年抵字 Y170066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 2、陈献孟、郑碎凤、方建 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 芳提供保证(详见编号为 “2016年保字 Y170083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2 意 华 股 份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支行 温 YQ2016 170133 号 1,000.00 基准利率 加 5个基 点 1年 1、东莞泰康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 2015年抵字 Y170065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 2、陈献孟、郑碎凤、方建 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 芳提供保证(详见编号为 “2016年保字 Y170083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3 意 华 股 份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支行 温 YQ2017 170017 号 1,000.00 基准利率 加 27个基 点 1年 1、东莞泰康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 2015年抵字 Y170065号”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 2、陈献孟、郑碎凤、方建 文、蔡彩萍、郑巨秀、王养 芳提供保证(详见编号为 “2016年保字 Y170083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4 意 华 股 份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 乐清支行 (2017) 信银温 乐贷字 第 8110880 86005号 1,560.00 基准利率 上浮 10个 基点 2017.03. 08-2018. 03.07 1、意华股份提供抵押(详 见编号为 “( 2016)信银温 乐最抵字第 811088059619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陈献孟、郑碎凤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2015) 信银温乐人最保字第 811088010664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 3、方建文、蔡彩萍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2017) 信银温乐人最保字第 811088086005-1号”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 4、蒋友安提供保证(详见 编号为 “( 2017)信银温乐 人最保字第 811088086005-2号”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 5、方建斌、陈月秋提供保 证(详见编号为“(( 2017) 信银温乐人最保字第 811088086005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 5-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5 意 华 股 份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 乐清支行 2016年 贷字第 7801161 117号 499.00 基准利率 加 5个基 点 2016.11. 04-2017. 11.13 意华集团提供保证(详见编 号为“2016年保字第 781005 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 保书》) 26 意 华 股 份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 乐清支行 2016年 贷字第 7801161 118号 499.00 基准利率 加 5个基 点 2016.11. 15-2017. 11.14 意华集团提供保证(详见编 号为“2016年保字第 781005 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 保书》) 27 意 华 股 份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 乐清支行 07608L K20168 029 1,000.00 4.785% 2016.11. 21-2017. 11.21 1、苏州意华接插件提供抵 押(详见编号为 “ 07608DY20168040”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2、陈献孟提供保证(详见 编号为 “ 07608BY20168073”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4、担保合同 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如下: 序 号 抵押 人 债权人 合同 编号 最高抵押 额(万元) 主债权发生 期间 签订日期抵押物 1 意华 股份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2014 乐清抵 字 0230 号 4,476.00 2014.09.182017.09.18 2014.09.18 1、房屋所有权(温 房权证乐清市字第 199425号); 2、土地使用权(乐 政国用(2013)第 48-10145号)。 2 意华 股份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331006 201600 14228 7,502.00 2016.05.062018.12.30 2016.05.06 土地使用权:乐政 国用( 2013)第 48-1084号 3 意华 股份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乐清支行 331006 201600 14229 1,190.00 2016.05.062018.12.30 2016.05.06 土地使用权:乐政 国用( 2013)第 48-1085号 (20161、房屋所有权(温 4 意华 股份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 乐清支行 )信银 温乐最 抵字第 811088 059619 2,600.00 2016.07.042021.07.03 2016.07.04 房权证乐清字第 243257号); 2、土地使用权(乐 政国用(2016)第 002056号)。 5-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号 1、房屋所有权(吴 房权证汾湖字第 5 苏州 意华 接插 件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 乐清支行 07608 DY201 68040 5,719.05 2016.08.082019.08.08 2016.08.08 06005837号); 2、房屋所有权(吴 房权证汾湖字第 06005836号); 3、土地使用权(吴 国用( 2010)第 0801461号)。 1、房屋所有权(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0600477424号;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0600477425号;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6 东莞 意兆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支行 2015 年抵字 Y1700 66号 10,227.78 2015.08.272020.08.27 2015.08.27 0600477426号;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0600477427号;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0600477428号;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0600477429号); 2、土地使用权(东 府国用(1997)第 特 328号))。 1、房屋所有权(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0600477419号;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中国银行20150600477420号;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7 东莞 泰康 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 年抵字 Y1700 9,347.88 2015.08.272020.08.27 2015.08.27 0600477421号;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支行 65号 0600477422号;粤 房地权证莞字第 0600477423号); 2、土地使用权(东 府国用(1997)第 特 329号))。 5-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 11月 12日,发行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意华股份将其生产及辅助非生产用房建设 项目工程发包给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6年 11 月,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7年 9月。合同价款暂定为 2,580万元,竣工后按实结 算。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重大债权、债务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其他应收、应付款 1、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 发行人合并报表显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6,794,079.09元,其中较大的为: 序 号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元) 占其他应收款总 额的比例( %) 性质或内容 1乐清市国家税务局 1,993,976.58 29.35出口退税 2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分局 576,536.50 8.49出口退税 3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 479,063.03 7.05其他 4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200,000.00 2.94保证金及押金 5 斯凯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165,536.49 2.44保证金及押金 合计 3,415,112.60 50.27 - 2、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 发行人合并报表显示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 9,125,205.85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性质或内容账面余额(元) 1销售服务费 4,194,197.38 2物流费 937,721.06 5-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3保证金 974,916.78 4专利使用费 79,746.98 5伙食费、水电费等其他 2,938,623.65 合计 9,125,205.85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从发行人处取得尚在履行期内银行借款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重大合同,并查验了相关合同的原件; 2、查阅了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2、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生产经营形成,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亦不会对本次股票的发行上市造成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 4次董事会会议、1次监事会会 议和 3次股东大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 1、2017年 4月 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方 案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2017年 7月 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关于提名赵元元 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豁免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3、2017年 7月 1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补选赵元元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补选赵元元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补选赵元元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成员的议案》。 4、2017年 8月 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批准报出三年一期 <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 1、2017年 8月 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批准报出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 1、2017年 4月 5日,发行人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关于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关于 2016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7年度银行贷款计划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2、2017年 4月 22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方案的议案》。 3、2017年 7月 15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5-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过了《关于豁免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的议案》、《关于补选赵元元 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对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进行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和决议签署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期间内,发行人独立董事发生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 7月 13日,刘德明向公司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2、2017年 7月 15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赵元 元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为陈献孟、方建文、 蒋友安、方建斌、郑巨秀、陈灵巧、赵元元、刘旭海、毛毅坚,其中陈献孟为董 事长,方建文为副董事长。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发行人独立董事赵元元的简历和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变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赵元元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税务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收入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关文件、财务凭证及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收入情况 如下: 序号公司项目金额(万元)政府批文文号或说明 5-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 意华股份 2016年乐清市科学技术 进步奖金 3.00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科学技术局“乐科 字[2017]2号”《关于下达 2016年乐清市 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第九届乐清市科技人 员突出贡献奖奖励资金的通知》 2 2016年温州市科学技术 奖奖励经费 3.00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财 教[2017]59号”《关于下达 2016年度温 州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的通知》 3 2016年度失业保险支持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33.0135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清市财 政局“乐人社 [2017]20号”《关于发放 2016 年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的 通知》 4 2016年度两化融合示范 试点企业财政奖励 5.00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财企[2017]112号”《关于下达 2016 年度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财政奖励资 金的通知》 5 2016年乐清市重点科技 创新团队补助 5.00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乐清市财政局“乐科 字[2017]29号”《关于下达 2016年度乐 清市重点创新团队培养补助经费的通知》 6 2016年企业地方水利建 设基金减免 12.3879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乐地税规费[2017]23 号”《关于同意浙江谷元电力科技有限公 司等 175户企业 2016年度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的批复》 7(未完) ![]() |